《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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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目录1总则 2术语3.基本规定3.1民用建筑分类3.2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6 停车空间 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建筑基地4.2 建筑突出物4.3 建筑高度控制4.4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5建筑总体布局 5.1建筑布局5.2 通 路 5.3 竖 向 5.4 绿 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6.1平面布置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 厕所、盥洗室和

2、浴室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7 楼 梯6.8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9 墙 身和变形缝6.10 门 窗6.11 幕 墙6.12楼地面6.13 屋面和吊顶6.14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6.15 室内外装修7室内环境7.1采光7.2 通 风 7.3 保 温 7.4 防 热 7.5 隔 声8建筑设备8.1 给水和排水 8.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3 电气和智能化系统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下达的修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任务, 成立了本通则修订组,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寄上你处及有关专家,请组织有关 人员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2002年4月15日之前将意

3、见函寄中国建筑标准设 计研究所建筑标准室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修订组,谢谢合作。1.总 则1.0.1 为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 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通则。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1.0.3 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除应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 合下列规定:1 正确处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有利自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 建筑物建造和使用中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3 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4 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国策;5 建筑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

4、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和防空等安全措施;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的使用, 建造无障碍环境设施;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 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1.0.4 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 准的规定。2术语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 建筑的总称。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2.0.3

5、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用的建筑。2.0.4 综合建筑 building complex 兼有居住、商业、办公、文娱等多种功能的建筑。2.0.5 无障碍设施 barrier-free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的相应设施。2.0.6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2.0.8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 称建

6、筑红线。2.0.9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 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2.0.10 容积率 plot ratio, floor area ratio 又称用地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2.0.11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不包括屋顶、 晒台的人工绿地。2.0.12 日照标准 standards of sunshine 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 用性质确定的冬至日或大

7、寒日阳光直接照射到室内楼、地面上的小时数。2.0.13 层高 storey height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楼面至檐口或屋面面 层计算的垂直距离。2.0.14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从楼、地面至顶棚或楼板底面或梁、屋架等结构下缘底面之垂直距离。2.0.15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者。2.0.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1/2 者。2.0.17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

8、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上下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用的空间层。2.0.18 避难层 refuge storey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2.0.19 架空层 stilted storey (subframing supported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空间层。2.0.20 台阶 step 室内或室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供人行走的梯级。2.0.21 坡道 ramp 连接有高差的楼、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2.0.22 栏杆 reiling 为保证人身安全,防止从高处坠落的垂直防护构件。2.0.23 楼梯 stair

9、 由供人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扶手组成的作为垂直交通 用的建筑部件。2.0.24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开裂甚至 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2.0.25 幕墙 curtain wall 又称悬挂墙。以悬挂方式支承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上起围护作用的非承重外墙。2.0.26 吊顶 suspended ceiling 悬吊在房屋结构下的顶棚。2.0.27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中专用于安装和检修立管的竖井。2.0.28 烟道 smoke uptake 排除各种烟气的

10、管道。2.0.29 通风道 air relief shaft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2.0.30 装修 fixtures 除建筑物主体结构外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2.0.31 采光 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采用天然采光的方法,使 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 术。2.0.32 通风 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 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 术。2.

11、0.33 噪声 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干扰声。3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应分两大类: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包括住 宅建筑和宿舍建筑。公共建筑包括下列各类建筑:-教育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 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综合建筑。3.1.2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 : 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 , 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 , 七层 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 十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

12、度不超过 24m 为单层、低层和多层民用建筑 , 超 过 24m 者为高层建筑 ( 不包括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民用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注:1 建筑层数应按楼地板结构分层计数,包括设备层、避难层、架空层等。层 数分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m 者,不计入地上层数内。2 屋顶内之楼层、楼地面与吊顶之间夹层的室内净高等于或大于 2.1m 且面积超 过该层建筑面积1/3 以上时,应视为另一楼层。3 建筑高度从室外地面至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 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设备用房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3.2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3.2.1 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表 3.2.1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级别使用年限适用范围一级100年以上重要的单层、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超高层民用建筑等二级50年100年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一般的单层、多层和高层公 共建筑等三级25年50年低层居住建筑,次要的单层、公共建筑等四级5年以下临时性民用建筑注:使用年限系指主体结构和基础等不可置换的结构构件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3.3.1 各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表 3.3.1 建筑基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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