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伙书面协议能否认定为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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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合伙书面合同能否认定为合伙关系?1-1 来源:作者:内容提纲: 两年此前吴某与蔡某合伙承包了一种汽车维修站。双方协商吴某出工具和配件,找车源,蔡某出承租费。当时吴某就提出二人之间与否订个合同,可蔡某始终迟延。前不久,蔡某忽然提出承租这个维修站是她一人出的钱,承包合同上也只有蔡某的签名。蔡某让吴收拾自己的东西走 两年此前吴某与蔡某合伙承包了一种汽车维修站。双方协商吴某出工具和配件,找车源,蔡某出承租费。当时吴某就提出二人之间与否订个合同,可蔡某始终迟延。前不久,蔡某忽然提出承租这个维修站是她一人出的钱,承包合同上也只有蔡某的签名。蔡某让吴收拾自己的东西走人。看得出蔡某是想独占此地,可她们之间

2、又没有书面合同。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吴荣与蔡某合伙包了这个维修站,她们之间虽然没订书面合伙合同,但仍然可以是合伙关系。所谓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合同,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指出: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合同,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报登记,但具有合伙的其她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因此吴某只要找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她们当时有口头合同,蔡某

3、就不能将她赶走。蔡某若提出退伙、则要补偿吴的损失。 有关法规又规定:合伙人退伙,因其退伙为合伙人导致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因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状况,拟定其应当承当的补偿责任。合伙人任何一方提出退伙,所分割的合伙财产,都应当涉及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时的原物在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清退。退还原物的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解决。当合伙关系终结时,对合伙财产的解决根据法律规定,有书面合同的,按书面合同解决,没有书面合同,又协商不成,同步合伙人出资数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多的合伙人意见解决。但同步也要保护其她合伙人的利益。事

4、实上合伙关系无书面合同的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 作者:赵辉发布时间:-30907:42:13【要点提示】 有多名证人可以证明共同参与了盗窃行为,但双方没有口头及书面合同,亦不承认参与了合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情】1月3日至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桂芹合伙在迎春林业局尖山林场3林班承包削片生产。为盗窃木材,张某某雇佣孙龙等人将削片木材加工成2米长木材,并把木材装在张某某的北京加长吉普车上,由张某某和闫志勇(已决犯)将木材运至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工程营何增祥木材加工厂院内。经鉴定:被盗窃木材45.39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837元。运送工具加长吉普车被另案依法扣押后没收,被盗窃木材依法上缴国库

5、。6月6日张某某在山东省五莲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黑龙江省迎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月日至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桂芹合伙在迎春林业局尖山林场3林班承包削片生产。为盗窃木材,张某某雇佣孙龙等人将削片木材加工成2米长木材,并把木材装在张某某的北京加长吉普车上,由张某某和闫志勇(已决犯)将木材运至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工程营何增祥木材加工厂院内。经鉴定:被盗窃木材5.3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 3元。运送工具吉普车被依法扣押,被盗窃木材依法上缴国库。6月1日张某某在山东省五莲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被告人张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罚。被告人张某某辩称,1、我

6、和张桂芹不是合伙关系;2、加长吉普车不是我的;3、张培福我不结识,孙龙等人也不是我雇佣的;4、我只简介闫志勇到尖山林场削片。 【审判】 法院觉得,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她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公共财物,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实行了盗窃的行为,盗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晰,证据充足,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自行辩护的4点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依法予以从重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

7、有期徒刑四年半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 虽然双方没有合伙证明材料,但用被告人的车拉木材,并由被告人联系木材寄存的地点,已经事实上形成了共同合伙盗窃木材的关系。 多名证人证明,是被告人指使盗窃木材,一起到山场承包削片生产,参与了生活和经营,并指使被告人参与过盗窃木材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又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有其她的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由此可见法律对个人合伙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合伙成立的基本是合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本上

8、达到合同商定合伙事项,一是签订书面合同,商定合伙事项;二是没有书面合同,亦要有口头合同,并且要符合合伙的条件,又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才可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本案被告人无书面合同,但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则合伙关系成立。此种合伙关系能否认定? 来源: 作者:日期:032 我来说两句 (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 中 大 推荐栏目: 合伙公司案例合伙合同 合伙加盟常识 律师在线律师法律征询 此种合伙关系能否认定? 马某系个体饲料经营户,魏某系某村村民。一日,魏某忽然接到法院传票,上面注明马某诉其欠款纠纷一案。本来,宿迁人徐某在魏某家里养鸡,其间赊欠了马某一部分饲料。徐某以自己名义给马某

9、出具了一份欠据。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养鸡场垮了,徐某也不知跑哪儿去了。马某于是以魏某与徐某系合伙关系为由,规定魏某承当合伙期间所欠债务。而魏某以自己只是借场地给徐某使用、替徐某打工为由回绝付款。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两份证据:一份是徐某向其出具欠据;二是调解笔录一份(上面有一句,问:“你与徐某是合伙关系吗?”回答:“是的。”)。被告魏某对欠据无异议,对调解笔录内容,表达自己文化水平低,当时不懂什么叫合伙,当庭对存在合伙关系进行否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庭辨论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如下两个观点:一、既然在双方调解时被告已承认与徐某存在合伙关系,那么就不需要原告方再行举证了。二、如被告觉得自己与徐某只

10、是雇佣关系,那么被告应提供有关雇佣方面的证据。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达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波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很显然,原告委托代理人忽视一种很明显的界线,觉得只要是被告方承认的事实,不管这种承认是在何种时候,原告方都可以免于举证。原告方提供的双方调解时的笔录,只是未经诉论程序的私下行为,与诉讼程序中承认与否认的效力自然不可同日而语。何况被告当庭已推翻了自己在调解中的承认。在双方私下调解阶段,无论在程序方面还是实体问题上,双方对于问题的理解、注意限度的不同样,为了达到调解的需要,双方

11、对事实的承认、责任的分担均有也许做出某些让步。如果仅以调解笔录的记载就认定足以变化对整个案件的判断的话,对被告显然是不公平的,并且中间也存在很大漏洞,有也许导致当事人在诉讼前收集证据的误区,即在作出一定让步的状况下,诱使对方承认并不存在或无法证明的事实从而有助于已方后来的诉讼。这显然会导致取证环节的混乱。因此,对于非诉讼阶段,任何一方的承认决不能等同于诉讼过程中的承认。 民诉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本案中,原告既然主张被告与徐某存在合伙关系,那么她就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该主张的证据。原告让被告证明其与徐某是一种雇佣关系,也就是让其证明与徐某不是合伙关系。那么,原告代理人让被告证明

12、一种被告觉得不存在的事实,显然,原告代理人将本不应由被告承当举证的责任踢给了被告。即“我说你偷我的钱了,你拿出你没偷的证据”。原告代理人的这一主张是一种狡辩,其在自己举证未完毕的状况下,却率先让被告承当了本不应由其承当的沉重举证义务。固然,如果被告乐意并且可以提供与徐某存在雇佣关系的话,可以向法院提供。虽然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我们也不能象原告代理人主张的那样“如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就应支持原告的观点”。因此,举证责任的顺序是有先后的,原告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前,却规定被告拿出相反的证据推翻自己的观点。法院在审查时应掌握重要的一点,即如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虽然被告没有相反的证

13、据来推翻她,我们也不能想固然地认定原告的观点主张。 综上,如果原告方没有其她证据与既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话。本案中的合伙关系是不能被认定的。无论是由于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导致其这一举证的行为失败,都不能使原告免于败诉的成果。已形成事实上合伙关系的个人合伙合法有效发布日期:0-2 文章来源:互联网原告李森,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葛渠村农民,住该村。被告兰海、李仲、白金明均系葛渠村农民,住该村。被告李亚利,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号楼51室。一、案情1998年月日,兰海、白金明、李仲三人与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葛渠村经济合伙社(如下简称葛渠村)经协商签订汽车转让合同,商定:兰海、

14、白金明、李仲三人出资共同购买葛渠村下属北京市通州区葛渠砖厂的斯太尔牌旧的货运汽车6辆,价值71万元。3月1日双方在车队投资状况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书上载明各方实际购车出资状况是:李森投资228万元,李亚利投资8万元,白金明投资15万元,兰海投资1万元,李仲投资.2万元,五人为购汽车共投资2万元,从事经营挖运土石方及其她运送工作。999年月24日,李亚利自愿退伙并领走退伙金5万元。19年经李森联系,为北京市公路局挖运土方三万方,合计工程款万元,该款北京市公路局至今未给付。199年1月日至199年1月5日期间,李森因故被有关部门限制人身自由,此间,兰海、李仲、白金明、李亚利未征得李森批准,擅自退伙并

15、分割合伙财产。兰海、李仲、白金明各分得2辆汽车,自1月1日起,三人各自单独经营汽车运送工作。3月,兰海委托通州区徐辛庄镇经管站干部张国全和葛渠村干部杨勤,清理核算合伙经营期间的帐目,其成果为:1998年至1999年合伙经营期间,实现纯利润75977.73元。另该利润中不具有李亚利已取走的退伙款17万元和李森联系的为北京市公路局挖运土方的债权8万元。原告李森诉称:99年初,我与四被告口头商定合伙购车经营土石方及其她运送工作,为此我投入资金2.万元,与四被告共同购买辆运送车,但合伙期间的赚钱我分文未得,合伙经营利润及所购车辆却被四被告擅自分割,致使我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故诉至法院,规定维护合伙人的权益并清算合伙期间的财产。被告兰海、李仲、白金明辩称:我们与原告李森之间未签定合伙合同,亦不存在合伙关系,合伙经营土石方运送的是我们四被告,原告李森投入的22.8万元是作为李亚利的入伙投资,李亚利已在19年3月24日自愿退伙并取走其合伙投资及收益,故不批准原告李森的诉讼祈求。被告李亚利辩称:我们四被告合伙搞土石方运送与原告李森间的确不存在合伙关系,我们的合伙资产中虽有李森投入的2.8万元,但这笔款是以我的名义投资的,应属李森借给我使用,现我已自愿退伙,故应由我归还李森该笔借款及相应的利息。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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