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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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海 外 教 育 学 院Overseas Education College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华山路1954号上海交通大学浩然高科技大厦9楼 200030 Tel:021-52580988 Fax:021-52580899财税法律资讯(双月刊)2008年第1期(总第1期) 主办单位:交大海外高级经理联谊会服务分会协办单位: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总 编:交大海外高级经理联谊会服务分会会长 胡 阳副总编:交大海外高级经理联谊会服务分会执行会长 戴 震主 编:交大海外高级经理联谊会服

2、务分会秘书长 陈之鹏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荣红梅编辑部联系方式:电话:021-68866151 传真:021-58871151 信箱:目 录创 刊 词4新法快递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7-09-12财税2007102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7-10-9国税函20071030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7-11-20国税函20071145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2007-11-

3、22国税函20071150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2007-12-11财税2007162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2007-12-12国税函20071240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2007-12-18国税函20071272号)6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2007-12-26国发200740号)7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12-26国发20073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

4、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01-08国税函20088号)7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12-7国务院令第514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8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1-3劳社部发20083号)8风险警示9支付股权转让款,未代扣代缴税款遭处罚9代理商两次代收货款,法院认定构成表见代理9咨询解答10股东之间可否约定出资比例?10如何发送书面催款函?11最低工资如何确定?12案例评析13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思考13创 刊 词在交大海外高级经理联谊会总会的大力支持之下,在交大海外学员的殷殷期盼之中,服务

5、分会于2007年金秋时节在佘山正式成立,并于同年12月22日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会上,戴震执行会长介绍了服务分会2008年工作计划,并期望服务分会会员能从中受益,切实感受到服务分会之价值。鉴于多数会员企业尚处于成长期,为了给会员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降低会员企业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服务分会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办财税法律资讯,内容将涉及最新法律法规简介、企业税务管理、日常经营合同管理、劳动关系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治理、股东关系、中小企业融资、诉讼指引等方面,为会员企业的发展提供建议和参考。本刊为双月刊,一年六期,期末发行,期刊将以电子文本的形式发送至各位会员的信箱。此外,编委会将

6、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针对特殊问题制作专刊。如对专刊有需要或者对本刊有任何建议和意见,请直接发送邮件至编辑部信箱,主编将会及时响应。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的挫折、教训和成功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参考和借鉴,并减少发生类似的损失,降低经营风险,增加企业价值,更快、更好的发展壮大。由衷祝愿各位会员2008年波澜不惊、千帆竞发、百舸争流、再创佳绩!(服务分会会长 胡阳)协力律师事务所创建于一九九八年,为上海成立较早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以“勤勉、审慎、卓越”为宗旨,形成了稳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在知识产权、资本市场、房产建筑、基础工业、新兴产业、国际贸易等领域成功处

7、理过中外客户数以百亿计的资本运作及各类纷争。为配合交大海外高级经理联谊会服务分会之工作计划,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将鼎力支持服务分会之发展,并委派我所财税法律中心荣红梅律师定期为服务分会汇编财税法律资讯,旨在提供企业运营管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并为会员开通法律咨询信箱,解答会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您的问题一般能在48小时内得到响应。我所将根据会员的需求和服务分会的安排委派律师举行法律专题讲座,真诚祝愿各位会员未雨绸缪,稳健发展,做大做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游闽键律师)新法快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7-

8、09-12财税2007102号)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该不竞争款项,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7-10-9国税函2

9、0071030号)阿里巴巴中国公司(非上市公司)是阿里巴巴开曼公司(上市公司)出资100%控股设立的阿里巴巴香港公司(非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允许境内员工按特定价格购买香港公司股权,对公司雇员以香港公司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如下:一、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

10、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7-11-20国税函20071145号)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

11、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2007-11-22国税函20071150号)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2007-12-11财税2007162号)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

12、的总价款计征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2007-12-12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2007-12-18国税函20071272号)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

13、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2007-12-26国发200740号)根据该规定,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即新设高新技

14、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上述区域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

15、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12-26国发200739号)该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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