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原因及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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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原因及法律措施【摘要】建筑工程结算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阶段,直接决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的经济效益。但在建筑工程结算阶段,各种原因会导致纠纷的产生,故需要采用相应措施来保障纠纷双方的合法权利。本文拟对建设工程结算的意义,探究现阶段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产生的原因,并结合结算规则探究其法律措施。【关键词】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原因;法律措施一、建设工程结算的意义建设工程结算作为建筑工程施工中重要环节之一,更是建设施工单位经济效益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在建设工程施工进程中,建设工程结算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工程结算是工程进度的重要反馈指标。在建设工程款结算时,是以施工进度为基

2、础的,只有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施工内容,才能够对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结算请求1。为此,根据已经结算的工程价款在总工程施工价款中的所占比例,就能够对施工的进度情况进行反馈,明确施工进度。第二,工程结算是施工单位资金周转的重要保证。建设施工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成本投入,建设施工单位往往要通过工程结算,来为施工顺利开展提供保障,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导致工程施工受到影响,降低施工进度缓慢甚至发生停工情况的发生概率,也是提升施工单位建设成本资金利用效率的重要举措。第三,工程结算是施工单位安全发展的必然途径。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只有工程结算顺利,才能够降低施工单位的

3、经营风险,降低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的运营风险。通过结算,保证其经济收益,这是施工单位安全发展的必然途径。二、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影响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对施工单位产生严重影响,也对建设单位产生重大影响,有时更因为拖欠劳务工资而造成不稳定因素等社会问题。首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对施工单位的影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涉及到了大量的资金成本投入,一旦结算纠纷产生,也会对施工单位的正常运营产生严重影响,给施工单位带来运营风险。其次,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责任方,一旦发生结算纠纷时,就会对施工周期产生影响,无法保证项目交付、使用时间2。同时,也会

4、由于结算原因导致的施工周期缩短原因,被迫提升施工速度,因此无法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安全。三、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原因工程结算作为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的重要环节,对于双方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也是在施工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导致其发生原因也是呈现多样性的,根据工程施工阶段的不同,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工程项目招标过程规范性不足,导致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在现阶段的工程项目招标中,部分工程招标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招标中存在着垫资承包、围标、串标等现实问题,因此导致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给施工方和建设方带来了不利影响。第二,合同管理

5、质量有待提升。合同作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结算依据,要想保障工程结算能够顺利进行,就必须对合同进行严格的管理,以保证施工与结算能够按照合同条款顺利进行3。但是在工程结算中,会出现由于施工图预算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作量不符、量差调整、材料代购、设计方案变动、工程量增加、停工、返工、窝工以及各种意外因素而导致的费用增加问题,均会因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造成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第三,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结算纠纷。施工质量问题是工程结算中产生纠纷的较多原因之一。在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将施工质量检验报告作为重要的结算文件,经由建设方检验无误后,方才进行

6、结算。一旦建设方在施工质量检验中发现施工质量不达标准,就会导致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第四,违约问题导致的工程结算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较为常见的原因之一就是合同违约情况导致的结算纠纷。施工单位违约情况包括了未按约定工期完成施工、施工质量不达标、工程维修不落实,以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建设单位也存在施工条件准备不足、设计方案变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施工材料供应不足等情况,最终造成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第五,施工单位法律意识薄弱,合同细节审查不到位。建筑施工单位面临着狼多肉少的现实问题,导致部分施工单位急于签订合同,对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没有重视,因此在工程结算中出现受合同条

7、款的约束无法进行结算,最终导致结算纠纷的产生。四、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措施针对现阶段建设工程中的结算纠纷问题,笔者站在法律的角度对结算纠纷的法律措施进行规纳,笔者提出如下法律措施,可较大程度解决或避免结算纠纷的产生:第一,聘请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参与到工程施工管理的全过程之中。从合同的起草到履行,双方应聘请律师全程参与,保证合法、公平和合同内容的完整,保障双方的法律权益,规避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律风险的出现,从而避免工程结算纠纷因双方对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了解而产生。第二,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工程结算纠纷时,做到有据可依。合同作为双方合作的法律基础性文件,是明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

8、位相关责任与义务的重要资料,如对施工单位的工期、质量、工程维护等等,对建设单位的进场施工条件、工程款支付、施工材料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及违约责任等等,通过对权利、义务的明确,避免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第三,强化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法律意识,保证工程施工合法、依规进行。双方单位均应具备应有的法律意识,建立单位的法务部门,专门负责招标业务以及合同审查等法务管理工作等等,为双方的法律权益提供保障。第四,掌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的结算规则,是减少结算纠纷的有效法律措施。特别是如下的相关规则,至关重要:1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政府文件失效的,仍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2在“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

9、“黑合同”形成的结算,一般不能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承包人一方自愿放弃“黑白合同”之间价差的除外。3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承担责任的,承包方仅就合理范围内的误差承担责任,对超出合理范围的误差及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漏项、错项,宜视为已超过承包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范围,应当据实结算。4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时,才能按照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如果行政审计久审不决,且承包方没有过错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同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因施工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中有关对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5双方

10、可以约定,合意选择社会审计确定工程价款。如果双方约定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审计后,解除或变更第三方审计的,也应当达成一致。6只有明确约定“承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如发包方逾期答复视为认可”,且有效的情况下,才可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结算规则。发包人构成逾期答复视为认可后,双方又达成部分结算协议的,就达成的结算部分不再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规则。7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合同即使被认定无效的,仍然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8如果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当按照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价款;如果实际履行的合同难已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

11、程价款;如果无法查明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则酌情合理分配数份施工合同之间的差价;四是按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定额价格确定。9未纳入结算范围的损失,施工合同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另行索赔。五、结束语工程结算作为对双方都影响巨大的重要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措施的落实,为建设双方的法律权益提供保障,尽量掌握结算价款的相关规则,尽可能避免工程结算纠纷问题的产生,推动双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参考文献:1曹真瑜浅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及法律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91):94-952谢满春论引起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及法律措施J法制博览,201(76):118-1193田甜浅谈工程纠纷的成因及对策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75):17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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