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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网站备案指南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之规定,互联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 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 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 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未进行公安备案的网站,根据办 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 过六个月的处罚。2015年12月,公安部开发了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 务管理平台并上线运营,全市各网站必须在2016年6月底前登 录该平台完成公安备案手续。目前公安机关正陆续打电话通知全 市各网站进行备案,接到电话通知的网站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2016年7月起,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将 逐步对全市网站进行清查,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将依法给 予停机整顿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