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通病防治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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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 则1.0.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1.0.1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宗旨和依据。多年来,我省各地为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制定出台了一些文件、手册、指南、导则等,对做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规范性和强制性,往往在具体执行中得不到落实,致使一些质量通病不能得到有效防治,不仅导致群众投诉,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而且不利于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因此,从我省乃至全国情况来看,很有必要编制本标准。这对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有力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1

2、.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其他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可参照本标准规定执行。1.0.2 明确本标准适用范围主要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住宅工程,同时也明确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本标准控制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范围,以工程完工后常见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为主。1.0.3 明确本标准控制范围,但施工过程中易出现的质量问题、事故,并在施工过程中可以处理,工程完工后不产生影响的质量通病不在本标准控制范围之内。1.0.4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省相关建筑工程标准、规范。1.0.4 明确住宅

3、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的范围。2 术 语2.0.1 住宅工程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2.0.3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从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2.0.12.0.3 给出的3个术语,是本标准各章节中所引用的、国家和本省现行标准、规范中未曾出现过的术语,主要是从本标准的角度赋予其涵义。在编写时,参考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和有关资料。3 基本规定

4、3.0.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3.0.1本条主要明确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为确保本标准的执行,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根据实践经验做法,建设单位应采取以下具体管理措施:1 在工程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任务书。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 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并明确奖罚措施。3.0.2 设计单

5、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3.0.2本条规定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的责任,主要有两条:一是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二是应将住宅工程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3.0.3 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3.0.3本条主要规定施工单位的责任,一是要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二是要报监理单位审查和建设单位批准。根据实践经验做法,施工单位具体实施时,还应做好以下工作:1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

6、报验工作。2 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控制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4 根据批准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技术交底,样板引路。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控制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内容总结报告。3.0.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3.0.4 本条主要规定监理单位的责任,即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

7、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并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根据实践经验做法,监理单位在具体实施时还应做好以下工作:1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2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工作评估报告。3.0.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3.0.5本条主要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提出的要求,以利于从源头上把好关。3.0.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列入监督重点。3.0.6 本条主要是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提出的要求,以强化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监督。3.0.7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3.0.7本条主要规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解决办法,具体执行时应与招投标和造价管理机构协调。3.0.8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提供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相关资料。3.0.8本条主要规定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相关资料:1 由参建各方会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任务书。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验收有关资料。3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工作总结报告。3.0.9

9、本标准检查方法除有明确要求外,涉及建筑材料的要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本标准规定材料进场需复验的要检查复验报告。3.0.9 本条主要是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检查方法内容作出了规定。3.0.10 住宅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3.0.10本条对住宅工程应用“四新技术”作出了规定,其依据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五条。4 地基基础工程4.1 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 4.1.1 设计1 地基基础设计应明确沉降控制值(沉降和差异沉降),对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

10、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2条等规定的,必须进行变形验算,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表4.1.1的相应允许值。 表4.1.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变形特征平均值最大值沉降量(mm)150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中、低压缩性土 0.002高压缩性土 0.0030.0030.004框架结构相邻柱基沉降差(mm)中、低压缩性土 0.002l高压缩性土 0.003l0.003l0.004l整体倾斜Hg240.0040.00524Hg600.0030.00460Hg1000.0020.0025Hg1000.00150.002沉降速率(mmd)验收标准(变形曲线逐步收敛且)高层 0.06多层及以

11、下0.100.080.12稳定标准高层0.01;多层及以下0.04注: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从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2 同一结构单元不应采用多种类型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如天然地基、地基处理、摩擦桩、端承桩等),当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地基基础方案时,应采取设置沉降缝等措施控制差异沉降。3 建筑物地基基础采用桩基时,同一结构单元桩端应置于同一地基持力层上。4 层数相差超过10层或平面布置复杂的建筑物,应设置沉降缝;确有困难的,必须设置沉降后浇带。后浇带应在主体结构封顶或沉降速率达到稳定标准、预估沉降差异可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认可后方可封堵。5 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期间

12、,应进行沉降观测。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设置沉降后浇带及软土地区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测量精度不低于级。工程竣工验收时,沉降没有达到稳定标准的,沉降观测应继续进行。4.1.1设计1建筑物的沉降过大或产生不均匀沉降会直接导致工程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甚至产生沉降裂缝。类似情况常常导致住户投诉甚至群访,处理时间很长,过程复杂,社会影响很大。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在地基基础设计时优化方案,充分考虑沉降和差异沉降的危害性。本条参照上海地区有关文件和南京地区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增补稿制定。2虽然天然地基、地基处理、摩擦桩、端承桩的设计,承载力和变形验算都可能达到设计要求,但

13、由于在相同荷载下变形差异较大,在必须使用不同设计方案时,应设置沉降缝解决沉降差异。4建筑物层数相差较大、体型复杂、长度过长时,因为竖向荷载的差异、抗差异变形的刚度差等,最终可能会导致由于沉降产生的裂缝。对于层数相差在10层以内的,是否设置沉降缝或后浇带,应根据变形的计算结果确定。5目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的执行情况是比较好的,但竣工验收后,几乎所有建筑物因为产权的变更和不够重视,在使用期间不再观测。本条规定对验收时没达到稳定标准的建筑物,应继续进行观测。一般情况下,在验收前,建设单位与观测单位应签订观测合同,作为竣工验收条件之一,保证使用期间的沉降观测工作落到实处。4.1.2 施工1 施

14、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2 施工机械必须鉴定合格,计量设备应经计量标定且能保证正常工作,主要工种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3 施工中采用的钢材、水泥、砂石、外加剂、预制构件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要进行外观等检查,需要进场检验的应按规定抽样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4 采用桩基和地基处理的,若缺乏地区经验时,必须在开工前进行施工工艺试验。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或地基处理后承载力特征值fspk应按规范根据静载荷试验确定。试验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处)。5 桩基(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应保证有效桩长和进入持力层深度。当以桩长控制

15、时,应有计量措施保证;当以持力层控制时,预制桩、沉管灌注桩等应严格控制压力值(电流值、锤击数)来确保进入持力层和进入持力层深度,钻孔(人工挖孔)灌注桩应对持力层岩(土)性质进行鉴别验收,在清孔、孔底沉渣(虚土)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后,及时封底和浇筑混凝土。6 桩基(地基处理)施工后,应有一定的休止期,挤土时砂土、黏性土、饱和软土分别不少于14d、21d、28d,保证桩身强度和桩周土体的超孔隙水压力的消散和被扰动土体强度的恢复。7 桩基(地基处理)工程验收前,按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桩身质量(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在扩大检测和分析原因后,由设计单位核算认可或出具处理方案进行加固处理。4.1.2 施工2、3 有关规范有所规定,但执行不好,在此作出强调。5 地基基础承载力是保证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前提,对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来说,桩长和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是承载力控制的主要指标。钻孔桩可通过泥浆所含成分和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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