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和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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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适应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发挥和改革开展要求,依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出入境和出入区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第二章 境外入区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第三条 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境外入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全申报管理。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由境外运往

2、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由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入境转关运往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应检物,由国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箱表和运输工具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并及时将检验检疫信息传输给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内货物、包装物和铺垫材料等实施检疫。第五条境外入区生产加工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有机产品认证等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其他用途的,实施入境验证;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品质检验,但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用于生产食品化装品的原料和可作

3、原料的固体废物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应检物,按规定实施必要的验证和平安、卫生、环保等工程检验监管;入境维修、再制造的货物,免予办理旧机电备案手续,免予到货品质检验。进口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案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监管。研发、检测用的入境材料、检测物品等,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有机产品认证等有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监管。境外入区的企业自用设备,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实施检验;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实施验证管理,免予检验。第六条 境外入区保税仓储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

4、理: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运往区内生产企业的,按本标准第五条规定办理;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运往境内区外的,按进口要求监管。应当实施进口检验的货物,因保税租赁、保税展示等原因,需要反复在保税仓储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进出的,根据货物情况,可以对保税租赁货物首次出区进口时实施一次检验,对保税展示货物首次出区进口时实施一次查验,货物再次进出特殊监管区域时,凭登记、核销记录和企业责任承诺放行。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向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流转的,应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变更手续,不实施检验。转口货物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监管。第三章 境内区外入区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第七条 特殊监管区域外中华人民*国境内其他非特殊监管区域不含港澳

5、台地区,以下简称境内区外入区的货物免于检疫。第八条境内区外入区后再输往境内区外的应检物,在通关证明上注明国内流转货物,免于检验检疫。其中,能提供有效来源证明并核实货证相符的,不实施品质检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验证监管的,实施验证管理。不能提供有效来源证明的或查明货证不符的,按进口实施检验监管。第九条境内区外运往区内生产加工的应检物,不实施品质检验。第十条境内区外运往区内保税仓储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保税仓储后直接出境的,凭产地监管信息放行。保税仓储后再运往区内生产加工的,不实施品质检验。保税仓储后在区内其他保税仓储企业或其他特殊监管区域间流转的,不实施品质检验。第四章 区内生产加工应检物

6、检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区内生产加工出境的应检物,依法实施检疫;属于商品检验、食品检验范围的应检物,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出口管理,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标明中国制造的;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申领中国产地证的;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的。第十二条区内生产加工出区进口的应检物,按进口管理,实施品质检验。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验证管理的,实施验证管理。第十三条区内生产加工后经区内物流仓储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再出境的,按第十一条规定实施;再出区进口的,按进口管理,实施品质检验;再运往区内企业的,不实施品质检验;区间或区内再流转的,不实施品质检验。第十四条区内的出口加工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的,按

7、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第五章集中报检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第十五条集中报检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分批进出特殊监管区域应检物采取的监管模式,分为分批送货、集中报检和集中报检、分批送货。分批送货、集中报检是对由境内区外分批运往区内集中报检,或由区内分批运往境内区外集中报检的应检物实施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集中报检、分批送货是对由境外入区集中报检,分批输往区内区外的应检物实施的检验检疫监视管理模式。第十六条实施分批送货、集中报检模式时,应按企业诚信准入登记、货物信息备案、发货批次管理、过程检验监管、集中报检签证流程操作。第十七条实施集中报检、分批送货模式时,应按企业诚信准入登记、预先申报、提前检验、分批送货核销放行、

8、集中报检出证流程操作。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标准所称验证,指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进境或进口环节实施验证的行政行为。第十九条其他监管场所进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二十条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根底和监管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根底和监管设施建立标准等有关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第二十一条本标准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二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根底和监管设施建立标准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根底和监管设施建立标准1总则1.1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根底和监管设施以下简称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立、验收及管理

9、等工作,按照本标准实施。1.2特殊监管区域应当建有适应一线、二线分线管理模式的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检验检疫监管仓库、检疫处理场地和设施、信息化管理设施含电子闸口、视频监控及相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以及其他监管配套设施。1.3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立,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平安、节能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应当以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设计规模为根底,以预测的进出口业务量及相应核算的检验检疫人员数量为依据,与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当地经济开展水平相协调。检验检疫设施应与区内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立。1.4检验

10、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应参照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相关规定进展核算,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工作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核算方法。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核算缺乏15人的,以15人核算。1.5局部检验检疫设施应根据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结合预测年进出口量,分别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标准建立。年进出口量100亿美元以上的,应按照一类标准建立;年进出口量100亿美元以下、50亿美元以上的,应按照二类标准建立;年进出口量50亿美元以下、10亿美元以上的,应按照三类标准建立;年进出口量10亿美元以下的,应按照四类标准建立。2检验检疫用房2.1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

11、用房面积的核定以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量为根底,结合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确定,并适度兼顾地方经济开展水平。2.2特殊监管区域主管部门应为驻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永久性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以满足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办公、会议、接待、文印、受理报检、值班、计算机管理、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物品存储等需求。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区域应配备有专供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区手续的办事大厅,其面积不计入行政办公用房总面积。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标准的办事大厅面积应分别不低于1000m2、600 m2、400 m2、200 m2,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检验检疫窗口根底设施建立的标准设计

12、、建立。2.3 特殊监管区域主管部门应为驻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永久性检验检疫专业技术用房,以满足检验检疫机构开展检验、检疫、测试、鉴定、医学留验、隔离、预防接种、检疫处理、有害生物和媒介生物监测、本底媒介存放、实验室检测、样品预处理、样品存放、截留物品存放、药品器械存储、信息化工程、视频监控等业务需求。2.4根据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检验检疫用房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并依据本标准2.2、2.3的规定进展规划、设计和建立。3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3.1区内应规划、设计和建立独立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防蚊蝇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如需

13、开展特殊检验检疫业务,如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鲜活冷冻品含食品、种苗花卉、水果等,应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相互隔离。3.2货物堆场应当设置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根据检验检疫工作需要,特殊监管区域可配置相应的检验检疫现场设施。3.3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应与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口业务量相适应,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m2;场地内划分设置符合要求、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场地面积应不低于1000m2。3.4 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地面平整、稳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

14、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需进展放射性检测的,应建有通道式核辐射检测设施;需进展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检验监管区域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平安的有关规定;开展鲜活冷冻品含食品等检验检疫业务的,应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开展需冷链运输的特殊物品检验检疫业务的,应设有干冰投放设施;开展其他特定商品检验检疫业务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3.5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检验检疫标志牌。位于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推荐规格为长150 cm、宽50cm,左侧上下排列涂印中国检验检疫中英文字样,颜色为蓝底白字,中

15、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右侧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徽标,可以采用电子式或灯箱式标志牌。 查验平台。位于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规格为宽大于5m、与集装箱拖车架等高约150cm,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标准的长度应至少能够分别同时对20辆、15辆、10辆、5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监管仓库。位于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存放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的货物。监管仓库容积适当,适合叉车等机械工具现场操作。根据实际内部设置隔离区域,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的货物,并符合有关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监管仓库外墙涂印检验检疫监管仓库字样。查验设备。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内应配备能满足检验检疫查验工作用的开箱、掏箱和/或落地检验所必需的机械设备,如集装箱吊装设备、叉铲车、打包机、夹包机、装载机、掏箱工具和衡器设备等。3.6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要求: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满足检验检疫部门办公、值班、接待、视频监控、档案存储、更衣休息、采取样品、样品预处理、样品存贮、现场检测、检验及抽样工具存放、检疫处理药品存储、器械存储等需要;各用房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且应根据需要,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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