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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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卷三练习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三练习题及答案 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找寻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D本题考核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 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管理了他人事务;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

2、或约定的义务;不违反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选项错误。甲向乙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甲享有时效利益,丙明知诉讼时效已过还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明显违反了甲的意思,因而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错误。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是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错误。甲抚养丙年后才得知丙并非自己亲生,主观上是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没有为他人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D正确。甲拾得乙遗失的牛,找寻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后来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甲客观上管理了乙的事务,主观有 为他人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且无论

3、是暂养还是后来牛死之后出卖牛皮、牛肉的行为都不违反失主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 2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 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侵扰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扰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扰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担当责任 A 本题考核人格权。 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确定、运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甲未经许可,为不正值利

4、益,擅自运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扰了乙的姓名权。 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出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爱护,禁止用羞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 此可知,名誉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良好的社会评价。本案中,甲没有采纳羞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因而并不侵扰乙的名誉权。 选项C错误。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对乙的信用确有影响,但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这种人身权类型。 选项D错误。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审查办卡人身份的.义务。本案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办信用卡,银行审查有疏忽,应当担当肯定的责任。 3

5、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乙婚前保藏的玉石升值了0万元 C 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B、D错误。婚姻法说明(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中;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孳息;选项B中与选项D中的;升值;都属于自然增值,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C正确。甲用婚前的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是婚后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

6、,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6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C 本题考核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效力。 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条第2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 其他致害缘由干脆遭遇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担当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可知,享有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 担当扶养义

7、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赔偿,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1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实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而非全部无效。 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全部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假如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全部的 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全部,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甲与乙婚后购买的住房及20万元存款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给乙,其余一半是甲的 遗产。 选项错误。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除了为其女丙保留一部分之外,该遗嘱其余部分应认定有效,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页 共1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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