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袖标管理制度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60525090 上传时间:2023-08-0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9.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红袖标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红袖标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红袖标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红袖标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红袖标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红袖标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红袖标管理制度(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全生产部管理制度红袖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责、权、利,把安全监督落到实处,切实强化各级“红 袖标”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所有佩戴“红袖标”的人员都是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享有公司所赋予的安全 监督、检查、考核权利和不可推卸的安全责任。第三条 公司“红袖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分为公司级、工部(段)级和班组级三级,由公司主管副总(设备、生产)、安全生产部长、安全办(安全主管工程师)、各工部(段)长、各副工部(段)长、班组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组成垂直的安全管理系统,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监督下级 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督系统由公司副总经理

2、助理主管,直接领导。第五条 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第六条 工段(工部)级安全监督职能由段长(工部主任)或指定一名副职承担。第七条班组级安全监督职能由班组长承担。第八条 机关管理部室有下属班组的,管理部室必须设一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也必须由 班组长承担班组级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红袖标的佩戴(一)所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红袖标”。(二)安全生产部长、安全主管工程师佩戴有“专职”字样的红袖标;(三)公司主管副总(设备、生产)、各工部(段)长佩戴有绿“十”字样的红袖标;(四)各副工部(段)长、班组长佩戴有“兼职”字样的红袖标;(五)管理部室有下属班组红袖标的佩戴规定同各

3、工部(段)。第十条 安全监督的原则:安全监督要做到全过程、全天候,做到每个作业区域、每班、每小 时都必须有“红袖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各级“红袖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奖励和 扣罚。各单位应制定相关制度,对“红袖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风险津贴,具体标准 按照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十二条安全生产部有权对各工部(段)、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奖励和扣罚,特别是对各 各工部(段)长有直接奖励和扣罚的权利。第十三条班组级红袖标的职责与权利:(一)组织好“周一”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二)对本班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三)做好交接班安全

4、检查和班中巡查,认真填写危险源检查表;(四)督促本班组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五)监督并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习惯性违章,有权拒绝上级违章指挥;(六)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七)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工段;(八)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及时上报,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 作业或组织班组人员撤离作业场所。第十四条 工部(段)级红袖标的职责与权利:(一)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布置安全生产任务;(二)每周组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认真填写工段级危险源检查表;(三)贯彻执行公司、实业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四)监督检

5、查本工段的“周一”安全活动的进行,每周至少参加一个班组的“周一”安全活 动;(五)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实业部;(六)关心职工,在工作中贯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及时掌握职工的各种思想动 态、不稳定情绪,根据每个职工特点和身体状况做好安全思想工作。(七)每次检修和抢修任务,以及危险性较大作业,要做好安全交底工作,作业过程中要进行 安全确认;(八)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及时上报,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 作业或组织相关人员撤离作业场所。第十五条商店、招待所属于服务性行业,这两个部门的领导可以不佩戴安全袖标。液化气站、 钢坯库班组长按生产班组班组长类别要求,其主管领导按工部主任类别要求。第十六条 各级“红袖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组织生产、检修和检查工作时,必须佩戴红袖标。一次不佩戴者,考核 50元;每月多次不佩戴者,考核100 500元。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日起执行。二。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