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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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况下的分摊措施6近因原则及应用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2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确认某一项利益与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有三个条件:(1)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承认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或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但凡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

4、能作为保险利益。(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涉及既有利益和预期利益。既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商定可以拟定在此后一段时间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如,预期的营业利润。(3)必须是经济上可拟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拟定的利益或者可以拟定的利益,即必须是可以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的利益。如人的精神创伤是无法以货币来衡量的,因此一般不作为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5、;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国内保险法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同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三)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保险利益的确立从主线上划清了保险与赌博的界线,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保险经营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的限定,杜绝了无保险利益保单的浮现,从而有效地控制了道德风险的重要诱因,保护了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与被保险财产的安全。界定保险人承当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进行补偿、被保险人

6、获得补偿的质与量的根据与准绳。保险人的补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凡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将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涉及:(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3)财产的保管人、货品的承运人、多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一般状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签

7、订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但是在海上货品运送保险中,保险利益不必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存在,但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保险利益的存在并非一成不变,由于多种因素常使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和消失等变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除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当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除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保险利益亦随之同步转移,即受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当被保险人破产时,其财产便转移给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此外,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消失而消失。 (二)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

8、的形成条件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她才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的生存及身体健康能保证其投保人原有的经济利益;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将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具体涉及:(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为她人投保。投保人以她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时,保险利益的形成一般基于如下两种关系,这两种关系都可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是密切的血缘或法律关系。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婚姻或密切的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二是经济利益关系。如果投保人与她人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

9、害关系,投保人对该人就具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为避免不良行为的发生,一般由国家规定,以她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时,除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外,还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批准,该保险合同方能生效。(国内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 配偶、子女、父母;(三)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她成员、近亲属。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批准投保人为其签订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国内的保险法还严格限定了人身保险利益。保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批准并

10、承认保险金额,合同无效。”)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与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之因此必须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存在保险利益,是为了避免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利害关系而诱发道德风险,进而危及被保险人生命或身体的安全。并且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如果合同签订之后,因保险利益的消失,而使受益人丧失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获得的保险金,无疑会使该权益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故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与财产保险有所不同。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变动波及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失。在人身保险的伤害保

11、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意味着保险标的消灭,该保险合同终结,而并不是保险利益的转移。有关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人身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的利益专属于投保人,就不能转移,若不是专属者,那么该保险利益可由继承人继承。有关保险利益的消失问题,在人身保险中,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丧失了构成保险利益的多种利害关系,原则上保险利益也就随之而消失。(三) 保险利益原则在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中的应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即但凡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她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补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多种信用行

12、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担保性质的保险。经济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中的预期财产及利润具有保险利益。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定。诚信就是讲诚实与守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国内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规定严格于一般民事活动,规定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

13、订约与履约决定的所有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步绝对信守合同签订的商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商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规定对方予以补偿。(三)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因素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在保险经济活动中之因此将诚信原则作为重要原则加以强调,是由于保险的特殊性。保险人重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与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费率的拟定,而投保方的告知与陈述与否属实和精确直接影响着保险人的决定。于是规定投保方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与保证义务。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合同中的内容都是由保险方单方制定的,而保险合同条款又较为复杂

14、,专业性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与掌握,保险费率与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补偿方式与否苛刻等投保方是难以理解的,最大诚信原则规定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与责任。3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商定将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当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责任的合同。从个体保障角度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倘若投保方不诚实(欺骗与隐瞒)或不守信用(不遵守承诺),保险人将无法经营。最大诚信原则是调节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重要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涉及告知、保证、弃权与严禁反言。(一) 告知1告知的含义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

15、,是指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规定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存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具体而言,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告示投保方。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谨慎的保险人拟定保险费或影响其与否承保以及拟定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同样,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她条件等也许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由于告知的内容和形式对双方当事人规定有所不同,对投保人来说,一般称为如实告知,对保险人来说一般称为阐明。2告知的内容(1)投保方应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标的危险增长应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告知保险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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