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意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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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图审查意见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a5 Q& Z* _- w 9 K5 F; A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

2、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 ( 7 V& f& ?5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i . ?4 O q% t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E6 x* l- f ! x. # E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i4 n A8 E6 S0 o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 * T( U# _( 4 X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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