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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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协议2QH版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协议甲方:法定住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公司概况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住所拟设在市区路号楼(房)。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双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

2、,新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三条 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整,出资可以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形式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万元,以场地使用权和设备使用权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和技术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 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 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3、以非货币财产出 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 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投入新公司的设备使用权和场地使用权于年月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乙方投入新公司的技术出资应于年月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出资应于年月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第五条 出资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实物(或者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 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

4、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第六条 出资证明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七条 出资的转让 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 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 让无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5、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 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 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登记全体股东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 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 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九条 新公司组织

6、结构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2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3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4公司设总经理名,副总经理名,均由董事会聘任。第十条 各发起人的权利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4推举本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5

7、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 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 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义务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 担赔偿责任。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 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股东应 承担的义务。第十

8、二条 费用承担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 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 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 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

9、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十四条 合营期限1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2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丙各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 产,按

10、甲乙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1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 向其他方支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其他方有权解除合同。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 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 声明和保证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 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七条 保密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

11、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 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 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第十八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12、;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 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 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 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13、诉。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 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 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 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 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 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 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

14、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 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 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各方 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1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点: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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