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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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案例刘仁于1997年10月被选为制药公司董事长。1998年1月10日, 刘仁代表公司去参加药材药品展销会,认识了某药材公司经理宋吉, 就购买了一批天然牛黄达成了协议,并约定 4月5日刘仁派人去药 材公司取货,同时交付了 5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刘仁回到公司 后,将经营药材商店的弟弟刘武找来,给其开具了制药公司介绍信, 并以制药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 50万元的银行汇票。宋吉看了介绍信 后认定刘弄就是制药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把牛黄给了 刘武。刘武运回牛黄后出卖获利 12万元,从中拿出2万元送给刘仁 作为酬金。制药公司的经理童格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了此事,于 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

2、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刘仁的 情面,没有对此事进行处理。童格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 会讨论认为,刘仁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赔偿公司由此所 受损失12万元。刘仁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公司监事会遂向人 民法院提起讼。(1)刘仁辩称,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并未亲自从事与公司同 类的营业,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请问刘仁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 竞业禁止义务?为什么?(2)制药公司监事会能否代表公司要求刘仁赔偿损失?为什么?(3)刘仁辩称,即使自己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也只应当把其 所得的2万元交给公司,对于公司的其他损失不应负责赔偿。请问,如果刘仁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其应向公

3、司赔偿多少数额的损失?为什么?解答(1)刘仁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因为刘仁作为制药公司 的董事长,把本来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提供给自己的近亲属,损害 了公司利益,属于为他人经营的竞业禁止的范畴。(2)制药公司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要求刘仁赔偿损失。因为公司监 事会是公司负责监督董事、经理行为的机构,在董事、经理与公司 发生争议时,监事会代表公司。因此本案中监事会应当代表公司对刘仁 提起赔偿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起诉,股东也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刘 仁提起代理诉讼。(3)刘仁应向公司赔偿12万元的损失。因为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 当以公司的实际损

4、失为准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 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 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 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 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 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 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 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

5、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 说明理由。(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 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 理由。解答(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 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 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2

6、)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 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 得收入归公司所有。(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 股东大会决定案例某合伙企业由A B、C 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 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 40% 30% 20% 10%该合伙企业清算 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合伙收益50万元,负债额 200万元,则A B C D四个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 50万

7、元债务应按比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问但若债权人只向 A B两个合伙人分别主张40万元和10万元的债 权,则A、B该怎么办答1.每个合伙人均需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 债权人可以以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 的合伙人继续清偿全部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分额为 由拒绝。AB应该清偿,2、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 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所以AB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根据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 1、有协议的依照的协议约定 2、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3、 协商不成的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8、和承担,本案例中是按照实际出资比例A20万、B15万、C是10万、D是5万;A应向B追偿5万,向C追偿10万向D追偿5 万。假定上例中的合伙企业无负债且在存续期间。若 A对E负有已到期 的、以其个人财产未能清偿的债务 70万元;同时,E对该合伙企业 负债50万元。E依法不得以其对 A的70万元债权冲抵其对该合伙企业所负的 50 万元债务;E在对A行使债权时,应先就属于 A的20万元留存收益 受偿,其余债务可通过执行该合伙企业中属于A的财产份额中受偿40万元,而另外10万元债务则不能从其它合伙财产中受偿,也不 能追究其它合伙人的连带责任。而当 E受偿了 A的20万元留存收益 和40万元财产份额后

9、,A当然退伙,且E并不自然取得A的合伙人 资格和代位行使A的权利 第二章欺诈案例某甲为了将其已经跑了三万公里的汽车高价卖出,将该车的里程表调到了两千公里。此后,某甲在与某乙协商买卖该车时,某甲只说该车买来后很少使用,某 乙买下该车后,即请专业人士维修,发现该车的里程表被改动过。 某乙遂要求退车,某甲不同意,致起纠纷。请分析:(1)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理由是什么?某乙的退车要求是否成立?为什么?1、某甲的行为构成欺诈,因为其故意改动所卖汽车的里程表,而且, 在卖车时未向某乙告知,具有欺诈的目的。2、乙的退车要求应当成立,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 定,因欺诈而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其中

10、,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可 适用可撤销行为处理。案例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 1992年5月14日签订了 2项 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 8000吨,交货期为1992年7 12 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 选择。成交以后,买方于199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此后,买方由1992年6 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 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年II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 价格,买方末接受这一要求。合同终于 1993年4月、5月部分履行; 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

11、1994年II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 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 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英方复函,由于买方 1992年6月7日开 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 交货义务。买方于199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书,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即按照 199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 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 问:买方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 要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否则就 要负违约责任。本案中英

12、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 期分批交货,先是迟延交货,后是拒绝交货,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 任。至于英方辩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过期,那完全是卖方的违约 行为造成的。中国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开出了 信用证,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符合合同规定和国际惯例的。 后由于英国公司没有履行通知对方交货时间的义务,导致了中国公 司开立的信用证过期,也不可能开立新的信用证,货物买卖合同是 双方有偿合同,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一方的违约,必然导 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但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对方 违约,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案例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

13、公司签订了购迸“ 100吨铝铁的 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 FOB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 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铝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 S公司拒绝。1994年开始,国际 市场铝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铝铁价格已涨 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 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 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 的100吨铝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问: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

14、补进货物而产 生的额外损失负责。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公约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 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 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另外公约第74 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其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 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 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 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项 规定对买卖双方都同样适用,而且适用于因各种不同的违约事项所 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 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 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 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项规定适用于 买方或卖方的各种违约索赔情况。本案中买方美国S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 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 损失扩大。所以买方S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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