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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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武县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PPP 合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二o七年八月成武县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PPP 合同(特许经营协议)二O七年八月目录说明 6第一章 术语定义 61.1 术语定义 61.2 其它8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和转让价款 92.1 特许经营权92.2 特许经营期92.3 转让价款10第三章 声明和条件 113.1 甲方的声明 113.2 乙方的声明 113.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23.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33.5 项目存量资产设施的交付和交接133.5.1 交付范围133.5.2 交付日133.5.3 项目场地使用133.5.4 风险的转移143.5.5 存量资产设

2、施质量保证 143.5.6 交付的效力14第四章 项目建设 144.1 土地144.2 设计154.3 建设15第五章 初步完工及验收 195.1 项目竣工验收195.2 开始商业运营日195.3 环保验收195.4 工程竣工验收20第六章 完工延误 216.1 完工延误21第七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227.1 运营与维护227.2 运营暂停23第八章 水质指标、水质检测和水质超标的处理 258.1 水质指标258.2 检测268.3 水质超标的处理268.4 出水不达标和环保部门的处罚28第九章 水量、水价和水费结算 299.1 水量计量299.2 水价及调整299.3 基本水量及基本污水处

3、理服务费299.4 超额水量与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 309.5 污水处理服务费309.6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0第十章 付款和监管 3210.1 账单和票据3210.2 逾期付款3210.3 地点3210.4 付款保证3310.5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3310.6 项目设计监管3310.7 项目运营期监管33第十一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 3511.1 移交委员会 3511.2 移交范围 3511.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3511.4 备品备件 3611.5 保证期 3611.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3611.7 技术转让 3611.8 移交日项目设施的情况 3711.9 风险转移 3711.10

4、移交费用 3711.11 移交效力 37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3812.1 不可抗力3812.2 保密38第十三章 违约赔偿 3913.1 赔偿3913.2 减轻损失的措施3913.3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39第十四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4014.1 甲方的终止4014.2 乙方的终止 4014.3 终止后的补偿4014.4 终止后的移交4014.5 甲方的变更4114.6 项目公司的转让41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机制 4215 争议解决42第十六章 其它 4316.1 通知4316.2 合同文字44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17 年 月 日在中国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签署:甲方:成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

5、方),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成武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职能部门和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县一级政府。鉴于:根据成武县人民政府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武县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项 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批复(【2017】47号),同意本项目采用 PPP 模式运作,项目已经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力论证。甲方已获得县政府 的授权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甲方于2017年6月12日发布本项目磋商公告,并于2017年7月3日组织了资 格预审评审。乙方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响应文件;甲方根据供应 商须知中规定的程

6、序和方法,组织磋商小组对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 定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方已于201 7年9月1日向乙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根据中国法律于本协议签订后将在成武县正式成立 (项目公司名称);县政府同意授权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协议,以规定乙方收购、投资、建设、融资 运营和维护本协议有关的项目设施,并在项目协议期满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项目 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在项目公司成立以前由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 议,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继本协议项下 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乙方对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负连带责任。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参照国家建

7、设部关于特 许协议示范文本,就以下内容达成协议:说明第一章 术语定义1.1 术语定义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甲方”和“乙方”甲方: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政府,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 称“中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县一级政府,其住所 为,法定代表人为。乙方:中标社会资本(简称“社会资本”,将依据本协议成 立项目公司,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社会资本”在本协议项 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转由项目公司承担)系一家依据中 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住所 为,法定代表人为。“项目”或“污水处理厂 项目”指成武县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规模:日处理0.5万吨

8、/日。项目建设内容指:污水处理厂厂地内由乙方接收现有存 量资产设施,并在此基础上投资建设新的污水处理设施,包 括污水处理厂厂区围墙以内的污水、污泥处理生产设施和 配套的全部公辅设施(含厂区内的办公、生产生活辅助用 房、厂区管网、道路、围墙、绿化、变配电、监测、化验、 监控、污泥外运等所有与污水污泥处理有关的厂区内设 施)、以及其他服务器材;不包括污水厂围墙外的污水收集 系统、泵站、尾水排放系统(及排污口)、污泥处置等,项 目外部供水、供电及通讯、进厂道路等的建设及维护。项 目建设地址为成武县化工园区内。“服务范围”本项目服务范围为成武县化工园区。“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

9、包括附件,以 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 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法律变更”指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 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 何变化;或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 发生的任何变化。“谨慎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 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 国际惯例和方法。正式开工日政府完成应提供项目前期的服务和设施之后,乙方将开工 报告向政府备案之日“开始商业运营日”指满足第521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10、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 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指自开始商业试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 间。“特许经营期”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转让价款”指乙方在本协议第2.3款项下为取得本项目存量资产设施 应付予甲方的对价。“本项目存量资产设施”指由政府回购的本项目选址地原有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资 产设施,包括办公楼、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清单 见附件6。“项目设施交付日”指双方根据第3.5.2款书面商定甲方将项目设施交付给乙方 运营和维护的日期。“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

11、何义 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 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违约利率”指违约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一倍。“污水处理服务费”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 服务支付的费用。“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收费权”本协议所说的收费权是指在成武县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中,甲方向乙方承诺的,由成武县人民政府(或指定主管 部门)依职权和法律规定授予乙方就污水处理服务向特定 对象(本项目甲方或由成武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收费的 权利。“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 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生效日期”本

12、协议签字页中签署的日期。“政府部门”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 任何立法、司法或车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彳丁政管理功 能的其它行政实体;(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最后竣工日”指根据第5.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1.2 其它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列词语的释义如下:(a)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b)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 和附件;(c)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 协议的各方均

13、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d)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e)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和转让价款2.1 特许经营权2.1.1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 方进行投融资、建设/改建、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2.1.2 按本协议规定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权具有独占性,乙方应满足甲方 需求,甲方保证在成武县化工园区内污水处理的特许权不授予其它第三方,在特许 经营期内在项目所在地不再批准与本项目内容相同或有竞争的项目。2.1.3 特许经营权:

14、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乙 方独家享有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项目融资、建设/改建、运营、维护和移交,并取 得污水处理服务费。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 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融资、建设/改建、运营和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期满 时将项目资产和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 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 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2.1.4本项目特许经营方式采用TOT+ROT方式,即以TOT方式收购原有化工园 区污水处理厂存量

15、资产设施,以 ROT 方式新建/改建新增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甲方 需按乙方提供的附件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批复。2.2 特许经营期2.2.1除协议进行延长或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30年(含建设期),自PPP 合同生效之日起。2.2.2 特许经营期期满后,由甲方重新授予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乙方可提前 6 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期的申请,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2.2.3 特许经营期的延长如果发生以下情况:(a) 由于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商业运营开始日的延误;(b) 其它乙方合理提出并由甲方同意的情况。那么,特许期应予以延长,使乙方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利益相同的地位。延长的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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