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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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工程变更实施方案 篇一: 工程变更设计方案表 工程变更设计方案表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篇二: 工程变更及方案审批流程 工程变更及方案 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试行) 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八年三月 工程变更及方案审批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成本控制,明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收方签证、施工方案、索赔(含工期及合同价款的索赔)的工作程序,需按下列规定执行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 总则 2.1 权利限制原则: 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2

2、.2 时间限制原则: 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及对应的经济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2.3 一单一算原则: 一个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应编制一份经济签证单,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2.4 一月一清原则: 承包单位每月10日前向建设单位经营发展部报送上月实施完成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及以上资料对应的经济签证,经营发展部在每月25日前审核完成。 2.5 完工确认原则: 当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完工后,流程规定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在完工后7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

3、工程,必须在其履盖之前签字确认。 2.6 原件结算原则: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经济签证(即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2.7 二次审核原则: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的造价经建设单位经营发展部审核后,办理经济签证。若在工程竣工验收 后,办理工程结算审核时发现经济签证有错误,以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和审计为准。 2.8 标准表格原则: 所有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 2.9 复核原则: 设计变更、技术规定、现场签证、施工方案都必须事前确认,完工后,立即复核,以复核为结算依据,但必须保留确认和复核原件。

4、 3 定义 3.1 设计变更: 与工程设计有关,记录设计变更的工程变更文件。即除正式施工图以外的,由设计单位出具或由建设单位工程部出具的正式施工依据,主要体现在图纸的变化上,其工程量和做法变化最终必须在竣工图中体现。包括内容如下: 3. 1.1 由于设计图纸本身错漏,包括由于设计施工图不符合设计规范或施工规范而发生的,及由于设计误差造成各专业之间矛盾而产生的进行纠正、补充、完善设计等,以及由此导致发生构造或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数量增减、工程量改变等。 3. 1.2 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提出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和使用功能,包括由于专项验收规范要求调整而发生的增减工程内容或重新划分调整施工范围,导致做法

5、变动、材料代换、数量增减、工程量改变等。 3.2 技术核定(洽商): 与工程设计有关或记录现场变化的工程洽商文件,由建设单位工程部或施工方或监理方提出但需经建设单位认可,包括以上( 3.1条)内容及以下内容: 3. 2.1 由于施工条件、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导致 发生增减工程量,材料代换等。 3. 2.2 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施工单位或发工程指令给施工单位的临时用工、零星工作、三通一平、障碍清除等。 3.3 现场签证: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三方共同到施工现场对现场具体尺寸、数量、形体等进行复核,根据需要绘制图表并经三方签字,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确认。下列因

6、素之一才需办理现场签证,否则办理的现场签证不能作为经济签证的依据: 3. 3.1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部位需要拆除; 3. 3.2 因设计图纸明确需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尺寸,对实际尺寸进行现场签证,如挖孔桩深度为现场具体情况尺寸,直径为定尺,则只对其深度进行现场签证,直径不进行现场签证; 3. 3.3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的工程量根据文字资料不能计算工程量。 3. 3.4 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3. 3.5 在特殊情况下,因现场施工条件或原技术措施发生变化导致原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或方案发生变化,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费用申请审批表办理现场签证。 3.4 经济

7、签证: 凡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增加或减少,均需办理经济签证,未办理经济签证的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增加结算时视为工程价款不变更。经济签证的依据为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核查表、施工图及合同。 4 内容要求 4.1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采用本规定相关表格填写及报批; 4.2 文字内容应明确具体、用词应准确肯定,不能存在未尽事宜和不同理解的语句,内容不能有涂改; 4.3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采用图示表示位置尺寸,图示内容应标明轴线、尺寸、原图做法或材质,变更后的做法或材质,达到工程计量要求; 4.4 现场

8、签证的具体内容: 现场签证首先采用图示位置尺寸达到计量要求,不能采用图示位置尺寸的必须写明相对位置及具体数据;对工作事实的表达应清晰而简明,能让未参加现场签证人员日后可以结合其他文字资料读懂,并可以进行计费工作。 4.5 现场签证必须由工程部主管工程师与经营发展部主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共同完成工程量的复核工作,对具体做法、复核结果的签字认可。 5 份数要求 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核定(洽商)单原件一式陆份;现场签证单、经济签证、实施核查表原件一式肆份;上述资料除核查实施表外其余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有效。 6 流程及权限 6.1 设计变更流程及权限按后附图“设计变更流程及权限图”执行,使用表格采

9、用后附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审批表”;实施完成后采用附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实施核查表”; 篇三: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糯扎渡水电站前期筹建工程 变更立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维护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和立项审批权限,理顺监理、设计、承包人、业主各方变更管理工作,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沧江公司)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糯扎渡前期筹建工程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1.1所有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不降低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使用效益;以优化完善、经济合理、工程

10、安全为前提,变更前要有详实的技术经济比较或论证。 1.2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因设计方案修改或细化引起的合同清单项目或数量的变化;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项目变化和其他合同变更。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新增工程等。 1.3由于变更出现的新增工程项目,按其施工承包合同的性质划分为合同内新增工程、合同外新增工程、补偿费用三类: 合同内新增工程是指在招标工程本合同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内,因设计修改或监理变更指令而出现工程量清单未曾列示的工程项目。 合同外新增工程是指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外,由发包人采用委托施工或指定分包方式而追加给承包人的工程

11、项目。 补偿费用是指承包人承受了超出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额外支付或索赔的工程(或费用)项目。 此外,还有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 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不能列为合同新增工程或索赔补偿项目。 1.4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属于合理化建议,经论证后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可列为合同内新增工程,并按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1.5严格审批制度,未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的变更,不充许施工和结算。但涉及工程安全、施工安全、防汛抢险、公共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不受此限,但承包单位和监理仍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条 变更的内容及依据 2.1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指示承包

12、人进行以下范围的变更,但下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如: 增加或减少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增加或减少合同清单工程量;省略工程(但被省略的工作不能转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更改一部分工程的基线、标高、位臵或尺寸;进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等。 2.2变更的主要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附件; (2)经监理人签发的施工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 (3)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布的有关指令、通知、会议纪要、文函、图表等。 第三条 变更立项审批权限 3.1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差异,若是测量和计算错误造成,不需按变

13、更处理;监理、承包人、业主均有权提出变更,但正式变更指令均由监理工程师发布实施,即变更指令的出口在监理单位,业主提出的变更,亦由监理人发布变更指令;施工图设计变更修改,由监理审核后签发。 3.2变更立项审批权限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引起合同价格增加额度进行分级管理(暂定):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 3万元以下的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报糯扎渡水电工程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备案;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 10万元以下的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和工程部项目工程师审定后,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 20万元以下的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

14、和工程部项目工程师审定,工程技术部(副)主任审批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 50万元以下的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和工程部审定,筹建处领导审批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凡是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和工程技术部审定,筹建处领导审核后,由筹建处主任审批,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小于合同额5%或小于500万元的变更,由筹建处负责立项审批,报澜沧江公司备案。 合同内新增工程单项估价大于合同额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由筹建处上报澜沧江公司审批立项。

15、 3.3合同外新增工程: 单项工程估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合同外新增工程由筹建处负责立项审批及施工招标(或委托施工);单项工程估价超过10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外新增工程由筹建处报澜沧江公司立项审批及招标工作。 3.4重大技术方案调或重大设计变更项目,监理和筹建处做相关基础性工作并提出初拟方案报公司,由公司征集设计意见、组织技术咨询并审查批示。 第四条 变更立项处理流程 4.1参建各方提出变更的处理原则 4. 1.1设计方提出的变更指施工图设计阶段图纸及现场设计通知单等与招标设计内容不同引起的变更。设计变更文件(图纸、或设计修改通知单)经监理审核、签发至承包单位执行。 4. 1.2监理指示的变更包括监理人自己提出的变更、根据业主决定和意见的变更,以及经核准的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业主明示的变更包括根据工程需要做出变更决定和向监理提出变更意见由监理完成变更内容两种: 业主的变更决定,监理人应按业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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