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的办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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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设立中外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的办学机构、办学项目的审核或审批办事指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建审批)事项编码003591133XK00304事项名称设立中外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的办学机构、办学项目的审核或审批子项名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建审批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2 号)第十二( 政 策 依条;据)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2004 年教育部令第 20 号)第三十六条。申报条件福建省各高等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需符合中外合( 办 理 条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

2、办法件)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中心受理 审批办审核 专家评审 领导审批 中心送达办理流程(申请筹备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办学机构,流程为:中心受理 审批办审核 专家评审 领导审批 转报)法定期限自集中受理截止之日起45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集中受理截止之日起27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不包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补件、上报(转报) 环节所需要的时间。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请示;2.可行性论证报告;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4.高级中等学校、 学前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需提供所在县(市、区)、设区市(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公函;5.合

3、作协议(中英文对照);6.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 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证明;8. 不 低 于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者 资 金 投 入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启 动 资 金 到 位 证 明 ;申报材料9.完整的人才培养计划;10.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11.外方教育机构资信证明。 指由所在国公证处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有关境外教育机构的教育资质证明;12.颁发学历证书样本;13.生均成本测算;14.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还需提

4、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评估报告。(注:所有申报材料一式2 份,所有外文材料要有中文翻译件。统一用A4 纸打印或者复印。电子文档报盘。)相关表格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事项收费不收费1 / 2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是 否 收费 )办理机关( 实 施 主体 )责任部门受理地址办公时间福建省教育厅审批办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 福州市鼓屏路 162 号省教育厅 2 楼。每年 3 月、 9 月集中受理,上午: 8:00 12:00;下午: 15:0018:00(夏季)或14:30 17:30(冬季)联系电话电话: 0591-87091610监督电话电话: 0591-87091465受理形式网上和窗口受理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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