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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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1)所给的背景材料中涉及的合同法律关系有三个。 建设单位与北方路桥公司之间签订了施工合同,它们之间存在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建设单位与诚信监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监理合同,它们之间存在着监理合同法律关系。 北方路桥公司与光明建筑公司之间签订了分包合同,它们之间存在着分包合同法律关系。(2)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是:主体:建设单位和北方路桥公司;客体:该工程项目;内容:合同中建设单位和北方路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3)在签订施工合同中,张三的法定身份是委托代理人;李四的法定身份是法定代表人。第二章(1)该案例中的总包合同有效。该案例中的分包合同无效,原因是:第二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即不具备

2、成为合同主体的资格;第二分公司将总合同金额66的工程施工任务发包给建筑公司,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分包合同的签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 该建筑公司可能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具备承揽该工程的从业资质条件。(2)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3)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兴达建筑公司停工。(4)合同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宣布分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对建筑公司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由路桥工程总公司按规定支付实际费用(不包含利润),但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章1(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2)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监理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3)该工程项目各阶段进行招标的有:施工招标、设备采购招标、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招标。(4)不妥之处是:交通厅主持进行招标。业主应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法律规定各阶段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法律规定,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符合条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4、,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由业主直接委托。例如本题中的工程勘察,由于不满足招标条件,就可以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业主直接委托工程勘察单位。2.(1)公路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程序一般为: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规定备案并公示; 发出中标通知书;

5、 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2)作为建设单位其行为不合法。因为,作为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三单位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3)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 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

6、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题中,A和C组成的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为: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四章1.监理人的指示符合合同要求。因为:(1)按照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技术规范排在图纸的前面,应该首先执行技术规范的要求。(2)该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清单中没有出现防水处理子目,按合同文件解释,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

7、时综合考虑了防水处理的费用,并综合摊销到有关子目中,故不能再给予支付费用。2.(1)承包人无权拒绝发包人的这一要求。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发包人的要求实际上已构成变更。发包人有权提出他认为有必要进行的变更。 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指示,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合同条款关于变更的有关规定处理。(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规定,认为这是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承包人应做以下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

8、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与监理人和发包人商定变更价格。3.支付时,应该采取的单价是170元/m。因为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应首先执行投标函中的报价。4.(1)该项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不成立。原因如下:第一,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提出时间超出了合同规定的时限要求。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

9、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第二, 承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程序不正确,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索赔通知书,而不是提交给发包人。(2)承包

10、人要求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不成立。因为这完全是承包人自身不妥当的施工组织造成的。虽然监理人批准了计划,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或义务。5.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的规定如下:通知监理人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整修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

11、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合同条款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即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

12、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互为说明,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规定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

13、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他合同文件。第五章1.监理人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录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此可以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将该桥台台背回填土方的单价包含在其他子目单价中,故不应再单独计量支付。另外,从风险的角度来分析,承包人应承担投标报价的风险。应该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

14、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以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以的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因此,对没有单价的工程细目不应再计量支付。2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不成立因为:(1)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2)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进行现场查勘,

15、对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查看和核查,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程有关的当地资料。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条件。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3)招标文件中已载明并经过现场考察证实,该隧道施工确实处于一煤矿附近,因而瓦斯的出现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无法预见的,因此该风险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4)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承包人擅自停工造成的损失与损害应由承包人自负。3.承包人的索赔要求不成立。因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进行现场查勘,对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察看和核查。提供现场查勘已了解了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理气象、料场分布及运距等,从而应承担投标报价高低和施工难易的风险。就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原因而言,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合理预见的自然障碍和条件,由此引起的各项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4.上述事件、引起的延误是非承包人承担风险的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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