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教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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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个人投资企业的设立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教学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教学难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目标群体市场营销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启发、案例分析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导入课程10分钟,讲授65分钟(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30分钟,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35分钟,),提问、讨论和答疑10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新课:案情介绍:某市西河区华晶商行是

2、一家以电脑销售和维修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崔某住在西河区,有私房2套。由于经营不善,2003年3月12日,崔某决定解散华晶商行。3月18日,崔某转让华晶商行现有资产获取现金52万元。此时,华晶商行到期债务达61万元。华晶商行的债权人刘某、王某、谢某 (分别有25万元、19万元、17万元债权,且均为无担保债权)得到崔某通知后向崔某主张债权。崔某先向刘、王清偿44万元,5月22日,崔某将剩余的8万元偿还给谢某后,以债务人是华晶商行且华晶商行全部资产已用来抵偿债务为由,拒绝向谢某清偿剩余的9万元债务。6月2日,谢某向西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卖崔某的2处住房,并将变卖所得清偿本人的

3、债权。想一想:本案中,崔某将剩余的8万元钱还给谢某后,以债务人是华晶商行且华晶商行全部资产已用来抵偿债务为由,拒绝向谢某清偿剩余的 9万元债务是否正确?为什么?讲授新课: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样,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仅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

4、,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法仅适用于一个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所依法设立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而只能适用外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原则主要是保障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与其进行交易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私法活动的帝王原则,通常是指在民事交易活动中秉承诚实、守信、善意、不滥用职权或者规避义务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法把诚实信用规定为一个主要原则,就是要求个人独资企业

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诚实经营,讲求信用,不得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原则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这里指的财产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合法权益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外的有关权益,如名称权、自主经营权、平等竞争权、拒绝摊派权等。思政园地:详见教材P26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性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

6、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是一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标志。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名称,该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和“公司”字样。(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续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企业营利的重要物质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金,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这一规定,便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出资,也可以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

7、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并作价算出出资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个人独资企业存续与经营的基本物质条件。至于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的规模、数量等,则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情况来确定。(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对于从业人员的具体数额,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作出具体限定,这主要是考虑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领域相对广泛,在立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作出具体数额限定,不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一)设立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

8、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2)投资人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企业成立登记

9、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

10、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变。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问、讨论和答疑:小结:本次课主要学习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作业预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教学反馈(注:单元格可合并、拆分)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

11、求学生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责任及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和清算程序。教学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教学难点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目标群体市场营销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启发、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导入课程5分钟,讲授70分钟(其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责任15分钟,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15分钟,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5分钟,个人独资企业清算25分钟,),提问、讨论与答疑10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课程:复习旧课,导入新课。讲授新课: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2、(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1)法官;(2)检察官;(3)人民警察;(4)国家公务员。(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投资人当然可以依法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

13、法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行使继承权。(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投资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以家庭财产投资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方式有两种,即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和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

14、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的关系属于企业的内部法律关系,由双方通过签订委托或者聘用合同加以确认和规范。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在对外活动中是代表企业与他人进行交易活动的。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应当以追求个人独资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为最高原则,通过企业的管理活动不断使企业得以保值和增值。因此,受托人和被聘用的人员不得利用其职务从事任何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15、20条规定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劳动管理、社会保险1财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设立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簿。2劳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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