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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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义区瓶装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评定指标评定项目标准分值评定内容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消防验收意见书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无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对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2、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类型、许可范围、隶属关系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领新的生产许可证;3、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超期使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取得危险

2、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无运输资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30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的扣3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第条安全生产目标5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考核指标扣5分。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第

3、5.1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15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1、未制定安全责任制扣15分;2、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10分;3、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10分;4、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第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主要负责人职责15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定期研

4、究安全生产问题;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1、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扣15分;2、未对职责进行细化,扣10分;3、主要负责人对自身职责不清,扣10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第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50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其它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在岗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2、新员工应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3、从

5、业人员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5、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扣30分;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2分;3、培训流于形式(如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培训内容无针对性等),扣

6、30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第5.5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35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危险源监控制度;5、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10、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1、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12、气体储存保管制度;13、易燃易爆气体管理制度;14、化学品安全技术中文说明书和15、安全标签管理制度;16、特种作业人员安

7、全管理制度;17、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如气瓶购销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气瓶流向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等。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每缺1项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北京市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5条第条、第条、第5.8条、第5.9条、第5.12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操作规程制定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条安全记录档案25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1、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2、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3、事故记录档案;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档案;5、危险化学品档案;6、劳动防护用

8、品发放记录;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安全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5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第条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特种设备15特种设备应登记注册,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测(含安全附件)。1、未定期检测扣15分;2、未建立台账扣10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28条第条特种作业人员20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1、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扣20分;2、取证但未持证(含复印件)上岗每人次扣5分;3、操作证超期未审扣5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第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应急救援501、制定应急救援预案。2、建立应急救援的组

9、织机构,明确职责。3、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有演练过程记录,有演练效果评价和改进意见。4、配备合格、齐全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50分;2、无组织机构扣30分,职责不清扣10分;3、无演练记录的,视同未演练,扣50分;有演练记录,但无评价或改进意见的扣30分;4、无器材和装备的扣40分,器材不合格或未进行维修保养的扣3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第69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第5.11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投入15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查看资金投入计划,无

10、安全投入计划、投入资金不足或者挪作他用的扣15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20条第5.3条相关保险25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事项。1、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25分;2、每漏缴1人次,扣5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第5.3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资质和安全协议20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1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1、乙方无相应资质的扣20分;2、乙方有资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扣15分;3、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扣2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第条其他持续改进20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目标、规章

12、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15分。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第条、第条、第条、第5.13条隐患自查自报工作10抽检企业自查评分表,并核实企业自查情况的属实性。每存在一处不属实的情况扣10分。第5.8条10企业应在隐患自查上报周期内,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岗位达标检查并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上报周期内未进行岗位检查的扣10分。第5.8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特种设备现场管理15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不符合要求,每个扣5

13、分;2、无特种设备日常维修检查记录扣10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7条第5.6.2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设备设施气瓶1701、国产气瓶应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并有监督检验标记;2、进口的气瓶应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经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合格;3、将要充装的气体应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4、警示标签上所印的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应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的相一致;5、气瓶应是本充装站的自有气瓶;6、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应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志相符;7、气瓶瓶阀的出气口螺纹型式应符合GB15383的规定,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该是内螺纹(左旋),其他气

14、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该是外螺纹(右旋);8、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压力,应进行定性鉴别;9、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10、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11、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12、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处理。13、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14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14、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15、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16、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劳动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17、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查现场,每个不符合扣10分,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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