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范围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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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探析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范围及原则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探析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范围及原则(一) 限制的范围   上文告诉我们,公众人物的相关人格权要受到适当的限制是由于这些权利涉及到公共利益,或应受到公众监督,或应使公众知晓,并不是他们的人格存在缺陷。因此,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进行限制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对于物质性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是不能限制的。对于精神性人格权中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的人格权,比如身体隐私权,也不得任意限制。具体而言,公众人物的以下几项人格权受到限制:1. 隐私权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主要集中

2、在对其隐私权的限制上。隐私权就是排斥他人知悉个人信息、个人活动的权利。一方面,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着特殊的关联;另一方面,公众人物之所以为“公众人物”,是因为其受到社会公众的密切关注,媒体的高度宣扬。故对公众人物的相关隐私进行适当的限制是不证自明的。总的来讲,在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限于与其社会地位、社会声望相关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或个人事务。除此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若非公众人物地位、职位、身份之需,且非在公众的合理兴趣范围内的情况下,不违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商业利益,就要对其进行保护。2. 名誉权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褒义性社会评价

3、。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议论和评价属于社会正常现象,即使有所疏漏,也不能认定为侵权。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议论和评价体现了公民的表达自由。一般而言,表达自由具有获取知识,维护和健全民主政治,维护和增进个人价值以及达成社会稳定与变化之间和谐的重要作用。如果不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动辄以名誉侵权为借口,压制公众正当的表达自由,则必然妨碍公民言论自由之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使。此外,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一般普通民众的名誉权相比,更容易受到侵害,受到侵害时危害更大,更难以补救,更需要法律的保护。所以,在强调对公众人物名誉权进行限制的时候,我们也要强化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

4、护,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的公正性。3. 肖像权肖像是个人形象及个性的表现,是重要的人格法益之一。“基于人群共处相互容忍的必要,及社会之利益,肖像权的保护应受限制。阻却违法,如拍摄公众人物、……。”1公众人物出席某些场所尤其是公共场所,或是出于舆论监督的需要,或是为了满足公众合理兴趣的需要,即使没有事先取得公众人物的同意而公开其肖像也是合法的。一些重要政府公职人员出席社会活动的肖像构成社会新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明星的肖像常常可以作为新闻满足公众的兴趣。必要地刊登公众人物的肖像也是大众传播媒介应尽的社会责任,因此大众传播媒介合理使用公众

5、人物 的肖像时,即使未征得本人同意,也不构成对本人肖像的侵犯。4. 姓名权姓名是人格的外在标志,是主体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符号。新闻媒体对公众人物进行报道时,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到公众人物的姓名,社会公众也正是通过公众人物的姓名来知晓、关注、议论和评价公众人物的,因此,公众人物的姓名权要受到必要的限制。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公众人物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使得其姓名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广告价值。例如“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以其姓名作价380万元折股250万股成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一。2所以,对公众人物姓名权的限制仅限

6、于合理的非商业利用,对商业化的利用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操作。(二) 限制的原则在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中我们该如何判断,法官该如何裁量。本文认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人格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我国法律虽然尚未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但司法实践中仍注重隐私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

7、人的隐私……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公民的人格权不仅为宪法、民法所保护,还受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强制性保护。此外,其他实体或程序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也都有涉及公民人格权保护的内容。可见,公民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是一项基本原则。公众人物作为公民也同样享有基本的人格保护权,特别是其隐私权、名誉权不得受到非法侵犯。2. 公共利益原则在上文的论述中,我们知道之所以限制公众人物的人格权,是因为在一定的情势下公众人物的个体利益关涉到更需要特殊保护的公共利益。因此,在涉及到是否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情况下,我们要对相

8、关信息进行事业相关性分析,要进行客观的、合理的利益权衡,最终决定要保护公共利益,还是要保护公众人物的人格权。3. 分层次限制原则由于公众人物是一个较大的概念,其包含的人比较多,各种公众人物的差异性较大,不同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的范围是不相同的,因此需要区别对待。依上文的二分法,对政治公众人物,他们的经济收入、个人品德、生活作风等就应当透明,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对政府行为的社会监督。然而,政府官员的职位有高低,权力有大小,其承担的职责和社会责任也有差异,因此我们也要区别对待,分层限制。对于非政治公众人物,我们要区分主动性公众人物和被动性公众人物,前者人格权限制的范围要比后者大

9、。同时我们也要区分具体的公众人物类别来加以限制。例如对知名学者,人们关注的是他的思想、观点,其家庭状况、经济收入就应当作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加以保护。再比如娱乐明星,人们则关注的是他们的身体状况、相关生活琐事等。只有这样分层限制区别对待,才能在相互冲突的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之间求得均衡。4. 实质恶意原则实质恶意原则确立于1964年New York Co. v. Sullivan 一案,即禁止政府官员向有关其职务行为的具有诽谤性的不真实的言论索取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这种言论具有实质上的恶意——明知虚假或不计后果的漠视真伪。此后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这一原则扩张适用到其他公众人物。实质恶意原则具有借鉴意义,但是其对公众人物过于苛刻。本文认为我国使用这一原则,在公众人物举证证明被告具有“明知虚假或不计后果的漠视真伪”之“明知或不计后果的漠视” 的时候,应当以一般人的常识或经验来判断,即采用推定“明知或不计后果的漠视”的举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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