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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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代法律制度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1、汉初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汉高祖刘邦登基后,一方面他亲眼目睹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巨大威力,以及秦王朝二世而 亡的悲惨结局,另一方面久经战乱后必须恢复社会经济,所以从长治久安考虑,确立了以黄 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实行无为而治的方针,同时强调封建伦理道德 预防犯罪的功能效应。2、“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统治阶级逐步完成了思想上的 更化,由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逐渐向“德刑并用”、“以德为主”思想转化。董仲舒系统阐述了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先用德礼进行

2、教化, 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这一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并影响封建后世两千余年。立法状况1、汉律六十篇的制定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了 汉朝主干法律,构成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2、西汉武帝以后立法的重要变化一改汉初省刑减赋的做法,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国家镇压职能的法律。出现了删繁就简到 由简到繁的复杂变化。3、东汉立法的重要变化东汉政权初,多次下诏释奴减刑。光武帝以后各朝,重新走上繁刑峻法的老路。 法律形式1、律: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起到了国家大法的作用。2、令:是皇帝诏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特定人物发布的临

3、时命令,灵活而有效能。3、科: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条例。4、比:与近代的类推相似,即出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须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 文,经过推理最后作出判决。行政法律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汉承秦制,将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国家中枢大权。汉武帝后 开始有所变化,至成帝、哀帝时,被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所替代。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郡为汉朝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以郡守为长官。县是郡下一层行政机构,也是封建国 家基本行政单位,以县令为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乡、里是县以下最基层的行政组织。至东汉末年,州被确立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统管属下郡县,从而使行政机构由原来的 两级改为三

4、级。汉朝地方上出现了郡县制与封国制并立的政治局面。职官管理制度1、职官的选拔与任免汉初选拔官吏以“功之高下为先后之次”。汉朝最先实行察举制度,即根据皇帝诏令,由中央或地方长官负责选贤举能工作,由行 政长官向朝廷推荐人才。如知而不举,官吏要受到免职处分。2、职官考课与奖惩主要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核。3、监督与弹劾制度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划为十三个监察区,向全国派遣“监御史”,加强地方行政监察。丞相等高官违法乱纪者,御史大夫有权向皇帝提出弹劾。刑事法律主要罪名1、侵犯皇帝权力、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1)矫制、矫诏罪;(2)废格诏令罪;(3)阑入和失阑罪;(4)犯跸罪;(5)不道罪; (6)不敬、大不敬

5、罪;(7)僭越、逾制罪;(8)祝诅、巫盅罪;(9)腹诽罪。2、危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1)“左官”罪;(2)“附益”罪;(3)“阿党”罪;(4)“酎金”违例罪;(5)“事国人 过”罪。3、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1)首匿与通行饮食罪;(2)“篡囚”罪;(3)盗窃与盗伤罪;(4)持质罪。4、惩治官吏渎职犯罪(1)“沈命”罪;(2)“见知故纵”罪。文、景帝刑制改革及其社会价值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正式下诏宣布废除肉刑。同时宣布废除野蛮的宫刑制度。2、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在文帝改革刑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了废肉刑的过程。使残酷的碎尸刑废除,代之以 弃市死刑,使死刑种类与

6、方法进一步规范化。规定笞杖尺寸等及笞打部位与行刑程序,深刻 地影响到后世。3、刑制改革的重要价值顺应了历史潮流,使得刑罚手段开始由繁苛野蛮向简缓与人道主义的方向发展,为隋唐 新五刑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改革后的刑罚制度1、死刑:(1)夷三族;(2)枭首;(3)弃市。2、徒刑:种类繁多,不少犯人被过度劳累致死。3、徙边:即把重刑犯流放到边远地区服苦役戍边。4、禁锢:即采取决绝的方法,永远不许某些人为官从政。5、罚金:对轻微刑事犯罪的一种处罚方式。6、赎刑:汉朝允许某些犯罪以钱赎刑。刑罚适用中的创新1、上请原则即通过请示皇帝对犯罪官贵给与一定的优待。2、恤刑原则

7、对老幼残疾等人宽待处理。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隐瞒犯罪,一般情况下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伸礼屈法,法律儒家化在刑罚 适用原则上的反映。民商法律民事法律1、傅籍制度汉代的傅籍制度相当于秦代的名籍制度,用以解决关系人身份与权利义务问题。“男子二十始傅”,即年龄在二十岁的男子傅籍后,就有相对独立的身份,并享有相应 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2、所有权制度颁布田律等,严格保护封建官有和私有土地所有权,保护民田自由买卖与继承。官 田严禁交易买卖。3、债权制度重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定借贷必须立“券书”,并规定归还日期。汉律还规定了限制高利贷的条款,不得“取息过律”,以防高利盘剥激化社会矛盾。4、封

8、建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夫为妻纲”的信条,保护以夫为中心的婚姻关系。实行“七弃”“三不去”制度。5、封建继承制度特别维护嫡长子继承制度。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商事法律1、农业管理方面的立法2、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3、市场交易与商事立法4、金融财政立法司法制度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构汉朝承袭秦制,皇帝仍是全国最高行政长官,也是最大的司法审判官。凡遇有重大疑难 案件,均报请皇帝“裁决”。汉朝仍以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即所谓“诏狱”,以及 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2、地方司法机构汉朝

9、和以往相同,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体制,分为郡县两级。郡守下设“决曹椽”, 协助郡守具体审理案件。县令下设“曹”,协助县令具体审理案件。汉朝地方审判机关司法权限比较大,郡守县令不仅掌握案件的批准权与难案的上报权, 而且掌握死刑案件的判决权。诉讼审判制度1、诉讼制度(1) 起诉制度。汉朝起诉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另一种是官吏代表国家 纠举犯罪并提起诉讼。前者称为“告诉”后者称为“举劾”。严禁越级告诉,更不能直接向 皇帝告诉,违者要受到刑事处罚。(2) 拘捕制度。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不必经过侦查过程,也不论证据是否确凿,都可以先行逮捕。2、审判制度汉朝对被告的审讯,称之为

10、“鞫狱”。审判的基本方法仍采用西周以来的“五听”审判 方式。汉承秦制,确认刑讯手段的合法性。判决作出后,应向被告和亲属宣读,称之为“读鞫”。判决宣读后,被告及亲属表示不服判时,可以申请上诉复审,称之为“乞鞫”。上诉期 限一般为三个月。3、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即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大义审判刑民案件,而不是依据汉朝法律审 理案件。从而使汉朝司法审批制度发生重大转变,即由原来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实行一元化审判, 转变为既依据法律、又依据儒家经典大义实行二元化审判。春秋决狱依据“论心定罪”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上偏重于主观方面认定。致使审判 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与擅断性。监狱制度1、监狱设置汉承秦制,中央监狱置于廷尉寺管辖之下,负责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案犯。地方监狱附设于各级地方行政机关。2、监狱管理汉朝重视监狱管理,日给囚粮并按季更换囚衣。八十岁以上老人等可以不带刑具。3、录囚制度录囚制度,是汉朝建立的有关狱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它由上级司法机关派遣官吏,通过 对在押犯的复核审录,监督下级司法审判以及纠正冤假错案的制度。法制状况总体上看,汉朝盛世法备,统治阶级接受农民起义的教训,改弦更张,强调自我约束, 采取开明专制方针,实行缓和阶级矛盾的社会政策与法律措施,很快由乱变治,取得良好的 治世效果。同是汉朝,也出现过乱世峻法,冤狱丛生,法制败坏的情况。如东汉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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