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DOC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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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原则GB 1887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1008批准 0401实行前言本原则的所有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本原则是根据六个国际组织(即: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经济合伙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批准并联合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原则(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丛书115号,1996年版)对国内现行辐射防护基本原则进行修订的,其技术内容与上述国际组织原则等效。根据上述国际组织原则对国内现行辐射防护基本原则进行修订时,还充足考虑了国内十余年来实行现行辐射防护基本原则的经验和国内目前的实际状况,保存了现

2、行原则中实践证明适合国内国情又与国际组织原则相一致的那些技术内容。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同步替代GB4792-1984和GB8703-1988。本原则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J是原则的附录,附录G和附录H是提示的附录。本原则由(以部门名称笔画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联合提出。本原则起草单位:联合编制组,编制组秘书单位为核工业原则化研究所。本原则重要起草人:潘自强(如下以姓氏笔画为序)叶常青、张延生、吴德强、郑钧正、金家齐、夏益华、禚凤官。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如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规定。本原则合用

3、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本原则不合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也许导致的危害的防护。2 定义本原则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原则的附录)3 一般规定31 合用311 实践合用本原则的实践涉及: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涉及与波及或或能波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多种活动。b) 核能的产生、涉及核燃料循环中波及或也许波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多种活动;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波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她实践。312 源3121 合用本原则对实践的规定的源

4、涉及:a) 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涉及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涉及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c)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她源。3122 应将本原则的规定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种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装的规定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313 照射3131 合用于本原则对实践的规定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涉及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3132 一般状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

5、射,若需要应遵循本原则对干预的规定。但下列多种状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原则对实践的规定: a) 波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 b) 下列状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合中氡持续照射状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常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合中氡持续照射状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c)审管部门规

6、定的需遵循本原则对实践的规定的其她天然源照射。314 干预3141 合用本原则的干预状况是:a) 规定采用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状况,涉及:1) 已执行应急筹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状况与紧急状况;2) 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合法理由进行干预的其她任何应急照射状况;b) 规定采用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状况,涉及:1) 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物所内氡的照射;2) 以往事件所导致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以及未受能知与批准制度(见4.2.1及4.2.2)控制的以往的实践和源的运用所导致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3) 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合法理由进行干预的其她任何持续照射状况。32 排除 任何本质上不能通过实行

7、本原则的规定对照射的大小或也许性进行控制的照射状况,如人体内的40K、达到地球表面的宇宙射线所引起的照射,均不合用本原则,即应被排除在本原则的合用范畴之外。33 实行的责任方与责任331 责任方3311 对本原则的实行承当重要责任的责任方(如下简称“重要责任方”)应是:a)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b) 用人单位。3312其她有关各方应对本原则的实行承当各自相应的责任,其她有关各方可以涉及:a) 供方;b) 工作人员;c) 辐射防护负责人;d) 执业医师;e) 医技人员;f) 合格专家;g) 由重要责任方委以特定责任的任何其她方。332责任3321各责任方应承当本原则有关章、条所规定的一般责任和

8、特定责任。3322重要责任方应承当的一般责任是:a) 确立符合本原则有关规定的防护与安全目的;b) 制定并实行成文的防护安全大钢,该大钢应与其所负责实践和干预的危险的性质和限度相适应,并足以保证符合本原则的有关规定。在该大钢中,应:1) 拟定实现防护与安全目的所需要的措施和资源,并保证对的地实行这些措施和提供这些资源;2) 保持对这些措施和资源的常常性审查,并定期核算防护与安全目的与否得以实现;3) 鉴别防护与安全措施和资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用环节加以纠正和避免其再次发生;4) 保存履行责任的有关记录。34 实行的监督管理 341本原则的贯彻和本原则实行的监督管理由审管部门负责;对于干预状

9、况,干预组织应对本原则有关规定的贯彻负重要责任。342重要责任方应接受审管部门正式授权的人员对其获准实践的防护与安全的监督,涉及对其防护与安全记录的检查。343发生违背本原则有关规定的状况时,重要责任方应: a )调查此违背行为及其因素与后果;b)采用相应的行动加以纠正并避免类似的违返事件再次发生;c) 向审管部门报告违背原则的因素和已经采用或准备采用的纠正行动或防护行动;d) 按照本原则的规定采用其她必要的行动。344重要责任方应及时报告违背本原则的事件。如果因违背原则已经演变成或即将演变成应急照射状况,应立即报告。345发生违背原则的事件后,如果重要责任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10、采用纠正或改善行动,则审管部门应修改、中断或撤销原先已颁发的注册证、许可证或其她批准文献。4 对实践的重要规定41 基本原则411 任何实践的引入、实行、中断或停止,以及实践中任何源的开采、选冶、解决、设计、制造、建造、装配、采购、进口、出口、销售、出卖、出借、租赁、接受、设立、定位、调试、持有、使用、操作、修理、转移、退役、解体、运送、贮存或处置,均应按照本原则的有关规定进行,除非有关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是被排除的或有关实践或源是被本原则的规定所豁免的。412 对于合用于本原则的任何实践、实践中的任何源或4.1.1所规定的任何活动,本原则各项有关规定的实行应与该实践或源的特性及其所致照射的大小

11、和也许性相适应,并应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规定。413 放射性物质的运送应遵循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法规与原则的规定。42 管理规定421告知4211拟进行某项实践或本原则4.1.1中所规定的任何活动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告知书,阐明其目的与筹划;对于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只规定阐明有关制造、装配、进口和销售等方面的筹划。4212如果实践或活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则可只履行告知程序,否则,还应按4.2.2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a) 所引起的正常照射不大也许超过审管部门规定的有关限值的某一很小份额;b) 所随着的潜在照射的也许性与大小可以忽视;c) 所随着的任何其她

12、也许的危害后果也可以忽视;422批准:注册或许可4221对任何密封源、非密封源或辐射发生器负责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除非其所负责的源是被豁免的。此类批准是采用注册的方式还是许可的方式,应由审管部门根据源或运用该源的实践的性质及所致照射的大小与也许性决定。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的实践应具有如下特性:a) 通过设施与设备的设计可在很大限度上保证安全;b) 运营程序简朴易行;c) 对安全培训的规定极低;d) 运营历史上几乎没有安全问题;4222对下列任何源负责的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得批准,对此类源的批准应采用许可的方式:a) 辐照装置;b) 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

13、c) 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d) 核设施;e) 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f) 非豁免的、审管部门尚未指明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的其她任何源。4223任何申请者均应:a) 向审管部门提交支持其申请所需要的有关资料;b) 在所提交的申请资料中,阐明对其所负责的源所致照射的性质、大小和也许性所作的分析,并阐明为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所采用的或筹划采用的多种措施。c) 如果照射也许不小于审管部门规定的某种水平,则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其申请书的一部分提交给审管部门;d) 在审管部门颁发注册证或许可证之前,不进行本原则4.1.1中所规定的任何活动。4224医疗照射实践及其用源的申请者在申请书中还

14、应:a) 阐明执业医师在辐射防护方面的资格;或b) 承诺只有具有有关法规规定的或许可证中写明的辐射防护专业资格的执业医师,才容许开具使用其源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423获准的法人: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423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应对制定和实践各项必需的技术与组织措施负责,保证其获准的源的防护与安全;它们可以委托其她方完毕某些有关的活动或任务,但它们自己仍应对这些活动和任务承当重要责任。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需要选聘合格人员,负责保证符合本原则。 423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如果拟对其获准的实践或源进行修改,并且拟议中的修改对防护或安全也许具有重要影响,则应将其修改筹划告知审管部门;在获得审管部门承认前,不应进行此类修改。424 豁免4241如果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和批准,则该源或运用该源的实践可以被本原则的规定所豁免:a) 符合本原则附录A(原则的附录)中所规定的豁免规定;b) 符合审管部门根据本原则附录A(原则的附录)规定的豁免准则所拟定的豁免水平。4242对于尚未被证明为合法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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