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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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成因、庭审特征及处理对策摘要 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行为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漠视,是对 司法资源的浪费,利用虚构债务侵害离婚诉讼相对方权益更 是对法律的一种践踏,作为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去揭穿 它的真面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诉讼是夫妻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其 本质是一种身份之诉。然而夫妻关系作为一个基础的经济共 同体,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 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虚构债 务”便成为离婚诉讼中一种常见的情形。近期,建湖法院处理 多起涉及“虚构债务”的离婚诉讼,笔者拟就其中较为典型的 案件周某诉陈某、王某民

2、间借贷案来分析离婚诉讼中“虚构债 务”的成因、庭审特征并提出对策。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系表兄弟关系,被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系 夫妻关系。被告陈某与王某于2009年6月登记结婚,2010 年2月两被告为家庭生活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6月25 日,被告王某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建湖县人民 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陈某与王某离婚。 2010年10月,本案 原告周某持被告陈某出具欠条三份共计五十万元诉至法院 要求两被告偿还,庭审中原告周某及被告陈某均认可借款事 实,但无法陈述资金来源及去向。后经被告王某申请,法院 委托对三张欠条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三张欠条形成时间较 近,且与载明时间不符,最终建湖法院依法

3、判决驳回原告周 某诉讼请求。本案属于一例较为典型的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 的诉讼,与一般的虚构债务不同,该案的虚构债务与离婚诉 讼为两个诉讼,表象上更具迷惑性。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成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 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条款规定了我国离婚诉讼中关于夫妻共 同债务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共同偿还”。因此,如同本 案中被告陈某一样,部分离婚诉讼当事人便试图通过虚构债 务的方式增加夫妻共同债务,一方面可以减少对方在夫妻共 同财产中分割的比例,增加对方离婚后所需

4、承担债务的数 额,另一方面增加对方的离婚成本,借以打消对方的离婚念 头,这便是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形成的主因。 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庭审特征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亲密。离婚诉讼中的虚构债务其本 质是虚构的债务,并非真实存在的,因此“债务人”为了避免 将来债权人借虚构债务向自己索要钱财,加之虚构债务的债 权人”同样也面临虚构债务被揭发承担处罚的风险,往往选择 与自己较为亲密的亲戚、朋友来扮演“债权人”这一角色。债 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便是离婚诉讼中辨别虚构债务的重要 着手点。二、诉讼缺乏对抗性。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目的在于通过 诉讼手段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案件便失去了诉讼通常应 有的对抗特点。如

5、本案中,原被告的本意并不在于解决双方 借贷争议,只是意欲通过诉讼,使他们之间所谓的“债务”由 被告王某承担,因此原被告及借款事宜并无争议。三、债权人及债务人难以举证资金的来源、去向。虚构债务 本身并非客观存在,因此即使庭前原被告就虚构债务的细节 达成一致,然而由于实际并未发生资金的流转,举证环节也 只能仅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几张借条来证实,无法提供其 他有效的物证、书证来说明资金的来源及去向。 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处理对策一、加大法制宣传,从源头上杜绝虚构债务。离婚诉讼 中虚构债务的行为本身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于此 类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6、刑事责任”。因此应当加大此方面的宣传力 度,从源头上避免虚构债务的形成。另外庭审中发现可能涉 及虚构债务时,应当对当事人双方释明虚构债务可能面临的 处罚,以劝导当事人主动放弃虚构债务行为。二,细致调查,发现漏洞。对于债权人未到庭,对方有 疑问、不认可的债务,应立即展开实地调查,法庭工作人员 到债权人家去详细了解情况,查看证据,做出详细的询问笔 录,同时向债权人家属及周围村民调查了解此事,形成一种 社会舆论压力。如庭审过程中债权人到庭,要对虚构债务行 为人及债权人分别仔细询问,从债务设定时间、地点、在场 人、金额、利息、款是否还过等多方面进行细致询问,然后 从中认真审核,综合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

7、判断。三、通过司法鉴定辨别真伪。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证 据往往仅仅是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而债权人提供的借条 往往实际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夫妻发生矛盾后形成的,然而其 载明时间必定是在矛盾发生前,因此引导当事人启动司法鉴 定程序,对借条形成的时间及条件进行鉴定,也是揭露虚构 债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四、加大处罚力度。法庭调查核实中确认一方或双方当 事人确实存在虚构债务行为,应立即启动司法处罚机制,对 债权人及虚构债务行为干扰诉讼的行为进行罚款或拘留,用 司法惩处手段来严厉打击这种不良现象,保障正常诉讼活动 的进行。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行为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漠视,是对 司法资源的浪费,利用虚构债务侵害离婚诉讼相对方权益更 是对法律的一种践踏,作为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去揭穿 它的真面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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