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字幕组的著作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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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字幕组的著作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摘要】:本文试从法律角度探讨影视字幕组的生存与进展问题, 针对字幕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相应建议。通过对字幕组相关侵权行为争论背 景、侵权行为本身及被侵权状况进展分析。本文认为,字幕组制作的字幕构成侵权,其相关免责手段避风港原则、外挂字幕与免责声明不行使其脱责,同时,字幕组的被侵权状况也不行无视。字幕组问题需要有效的治理和有序的进展, 字幕组和相关部门需要共同努力作出调整和变革。【关键词】:影视字幕组 翻译 著作权 侵权字幕组是指将原本没有的海外影视作品配上或对视频已有的外语字幕进展翻译并无偿发表于国内资共享网站的爱好者团体。它起于 20 世纪80 年月的美

2、国。当时,日本动漫很流行,但由于未能引进,一些会日语的您就把这些日本动漫翻译后上传到网络。从一开头仅由个人翻译,到组队翻译,再到建立字幕共享网站,字幕翻译人员的规模不断壮大。长期以来,我国执法机关未严峻打击字幕组,这种民间团体开头在夹缝中不断进展壮大。但从 2023 年世博会开头,中国政府开头逐步重视版权问题。这一年,中国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方联合开展 “剑网行动”,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打击、专项治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中国的版权保护已经上升到了一个高度,字幕组深陷版权危机。那么,字幕组翻译、制作字幕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著作权人的权益?假设其构成侵权,又侵害了哪些权益?字幕组的智力成果

3、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何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字幕组的劳动成果?下面我们对这些问题开放具体分析。一、影视字幕组的侵权行为分析一字幕组侵权现象第 1 页 共 9 页影视字幕组主要翻译和制作字幕的外国影视作品本身是受其所属国家法律保护的。同时,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全部该公约成员国的影视作品。1字幕组多由一些业余爱好者组成,翻译字幕过程中,他们往往会由于对相关语言把握不够和对影视作品的理解偏差而曲解、歪曲篡改影视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條第四项明确规定了保护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免受“歪曲、篡改”2。现实中,字幕组无论大小,总会消灭一些错字、语句不顺或词

4、不达意的现象。字幕组假设使用 P2P 网络共享技术非法复制、传播影视作品,便属于侵权行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保护作品的“复制权”2。即使是在正值状况下使用 P2P 技术,免受法律惩罚的也仅是 P2P 软件制造者和网络共享平台,字幕组照旧违反法律。当前,我国的多数影视字幕组不仅翻译影视作品,而且将影视作品视频文件上传至网络共享。这种公开公布作品复制件的行为无疑侵害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发行权”2。同时,也侵害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保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五项规定:翻译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2翻译权属于著作权人所

5、享有的专有权利,其他人想要对作品进展翻译,必需通过其许可才能够进展。字幕组擅自翻译海外影视剧的行为,侵害了其权利,影响著作权人获得合法收入。二字幕组的免责事项避风港原则与免责声明字幕组的资共享网站常使用“避风港原则”来免于担当侵权赔偿责任,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著作权人追究的时候,就关闭网站,过后再重开启网站连续运营。3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其次十二条强调了五项对网络效劳供给商之侵权抗辩条件,其第四项明确指出“未从效劳对象供给网络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4,字幕组网站一般供给,通过点击量和广告来获得利益,这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一般来说,字幕组网站对存在的版权风险格外敏感,因此,大多数的字幕组会在

6、影视作品开头打上类似“本字幕由字幕组制作,仅供内部学习沟通使用,严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 24 小时内自觉删除,一旦发生任何法律问题, 本字幕组一概不负责任”的免责声明。那这类免责声明是否能免除字幕组的侵权责任呢?通过对字幕组的免责条款内容进展分析,可以得知这个条款实际上是无效的。1. 用途声明。声明该字幕的用途为沟通学习。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其次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为个人学习、争论或者赏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个人可以解释为本人、家人及朋友。字幕组将字幕上传到网络上,任何人均有得到的可能,范围远超个人使用。2. 商业用途排解声明。这是免责条款的核心,即排解该字幕用于商业用途。此声明

7、关键的衡量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利益。虽然大多数字幕组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著作权人的潜在市场已经被侵占,其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损 害;另一些字幕组网站通过点击量和广告来获得利益,这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3. 使用时限说明。一般字幕组均要求下载者在下载内嵌字幕的影视作品之后准时删除,时限通常为 24 小时。这种使用时限说明,主要是考虑到缩短侵权时限可以减轻侵权责任。但这种做法,首先是默认了字幕组的行为本身不是法律所提倡的行为;其次,不管下载使用的时间长短,都不能转变其已经实施侵权行为的事 实。54. 免责声明。即声明一旦消灭任何法律问题,于己无关,字幕组的免责声明实际上无法免除其侵权责任。

8、首先,这属于民法上的免责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必需事先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全都确认才能有效。而且,大陆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供给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其责任、排解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上述条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情形,自然是无效的。二、字幕组的被侵权状况分析一原创翻译字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据上文论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字幕组的行为确实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字幕组翻译的字幕本身是否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需是经加工的智力成果,同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字幕组制作的是经过字幕组成员辛勤努力而得出的智力成果。字幕的工作过程一般分为两步:一是对原有语言的翻译过程;其次个是制作时间轴的过程

9、。是翻译人员结合外语、中文学问思考后产生的,是两种语言之间的转化;而且对一些重要概念、专业词汇以及一些习语、俚语必需进展注释说明。接下来,字幕组成员通过反复观看视频来使字幕文件和时间轴相匹配,使字幕消灭在恰当的位置。这两个过程都是字幕组成员脑力劳动的智力成果。字幕组制作的具有独创性。所谓“独”,是指于本人的独立创作。字幕的创作是由字幕组内部成员相互分工合作独立完成的,不是对其他字幕组成果的抄袭。“创”是指作品富含共性推断,是对作者思想的原创表达。字幕翻译人员在翻译时会依据个人的语言表达习惯、工作方法、主观理解,结合影片的特定情 景,将其演绎成中文对白。其次,不同字幕组在制作字幕时,在字体、颜色

10、使用上也有独特的风格,有的甚至会使用特效字幕;可能是双语字幕也可能只是中文字 幕。在这一点上,字幕的形式也是原创的。因此,当字幕组翻译人员相互分工合作独立完成字幕并表达个人思想时,该字幕就有了独創性。字幕组制作的字幕具有可复制性。所谓可复制性,是指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且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字幕通常是以各种字幕文件格式保存的,这些字幕文件可以被复制粘贴到不同电脑中,被下载到不同的电脑中,通过播放软件加载到视频文件里。因此,字幕组制作的字幕具有可复制性。总而言之,字幕组所翻译的不仅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同时还是经过人脑加工的智力成果,其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三要素。二字幕组

11、的被侵权现状正如上文所说,字幕组翻译制作的字幕属于著作权法所归定的作品。当字幕组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影片中的外文翻译成中文并做成字幕,其作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比较简洁。土豆网播放的美国之声曾盗用人人影视字幕组翻译的字幕,然而土豆网反过来指责人人影视翻译外国影视作品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6虽然人人字幕组侵害他人著作权,但与此同时,字幕组的翻译成果也是享有著作权的。对于土豆网未经允许使用人人影视字幕组的翻译作品这一行为而言,土豆网是侵害了人人影视字幕组的权利的。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的不完善,也恰恰导致了网站和盗版商对字幕组翻译作品的肆意盗取和滥用。影视字幕组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同 时

12、,也担当着被侵权的后果。三、针对字幕组的建议长期以来,没有获得版权人授权,使字幕组始终处于侵权的阴影之下。坚持使用来合法的片,最大程度上寻求其发行商或法定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能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假设想获得合法的片,一种尝试是翻译国外公开课。很多国外大学的公开课都是开放式资,只要不用做商业用途,人们可以自由下载和使用。2023年,人人影视字幕组上传耶鲁大学开放课程之哲学:死亡的以及视频,标志着我国字幕组正式开头翻译国外名校公开课程。7之后,国内其他字幕组也开头翻译公开课并公布视频。而字幕组联盟性组织可以整合整体资,避开重复翻译和资铺张。2023 年,人人影视、oCourse、台湾 MYDOPS

13、、TLF 四家字幕组就曾成立过一个公开课联盟组织。依据联盟协议,联盟所制作的一切公开课,包括字幕文件,全部公开免费发 布,不得用来进展商业盈利,联盟成员共同协作,协调组织,利用联盟内人力资, 共享资与字幕。同时,组织宗旨规定,联盟成员重复公布共享资必需保存原始译者及小组信息。8成立字幕组联盟性组织,可以维护字幕组团体的权益,也可以为字幕组的日常运营供给法律救济,避开消灭“被盗版商非法盗取字幕却无法付出精力和时间维权”的犯难状况。四、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建议近几年,我国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管控力度,但是对于字幕组这种网络兴事物,现有的法律及政府治理方式大多陈旧落后。字幕组有益于文化传播, 其存

14、在还是有乐观意义的,政府一味打压,无疑是对文化沟通和个人创的抑制。政府和有关部门如何在立法和执法上对字幕组起到监管作用,又在政策上起到引导作用,是我们需要探讨和争论的重要问题。一加强立法,明确字幕组概念的界定目前,网络字幕组进展法律上的治理面临诸多立法逆境:立法上的空白,条文中的缺乏与盲点,最主要是字幕组主体确立和其行为的定性。目前,大体适用于字幕组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两部法律中,对信息的供给者与传播者均称作“网络效劳供给者”,并没有对此概念作出相应的界定与解释。其中,主客体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字幕组作为非法人性质的组织,并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从这一角度来

15、说,并不能算作“网络效劳供给者”。对此,我国应加强针对非法人性质组织的立法工作,同时,在各项法律修正案中对非法人性质组织所应担当责任性质进展规定。假设在立法上存在诸多困难, 也可在具体条文中对相关概念进展界定例如网络效劳供给者时,在范畴内参与非法人性组织,以此解决逆境。法律主体问题是根底,在确立主体的根底上各项法律条文才能够适用并发挥相应效力。9二从堵到疏,实行的治理方式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始终以来对字幕组承受“堵”式的治理方式。这种强制性的“堵”式治理太过武断,治理者并未站在字幕组立场,未曾考虑网络字幕组长远进展与需求,最重要的是治理者无视了字幕组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16、对字幕组的治理,除了“堵”之外,还可以承受“疏”的思路。不再一味地关闭与否认,而是考虑其存在价值,为其进展解决问题。从行政端口供给合理的渠道,供给有效途径让国外节目走进来,让优秀的字幕组为其制造流淌的空间。10“授权要约”模式是一种可以大范围推行的模式。假设某字幕组使用了其作品,就是承受了权利人的要约,在权利人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翻译其作品。这种“授权要约” 模式既能满足协议双方的需求,又避开了一对一而谈的本钱。假设“授权要约”模式被正式许可并使用,我国的著作权许可将大为便利,有助于削减侵权现象。6字幕组的崛起已经转变了传统的译制方式。因此,官方用适宜的方式,将字幕组或者字幕组中的译制人员纳为己用,为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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