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保护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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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raryTheiotelectt.1aIpropertyrightprotecitonofdatabaseisbecemingahotSSLleinl日rycirdeThispaperexpounds1woprotectivesystemsaboutdatabasea1homeandatxoad,andanalysesrelatedlawproblemsirltheconsbuctionof幽j聊databaseAtla皇1.itdaePqydJsc=JsseshowIoprotectthedatabaseofdigitaIliaraxyformthean

2、glesoflBWandcomputerIsch-noloy5Refs.KeyWordsD由I叫Ib怕ty:Dalabase;InldlectuaIpropertyrighlCIN哪bersG25076D.41引言数据库是假设干靛据的集合体.是数据管理的最新拄术.随着WWW敷据库,咎动效据库,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等技术的成熟,数据库的开发和利用已成为数字图编作品.采用保护百科垒书,选集等文字型仁编作品的方法来保护数据庠制作者的知识产权.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公约采用的都是汇编版权保护体系我国最新

3、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对数据库也采用了这种保护方法.采用汇编版权保护.对散据库的独剖性要求较高.独创性是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表达出作者的个性并非单凭技巧的劳动,因此,数据库要获得版权保护至少要在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表达出汇编者的独创性.例如(TRIPS协议>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数据或其它内容的汇编,无论是采用机器的可读方式或其它方式,只要其内容的选取或编排构成了智力创造,就应对其本身提供保护.我国新修订的<着作权法>对独创性亦作出了明确要求.随着数据库技术的开展,人们发现数据库独创性版权保护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这一标准将使得一些实用性强的非独创性数据库

4、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极不利于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其次.内容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是一个高度弹性的标准,让人难以把握;第三,即使满足了内容“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标准的数据库也只能得到版权法低水平有限度的法律保护.因为版权保护只限于汇编的结构.不延及汇编的内容,而数据库中最有价值的局部恰恰是内容.这使数据库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2.2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为了改变数据库版权弱保护,欧盟于1996年推出了第9号指令.即<关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的指令>.该指令为数据库提供了着作权和特殊权利两种并行的法律保护模式,学者将其称为双轨制.在这种模式下,指令为既在内容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又在内容

5、的收集上作出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制作者提供着作权和特殊权利的双重保护.如指令第7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国应为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取,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经定性与/或定量证明作出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制作者规定一种权利.即防止对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经定性与/或定量证明为实质局部进行提取(extraction)与/或反复(reutilization)的权利.以及第5款规定:“假设屡次和系统地提取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的非实质局部,且带有违背正常利用数据库或不合理地损害制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是不允许的.由此看来.特殊权利保护的重点是收集材料.而在制作数据库的过程中,收集材料极为重要,应当是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重点.

6、因此.特殊权利保护抓住了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的主要矛盾.但是.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模式自出台以来,招致了各方面的严厉批评.主要的反对理由是:担忧数据库制作者会垄断信息来源,阻碍信息传播;数据库制作者有可能借此垄断市场,损害市场竞争;特殊权利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相悖;难以取得广阔开展中国家和某些兴旺国家的赞同.3.1指南性数据库和数值数据库建设的版权问题指南性数据库的功能是指用户到其它信息源获取所需要的具体信息内容,如元数据库,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等;数值数据库那么聚集各种具体数据供用户使用.除文摘数据库外,上述数据库的内容均由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数据构成,故不会涉及原作品版权问题,但要尊

7、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对于文摘数据库开发的版权问题,业内人士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认为文摘数据库属于对作品内容的合理引用,可以不向原作者支付报酬.但应标明信息的出处;另一种是认为文摘,题录涉及到演绎权,图书馆在建立此类数据库时就防止侵权.我们认为第一种更适宜.其理由是:图书馆对文摘数据库的合理使用行为得到<伯尔尼公约>的认可.该公约第lO条规定:本公约允许从公众已经合法获得的作品中摘录原文,只要摘录行为符合公平惯例.摘录范围未超过摘录目的所允许的程度.图书馆制作的文摘大多在一百字以内.符合我国<着作权法>第22条为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

8、表的作品的有关规定.属于合理引用范畴.3.2全文数据库建设的版权问题数字图书馆开发的最常见的全文数据库是图书全文数据库和期刊全文数据库.假设所汇编的材料已进入到公有领域.那么无版权之忧.对于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版权作品.假设是为个人使用或教学科研目的而制作的在馆内使用的非商业性全文数据库.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为了商业利益制作的全文数据库,那么必须获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3.3多媒体数据库建设的版权问题多媒体数据库是数字图书馆重要的一种数字资源类型.由于多媒体作品凝聚了开发者的创造性劳动.并能够以物质形式固化,符合构成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大根本要素,因此将其作为作品23纳入版权

9、保护的范畴已在国内外法学界达成共识.4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保护对策4.1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对策4.1.1加强立法.为数字图书馆数据库提供法律保护我国知识产权的研究保护起步较晚.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司法实践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在立法中确认图书馆的社会效劳公益性及收集,传承人类文明的法律地位.并适用于数字时代,从而为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奠定法律依据.同时.又要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中有关图书馆方面的条文规定.并尽量细化一些敏感问题.如电子复制,数据库的作品类型归属,版权许可协议等,以提高可操作性.使图书馆工作有法可依.这样既标准了图书馆职权范围

10、.又完善了作者权利人的权益.4.1.2充分合理使用(着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过着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也是版权制度下的一种权利限制.(伯尔尼公约)及我国(着作权法>都确立了法定许可制度.它一般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人无须申请,授权就可以使用.但一般采用相应措施(如付酬)来补偿,而有一些也无须支付报酬.这由使用的性质和目的来决定.因此.通过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可以解决局部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一般的复制,如果没有任何赢利目的,那么也无须付费.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资源数字化是属于复制行为,如果是基

11、于效劳的并且无任何赢利目的.也属于合理使用.在实践中.许多作者即使不付稿酬也愿意自己的作品无偿被收录到数字化媒介中得以更广泛的传播,但但凡着作权人声明不同意其作品上网者.就不能将其作品数字化并上网传播.4.1.3建立着作权的集中管理组织所谓着作权的集中管理,是指着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授权着作权集中管理组织来管理他们的权利.即监视作品的使用.并与未来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在适当24条件下收取费用并在着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它是联系作者与作品使用者的中介人.因此.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为着作权人提供着作权权益保护方面的效劳.着作权人只要委托,授权该组织.便可以不必为自己

12、的着作权被侵权或者为如何不受侵权而耗时费力地应付,这样便大大提高了着作权法的执行力度,使我国的着作权得到实质性的保护.目前国际上比拟着名的国际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国际唱片协会(IFPI),国际作者和作曲协会联合会(CIISAC),美国唱片协会(RIAA),数字媒体协会(DIMA)等.国内着名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文学作品着作权协会,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中国美术摄影作品着作权协会,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等.通过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一中介.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可以获得有关信息资源建设,传播和利用的授权.从而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国内熟知的如超星数字图书馆,人大复印资料等就是通过这种中介

13、组织获得授权的典型案例.4.2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技术保护对策数字图书馆的数据库保护,除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外.还应加强技术运用与监管.通过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种盗版与非法复制行为的发生.才能更好地保护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我们可以从物理设备,操作系统等方面加强数据库的保护;也可以从数据库本身实现数据库的平安性保护.图1是数据库平安的控制模型.身份认证钉取托制操作环境密码存能图l数据库平安的控制模型4.2,1身份认证通过核对用户的名字或身份(1D).决定该用户对系统的使用权.数据库系统不允许一个未经授权的用户对数据库进行操作.方法一:用户用lD和口令登录时,系统用一张用户口令表

14、去鉴别用户lD.特点是方法简便,但保密性不是很高.方法二:标识鉴定的方法.用户先标识自己与系统给出一个随机数.按照某个特定的过程或函数进行计算后给出结果值,系统同样按照这个过程或函数对随机数进行计算.如果用户输入的相等那么证明此用户合法,可为用户分配权限.否那么,是非合法用户,拒绝进入数据库系统4,2.2存取控制对于存取权限的定义称为授权.这些定义经过编译后存储在数据字典中.每当用户发出数据库的操作请求后,DBMS查找数据字典,根据用户权限进行合法权检查.假设用户的操作请求超出了定义的权限,系统拒绝此操作.授权编译程序和合法权检查机制一起组成平安性子系统.数据库系统中,不同的用户对象有不同的操

15、作权力.对数据库的操作权限一般包括查询权,记录的修改权,索引的建立权,数据库的创立权.把这些权力按一定的规那么授予用户.以保证用户的操作在自己的权限范围之内.4.2.3操作环境在操作环境中,数据库系统对平安性的处理是把数据分级.为每一数据对象(文件,或字段等)赋干一定的保密级.例如:绝密极,保密级,秘密级和公用级.对于用户,可设成类似的级别.系统便可规定两条规那么:用户1只能查看比他级别低的或同级的数据;用户1只能修改和他同级的数据.4.2.4密码存储通用的数据库系统提供的上述根本平安技术能够满足一般的数据库应用,但对于数字图书馆中这种访问量大的数据库,为防用户非法入侵,窃取或篡改信息,还有必要采用适应数据库系统的特性加密算法(例如RSA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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