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广告服务需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394852174 上传时间:2022-09-0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0.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提供广告服务需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提供广告服务需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提供广告服务需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提供广告服务需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提供广告服务需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提供广告服务需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提供广告服务需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摘自:宏观经济财政部网站-09-03 17:38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告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增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如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告知如下:一、按照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行措施(财税37号印发,如下简称实行措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告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

2、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如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获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获得的所有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她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她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五、文化事业建

3、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似。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似。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七、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公司和非公司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八、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4、。九、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措施等,参照财政部有关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告知(财预字199646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构成的联营公司、股份制公司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公司、私营公司构成的联营公司、股份制公司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港、澳、台商构成的合资经营公司(港或澳、台资)、合伙经营公司(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有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

5、税收缴款书,以“中央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目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公司、私营公司、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公司、私营公司构成的联营公司、股份制公司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公司、私营公司与港、澳、台商构成的合资经营公司(港或澳、台资)、合伙经营公司(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公司、私营公司与外商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有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目级科目,按各地方规定的缴库级次

6、就地缴入地方国库。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构成的联营公司、股份制公司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公司、私营公司、港澳台商、外商构成的联营公司、股份制公司、合资经营公司(港或澳、台资)、合伙经营公司(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规定的地方国库。十、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措施,另行制定。十一、本告知自8月1日起施行,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68号)和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告知(财综96号)同步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8月29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