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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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日期:1、财产关系:是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 关系。2、静态财产关系:是特定民事主体由于支配财产而形成的支配着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3、动态财产关系:是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因财产转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4、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法的立法、司法、守法的根本思想,是贯穿民法各个部门和制 度的总的指导原则。6、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 则。7、 合同自由原则: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有权按

2、照自 己的意思自由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 非法干预。8、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本着诚实和善意进行,在行使权利时不侵 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10、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11、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12、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 会关

3、系。1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14、自然人: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15、法人:由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集合体或组织。16、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17、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18、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19、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2 0、物:是指人们可以控制、支配并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对象。21、行为: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

4、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22、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某项权利归属于某主体。23、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24、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的权利。25、民事权利的变更:是指民事权利在其存续中的状态发生变化。26、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是指权利从一主体转移至另一主体。27、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是指主体不变,权利的量或质发生变更。28、民事权利效力的变更:是指权利的效力范围发生变化。29、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民事权利与主体相分离。30、权利的绝对消灭:是指权利本身在客观上不再存在,不为任何人享有。3 1、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

5、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32、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33、行为: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3 4、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至少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并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 消灭的行为。3 5、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36、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37、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3 8、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6、条件的行为。39、民事能力:是指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40、民事权利能力:是根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4 1、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42、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4 3、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4 4、财产权:是指以物、行为或其他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而具有财产价值的客观事 物为标的的权利。45、人身权:是指与权

7、利主体的人格和身份紧密结合、不可分离的权利。46、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得以直接支配其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47、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得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48、变动权:是指权利主体按照自己单方面的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民事权利。49、形成权: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5 0、抗辩权:是权利主体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5 1、可能权:是指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5 2、绝对权:是指对一切人主张的、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53、相对权:是指仅对特定人主张的、以特定的人为

8、义务主体的权利。5 4、专属权:是指依附于特定的权利主体,不能让与他人的权利。55、非专属权:是指可以与主体分离并可让与他人的权利。56、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全部具备、权利主体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5 7、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有可能完全具备、权利主体现在虽然没有实际取 得但将来有可能取得的权利。58、民事义务:是指法律加于行为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之约束。5 9、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60、物:是指人体以外的、具有确定的界限和范围、能够成为权利客体且可以为人力所能支配的、 独立成为一体的有体物。6 1、不动产:土地及其上的定着

9、物。62、定着物:是指固定附着于土地上的物。6 3、主物:是指相对于从物而言具有独立的经济上的效用。64、从物:是指具有经常地补助其主物的效用,且与主物属于同一主体,并且不构成主物的成分。6 5、孳息:是指由原物孳生的收益。6 6、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或用法所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并独立成为一体。67、法定孳息: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6 8、通融物:是指可以作为权利的客体且可以为处分的标的物。6 9、不通融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客体的物。70、特定物:是指当事人意思具体指定的物。7 1、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仅根据种类、品质、数量等抽象地指定的物。7 2、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立

10、成一体的物。7 3、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7 4、集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合成物聚集而成的、各个物仍保持独立性但具有经济上单一作用的物。75、可分物:是指物的性质不因分割而变更,且物的价值也不因分割而减少。76、消费物:是指依据其性质以使用一次而消耗,不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7 7、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78、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7 9、监护: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8 0、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的监护。8 1、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

11、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 定而设置的监护。8 2、遗嘱监护:是指父母用遗嘱方式为其子女指定监护人。83、监护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原因和事实变更监护人。8 4、配偶:是指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相互间的称谓。85、宣告失踪:是指子仍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86、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8 7、户籍:是指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住所、收养、亲属、结婚等重要事项的法律 文件。8 8、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肌体生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 为内容的人格权。8 9、身体

12、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90、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9 1、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9 2、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93、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9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和禁止 他人干涉的权利。9 5、配偶权:是指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身份权。96、荣誉权:是指自然人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荣誉所生利益的权利。97、公法人:是指

13、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按照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 府职能的法人。98、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按照私法而设立的法人。9 9、社团法人:是指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集合体。1 0 0、财团法人:是指以捐赠财产为成立基础,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财产集合体。10 1、营利法人:是指以从事商业活动、取得利润并将利润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102、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活动目的的法人。1 03、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104、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

14、关。10 5、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10 6、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07、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进 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1 0 8、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10 9、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准备行为。110、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111、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

15、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112、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即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 灭的必经程序。113、清算组织:是指负责进行结算的组织或个人。114、清算终结:是指清算组织完成清算职责。115、法人登记:是指把关于法人成立、存续、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由主管机关登记在案以为公 示的制度。116、公示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法律事实,须经公开表示,以使利害关系人知晓,才能引起 相应的法律效果。117、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1 18、合伙组织:是指两人以上互约合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损益的契约。119、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或技能服务的合伙。120、商事合伙: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等活动的合伙。121、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12 2、合伙事务执行人:是指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的人。12 3、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是指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提出不同意见。124、合伙事务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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