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3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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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范本(36篇)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篇16:公司章程

2、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

3、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

4、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

5、、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0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6、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7、债权。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七条依照第五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

8、程序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

9、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

10、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_年_月_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 _年_月_日 篇17:公司章

11、程 2016公司章程样本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

12、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 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 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

13、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4、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 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 (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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