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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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规定1. 背景为了进一步激励广大学生在学术、科技、文化、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同时提高学生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建立并完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体系,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热爱学习、锐意进取、不断创造,校领导决定制定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规定。2. 适用范围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3. 奖学金类别我校设立以下三种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每学年奖励优秀学生 10 名,校长签名颁发证书及奖金; 二等奖学金:每学年奖励优秀学生 20 名,院长签名颁发证书及奖金; 三等奖学金:每学年奖励优秀学生 30 名,专业导师签名颁发证书及奖金。4. 奖学金评定

2、标准4.1 学生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学习成绩优异,无不良记录,大于等于每学年的平均成绩为本科层次每学年不低于 80 分,研究生层次不低于 85 分;3. 素质好、品德高尚,服从学校管理,无违法违纪行为;4.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并在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4.2 学、科、文、创综合评价学、科、文、创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均为优秀者,每个评价项目的标准如下:学业成绩: 平均成绩在专业同年级前 20%; 每学年不低于 80 分,研究生层次不低于 85 分; 参加和获得校内外知名学科比赛及获奖者。科学研究: 参与完成科研项目、竞赛等,如有成果获奖者; 学术论文在学科领域内

3、得到认可,见刊发表或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及版权局等机构,或者通过专业其他认证或者评审。文化艺术: 在学习时间内参加校内外文化艺术类比赛且获得前三名者; 具有较高的文化艺术素养、优秀的创作才华,或者创作出有较大影响的文化艺术作品。创业创新: 参与创业创新实践,具有新颖性、实用性的实践作品; 在校内外创业创新竞赛中获得好成绩、奖项或对本行业做出一定贡献、影响的人士。4.3 评审方式奖学金评审由评定委员会进行,固定委员10人(其中3名教师、3名学生代表、1名学院领导和3名来自行政处室、教务处以及学生管理办公室等处的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任命。具体评审程序如下:1. 提交评

4、审委员会所需材料,包括学生申请表、各类获奖书、获奖证书、学生简历等;2. 按照评审标准逐一考核,进行综合评价;3. 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人选,并提交学生处备案;4. 学生处发放奖学金,并颁发获奖证书。5. 奖学金管理1. 奖学金应发尽发,普遍公开、透明,严禁挪用、截留、私分奖学金;2. 获得奖学金学生应加强学习和生活管理,发挥表率作用;3. 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实现终身追踪,每年与获奖学生联系1-2次,了解其思想政治、学业、生活情况。6. 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我校学生处所有。以上是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规定,为深化学生奖励制度改革,促进优秀学生的发展,激发更多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希望学生们加强自身的学习和综合素质提高,努力向着优秀学生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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