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建材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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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建材购买合同 购货单位:_,以下简称买方。 供货单位:_,以下简称卖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需写明执行的标准、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觉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

2、明采纳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 (

3、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方供应的以外,应由卖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项执行: (1)卖方送货。 (2)卖方代运(卖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 (买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卖方,以便卖方编月度要车(

4、船)方案。必需由买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卖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商定者,从商定。合同规定买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卖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卖方的提货通知中,应赐予买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根据订

5、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根据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

6、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_。 (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买方在验收中,假如发觉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买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

7、、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卖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状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需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卖方的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买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的违约金。 2、卖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

8、量不符合规定的,假如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假如买方不能利用的,应依据产品的详细状况,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担当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卖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卖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担当支付的费用。买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卖方应当偿付买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卖方应当负责赔偿。 4、卖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担当买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卖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

9、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买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担当。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担当买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卖方提前交货的,买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方可拒绝提货。卖方逾期交货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协商,买方仍需要的,卖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卖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卖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买方的违约责任 1、买方中途退货,应向卖方偿

10、付退货部分货款_%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削减或者增加) 2、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卖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假如不能供应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买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卖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担当卖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

11、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担当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买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卖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担当卖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行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准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依据状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_。 按本合同规定应当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

12、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准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便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买方):_(公章)供货单位(卖方):_(公章) 法定代表人:_(公章)法定代表人:_(盖章) 地址:_地址: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帐号:_帐号:_ 电话:_电话:_ _年_月_日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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