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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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制度模版大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为了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让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促进他们全面健康成长成才,结合我校资助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制定年度学生资助计划,合理分配、使用资助

2、资源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认定机构我校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层级管理负责制:(一)学生处作为学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二)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组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并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的整理、统计、分析工作。(三)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成立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推荐工作。评议小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且不低于本班级(或年级)学生人数的10%。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选产生,其中学

3、生干部以外的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5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范围内公示。班级人数较少或特殊情况下,可以集体班会的形式,开展全班评议。第四条认定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坚持学生班级(年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核与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与学生在校实际生活情况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及健康状况、在校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并参照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可重点考

4、虑:(一)孤残、单亲、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二)父母年事已高或因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四)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五)来自农村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青壮年劳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六)家中无固定收入,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者。第六

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一)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有高档通讯工具和电子产品、高档时装、奢侈化妆品等超出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的高额消费、频繁消费或其它不适当开支者。(二)擅自在校内外租房者。(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四)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五)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六)学习不努力,经常缺课,不积极参加学院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上学年必修课有三门(次)不及格者。(七)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资格者。(八)开学后一个月仍欠学费者(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减免学费者除外)。

6、(九)其它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第七条 认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30%以内,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控制在15%以内。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年级间的比例,但不能突破总的认定比例。第八条 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开学初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要提交已如实填写好并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大学学生及家庭

7、情况调查表,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三)班级(或年级)民主产生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负责收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四)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细则第五条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五)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学院认定工作领

8、导小组应多方深入了解本院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但本人因特殊原因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并及时做出调整。初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安排专人与学生家庭取得联系,详细核实相关情况,并记录在案。(六)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内张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七)初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统一填写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学校学生处审批。(八)学生处审查各学院上报材料后,拟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

9、单,在全校范围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提出质疑。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整后,形成最终名单,并以大学文件形式发文公布。第九条 资格复查每学年学院应对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有家庭经济显著变化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学院。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确认实施细则(校学字200452号)同时废止。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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