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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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xx-12-21 实施xx-12-21 发布xx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XX210002-xx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目 录1 总则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职责25 管理内容与方法36 附则9附录A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10附录B 说清楚事故事件类型和时限12附录C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调降标准13xx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规范和指导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落实依法治企和完善责任追究,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逐级传递和有效落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有关

2、规程规定、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明确了事故事件问责范围、问责方式、问责人员、问责单位、问责标准和问责实施等内容和要求。1.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

3、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4号)xx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xx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XX210005-xx)xx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督工作规定(XX210006-xx)xx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XX210020-xx)xx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XX215025-xx)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规定(XX215001-xx)xx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XX510001-xx)3 术语和定义3.1 引用术语和定义3.1.1 本规定中“公司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4、电力人身事故事件”、“电力设备事故事件”、“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有责任的事故事件”、“人身死亡”、“人身重伤”、“恶性电气误操作”等引自xx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3.1.2 本规定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等引自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规定。3.2 安全生产问责指公司系统有关人员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造成电力事故事件,以及事故事件调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依照责任认

5、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以下简称“问责”)。安全生产问责,包括行政问责和其他问责。行政问责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其他问责方式包括: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中断安全记录、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和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4 职责4.1 各级安委会负责审核或批准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的问责建议。4.2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问责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理部门实施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等,督促问责决定的具体执行。4.3 各级企业管理部门按照年度组织绩效安全考核标准,负责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组织绩效考核。 4.4 各级人事管理部门按

6、照问责决定,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4.5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按照问责决定,依据人员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停发部分工资、用工管理、教育培训等。4.6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安委会办公室研究提出问责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专业约谈,参与说清楚工作。4.7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中断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记录、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提出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建议等。4.8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依法参与相关单位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5 管理内容与方法5.1 总体要求5.1.1 问责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依法依规

7、、依责论处;(2)坚持警示教育与问责惩处相结合、逐级问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单位问责与个人惩处相结合;(3)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实施党政同等问责;(4)同一事故事件适用于多条问责条款时,按最重问责条款进行问责;(5)同一单位同年度内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实施提级问责。5.1.2 对有下列情况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可酌情从轻问责:(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积极抢救和安置伤员,及时恢复电网和设备运行,有效防止事故事件扩大的;(2)主动反映事故事件真相,积极配合原因分析和问题查找,使事故事件调查顺利进行的。 5.1.3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

8、员,应从重问责:(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事件的;(2)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未积极抢救和安置伤员,未及时恢复电网和设备运行,未能防止事故事件扩大的;(3)隐瞒不报、谎报(指个人或组织有意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有意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等)或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坏或隐藏有关证据的;(4)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事件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1.4 涉嫌违法违纪的处理(1)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责任人员涉嫌违反党规党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各级

9、纪检监察机构处理。5.2 事故事件问责范围5.2.1 实行问责的事故事件有:(1)一般以上人身事故;(2)一般以上设备事故;(3)一般以上电力安全事故;(4)恶性误操作事件;(5)对公司有较大不良影响的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件。 5.2.2 事故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xx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等有关法规制度执行。有关事故的标准见附录A。5.3 问责方式5.3.1 行政问责包括以下6种惩处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被给予行政问责的有关人员,应同时按照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规定,

10、停发惩处决定作出之日起的部分工资。5.3.2 其他问责包括以下6种方式: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中断安全记录、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对于被给予其他问责的有关人员,各单位可同时结合绩效管理予以考核。5.4 问责人员与依据5.4.1 问责人员(1)在电力生产工作中,从事电网运行维护、设备检修和施工作业的一线人员、从事班组管理和职能管理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直属机构所属一线、管理和负责人等有关事

11、故事件的责任人员。(2)涉及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管理责任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5.4.2 确定问责人员的依据(1)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是指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定,未执行作业指导书、工作方案等有关安全措施、作业流程、操作步骤,违反劳动纪律等,对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有关人员。(2)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管理人员责任,是指该部门管理人员未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未制定现场作业指导书和工作方案或有关内容不具体、不切合实际,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危险辨识并制定危险点控制方案,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或完善现场工作规程规定,未

12、确保电网设备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3)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人员责任,是指该管理部门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未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事件预防对策,未及时补充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4)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责任,是指该单位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事故防范措施,未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运行维护规程规定有效完善,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未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消除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5)管理基

13、层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责任,是指该分子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未监督检查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成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一般人身事故或恶性误操作事件频发、对公司有较大不良影响的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件的重要原因。(6)公司直属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上述依据执行。5.5 行政问责5.5.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2)对负有责任的公司直属机构、公司直管供电局、其他分子公司直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

14、员,分别给予降级至撤职;(3)其他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5.5.2 发生重大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2)对负有责任的公司直属机构、公司直管供电局、其他分子公司直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记大过至撤职; (3)其他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记过至撤职。5.5.3 发生较大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2)对负有责任的公司直属机构、公司直管供电局、其他分子公司直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

15、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记过至撤职; (3)其他分子公司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至降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或一年内重复发生的,对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5.5.4 发生一般事故(不含3人以下重伤一般人身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撤职;(2)对负有责任的公司直属机构、公司直管供电局、其他分子公司直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的,分别给予记过至撤职;(3)其他分子公司发生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或一年内同一分管职责范围内发生2起的,该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至记大过;或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的,该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至降级。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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