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租赁人员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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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公司 租赁人员管理办法 编号:RL-12批准: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部 批准年月: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了满足公司对相关人力资源的需求,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特制订本办法。 2 租赁关系(租赁方、派遣方和租赁人员) 2.1 租赁是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模式,是公司劳动用工的补充,主要适用于公司社会引进人员,以及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工程管理等岗位上的相关辅助人员。 2.2 租赁方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派遣方为当地人才中介机构,租赁人员为具体的工作人员。三方的关系如下: 公司因工作需要向派遣方申请派遣工作人员,并负责租赁人员招聘、面试和体检,合格后,将有关资料提供给派遣方,由派遣方

2、与租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往公司工作,租赁人员的劳动及人事关系均在派遣方。 3 派遣期限 3.1 租赁人员的租赁期限,按派遣方相关规定执行,期满后,若工作需要,可继续办理租赁手续。首次录用的租赁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4 录用手续 4.1 录用手续按照公司的员工招聘管理办法执行。 5 租赁人员待遇 5.1 租赁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等待遇由公司和用人部门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确定。由派遣方按月发放,个人所得税由派遣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5.2 根据相关的法律及政策规定,办理租赁人员的社会保险 (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租赁人员的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由公司按杭州市社

3、会保险征缴办法出资,由派遣方代收代缴,个人缴纳部分由派遣方在租赁人员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5.3 各用人部门可根据经济效益和租赁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奖励办法,对租赁人员进行考核,并发放奖金,租赁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按规定代扣、代缴。 5.4 租赁人员门诊医疗费在执行当地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公司的职工及退休人员补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报销手续。 5.5 租赁人员享受人身意外险。 5.6 租赁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婚、丧、探亲假等,涉及报销费用的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行。 5.7 若用人部门提出给租赁人员享受上述以外的其他待遇,由用人部门提出,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

4、行。 6 租赁关系的解除 6.1 在租赁期内,用人部门不得无故辞退租赁人员。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或终止其派遣关系,并将该租赁人员退交派遣方,由派遣方为其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6.1.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用工条件的; 6.1.2 违反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6.1.3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规章制度的; 6.1.4 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及相关业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坏影响的; 6.1.5 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6.1.6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6.1.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2 租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部门

5、可以要求解除或终止其派遣关系,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租赁人员和派遣方,并将该租赁人员退交派遣方,由派遣方为其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6.2.1 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 6.2.2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未痊愈或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6.2.3 应征入伍或考入全日制院校的; 6.2.4 经协商一致,其他需解除或终止派遣关系的; 6.2.5 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公司和派遣方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达成一致的。 7 其 他 7.1 租赁人员在派遣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作

6、风正派,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用人部门分配的各项任务。 7.2 租赁人员在协议规定的派遣期内,遇到工作纠纷、突发性事件,由公司通知派遣方解决处理。 7.3 派遣期间,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租赁人员的技能,经与本人协商,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7.4 用人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租赁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 7.5 租赁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因工致残、死亡事故及不可预测的意外,应按国家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或垫付的费用,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由派遣方转付。 8 附 则 8.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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