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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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12号)、关于规范央企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产权201168号)等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以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字 2008140号)等规定,对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具体工作进行规范,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研究院(中心)、所属公司、职能部门、基地、京外所(站)(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本细则共包括:备选评估机构的管理、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流程

2、、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管理、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及附则。第二章 备选评估机构的管理第四条 集团公司建立评估机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二) 掌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所在行业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三) 熟悉所在行业的相关法规、政策;(四)分支机构单独执业的,分支机构要符合以上要求。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区域分布和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可以随时向集团公司推荐评估机构。推荐时应说明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

3、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等。第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需要公开邀请国内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参选集团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第七条 根据各单位推荐及评估机构参选情况,集团公司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评选出集团公司备选评估机构名单,经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八条 确定的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在集团公司网站进行公告。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根据各单位推荐情况、公开邀请情况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招标结果调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出备选库:(一) 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条件的;(二) 违规执业,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

4、会调查处理的;(三) 泄露国家机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四) 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业务报告以及有使用贿赂等非法手段谋取业务记录的;(五) 执业质量低下,出具的报告经审查确认有重大质量问题的;(六) 工作失误,给委托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七) 承办的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事务所的;(八)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被清退出备选库的评估机构,三年内不得再进入备选库。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流程第十条 集团所属单位资产评估前须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评估方案,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评估方案签署部门意见后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批。评估方案批准后,集团所属单位方可开展相应的资产评估工作。第十一条 评

5、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 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 预计评估费用金额及承担单位;(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六)单位评估项目负责人。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在收到集团所属单位报送的评估方案5个工作日内,对该方案是否批准进行书面批复,批复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 不予批准的理由;(二) 批准评估项目应采用核准制或备案制;(三) 评估报告应报送的主管部门及相关事项。第十三条 评估方案经批准后,根据资产评估项目性质,在集团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取评估机构,选取评估机构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第十四条 选聘方式的适

6、用要求和组织:(一) 邀请招标适用于:1、项目性质特殊,只有有限的中介机构具备资质可以完成相关工作的项目;2、项目要求特殊,用其它方式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邀标项目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协调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集团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取不少于三家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发出邀请函,并进行评审。(二) 公开招标适用于: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估项目。公开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将拟评估项目向进入集团公司备选库的评估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并协调组织评审。第十五条 选聘评估机构采用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最高者为预中标机构。专家评审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办公厅、纪检监察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

7、位组成;需要时,集团公司聘请外部专家参加评审。专家评审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等执业资格。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选聘评估机构评分标准包括8个计分项目,合计满分100分。评选方式由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分标准独立评分,然后将评分结果汇总,扣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分数取其算数平均值为最终结果。第十七条 个别临时业务确有原因不能在集团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聘的,应在国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备选库选择,选聘方法与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相同。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管理第十八条 为实现国有资产项目评估全过程管理,实行评价和监管相结合的质量管理

8、方式,不断提高评估管理水平,项目评估工作完成后,需对评估机构执业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第十九条 评估委托单位及被评估单位应在评估报告备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价意见,报送集团公司财务部。第二十条 按照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应履行的程序和义务,有重点地对下列内容进行评价:(评估机构评价表见附件二)(一)执业前期阶段的评价内容包括:项目洽谈、业务约定及履行等;(二) 程序履行阶段的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准备与执行、现场勘查、重要因素关注和评估范围的确定等;(三) 报告质量控制阶段的评价内容包括:报告形式要件、表述性描写、判断性描述和评估结果等;(四) 执业后期服务阶段的评价包括:项目沟通、执业道德等。第五章

9、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第二十一条 强化评估机构管理,考核评估工作质量,增强评估报告质量控制与评价,集团公司对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一) 需由国资委核准的项目;(二) 评估标的物账面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集团公司备案项目;(三) 认为必要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会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一般由59名专家组成,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纪检监察部、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集团公司审计部可根据评估项目情况,聘请精通评估业务的、熟悉行业特点的、来自不同方面的专业人员。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单位评审专家备选

10、库。第二十四条 评估项目的相关材料应至少提前两天递交与会专家审阅。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托单位及被评估单位会前应梳理明确评审的重点和焦点,充分做好会议准备。会议基本程序为:(一) 被评估企业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及项目背景;(二) 审计机构介绍审计主要情况,明示重要信息;(三) 评估机构介绍评估报告主要情况,明示重要信息;(四) 专家质询,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进行说明;(五) 与会专家发表个人专业意见,进行讨论、总结和表决,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所有与会专家都应在专家评审意见上签字。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会对评估报告的评审,应进行表决。与会专家同意被审核评估报告的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专家人数2/3的,即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出席评审会专家人数2/3的,即为未通过。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应要求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和会议精神,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并组织评审专家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是否符合专家评审意见和会议精神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 对未通过的评估报告修改后,可以再次召开会议复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评估核准、备案材料的附件,并作为审核材料存档。第二十九条 评审会专家存在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项目评审职责的社会关系、业务往来、资产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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