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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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类合同管理,防范合同管理风险,提高企业整合、利用、控制社会资源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直属项目部、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类合同包括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本办法是工程类专业合同管理办法,是对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经发2015278号)的细化与补充。当部分条款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以本办法的条款优先适用。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划分第四条 公司的职责公司经营管

2、理部是工程类合同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工程类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推广、监督、检查,组织工程类合同范本的制定、修订、推广、监督、检查,对各单位的工程类合同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二)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各单位工程类合同基础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落实公司工程类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三)负责对公司资质中标项目工程类合同的订立、审核、履行、结算、清算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四)负责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工程类合同纠纷的协调及处理。公司收到合同纠纷案件后进行登记、调查和咨询,批注意见后立即递交合同实施单位进行处理,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和协助,结果纳入台帐管理。(五)负责各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第

3、五条 各单位的职责单位经营管理部门是工程类合同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各单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单位,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二)各单位结合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本单位实际情况,负责工程类合同实施细则的制定、完善、修改,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三)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各项目订立的工程类合同的审批、建账、检查、考核和备案。(四)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项目或本单位以公司或其他单位及所属项目名义签订的工程类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五)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项目签订的工程类合同资料档案管理。 (六)各单位负责所属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第六条项目的职责项目经营管理部门是工程类合

4、同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在公司或所属单位书面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工程类合同(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由公司或单位签订的除外),书面合同是对外合同的唯一表现形式。(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相关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工程类合同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工程类合同文本起草、相关部门会签、报上级审核、按批准意见修订、进行工程类合同签订、落实权利与义务、做好过程服务与监控、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合同归档等全过程管理。(三)负责本项目工程类合同纠纷的协调、处理,以及发生诉讼(仲裁)案件的上报和处理。(四)负责协作单位的资格审核、选择确定、协调服务、监督管理、信用评价工作。第三章 合同策划第七条项目应根据总体施工

5、组织设计,编制出各时间段的工程类合同的签订计划,并根据签订计划提前策划。第八条工程类合同策划工作应不晚于合同签订前一个月进行,策划内容包含合同条款、协作单位资质条件、合同内容、段落划分、价格控制等。第四章 合同内容第九条 工程类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合同当事人双方及保证方(如果有)名称;2.合同签订前提、依据及组成文件;3.合同工程名称和地点;4.工程施工范围和内容;5.工程开竣工日期;6.工程管理要求: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7.合同清单:包括工程数量、单价及总价,工程数量中包括的附属工作及单价或总价中包含的各项费用说明,必须

6、明确而具体。价格确定以市场价为基础,采取单价承包的方式,严禁以清单单价提取百分比的方式确定分包价格;8.材料设备管理与使用;9.双方权利和义务;10.工程结算、支付方式和周期;11.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12.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偿付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收取方式及返还条件和期限;13.合同争议处理约定。第十条 遵守原则(一)遵守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双盈”原则,做到合同内容公平合理。(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同时,还应遵守如下规定:1.工程分包应遵守如下文件中转包和分包的有关规定:(1)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

7、221号)(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11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和劳务分包商资格管理办法(股监字2007507号)2.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三)合同内容完善、条款齐全、文字清楚、违约责任明确具体。第五章 合同起草第十一条 起草(一)工程类合同起草应遵循合同范本优先原则,公司制订的合同范本优先于各单位制订的合同范本。范本说明中规定不能删改的内容,不经范本制定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动。(二)起

8、草时间不晚于合同计划中规定的时间。(三)合同清单是合同文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实行“量、价双控”原则,合同清单细目的数量、单价必须明确且一一对应,在数量不能确定时,可以暂估数量代替。同时应结合业主合同清单,区分主项与非主项,以便与业主合同清单进行数据关联。合同清单应有单价分析说明及与标后预算的对比分析并保证口径一致,分析结果只提供给上级单位合同主管领导参考,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公布。单价分析格式须与标后预算格式一致。(四)合同中不得出现与业主的计量、变更、索赔、调差及奖励等挂钩的相关条款。(五)合同中不得出现预付款的约定,特殊情况下须有且只有现金抵押或银行担保。(六)“营改增”实施以后所有清单细目都

9、应价税分离,明确税票种类及税率,并按照“营改增”政策的相关规定起草合同。为了确保合同、资金、发票“三流一致”,应在合同中强调,发票开具方必须与合同主体一致,以确保增值税进项税的顺利抵扣。第六章 当事人的选择第十二条 选择方式(一)专业分包合同(不含业主指定分包合同、公司所属单位间分包合同、联合体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按照公司或各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对于分包工程量规模较小或零星劳务工程施工,可采取议价方式。(二)分包原则根据施工方案选择分包形式和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严禁将工程项目(含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大包、整体转包。项目不应大量零租常规

10、设备,不应大量采购小型机具、不应大量使用零工、零机。(三)对协作单位的招投标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依据,根据以我为主、加强管理、竞争择优、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各单位指导下,由项目组织对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模式,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协作单位。分包工程施工段落的划分应符合项目生产及管理需要,同类型施工内容尽量引进不少于一家协作单位,要在生产经营中引入竞争机制,但也应本着工程量明确、相互影响小、便于统计核算,能够形成生产规模的原则进行划分。各单位应自行制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办法,并参与项目的招标工作。第十三条 资格审核(一)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1.审查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企业法人营业

11、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资信等级证书、企业法人的法人证明书或企业法人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企业概况等资料。2.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施工的工程业绩、施工诚信(类似工程施工评价)、人力资源、机械设备、生产能力、财务状况、资金垫付能力等。3.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内部单位。(二)审查对方当事人按我方要求提交的书面资料及履约承诺或履约担保。(三)审核对方当事人纳税人资格情况。(四)采取互联网调查、现场调查、公司或各单位网站信息库查询、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核实。第十四条 当事人确定 通过资格审查的当事人,按第十二条规定的选择方式择优确定。第七章 合同审

12、批第十五条 会签(一)对工程类合同的审核应严格执行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制度,各部门应针对合同提出修改建议,会签后呈报合同主管领导签批意见。1.各部门合同审核重点技术质量部门重点审核工程质量、工程变更、索赔等条款;施工部门重点审核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索赔等条款;人事部门重点审核人员管理等条款;物设部门重点审核材料管理、机械管理、材料价格调整等条款;综合部门重点审核临时用电等条款;安全部门重点审核临时用电、机械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条款;财务部门重点审核资金管理、结算、支付、营改增后税金等条款;法律部门负责法律审核以及法律风险的防控工作,协助各业务部门做好合同履约检查、工程类合同范本的制定和修订以及合同

13、纠纷的处理工作。各部门对违约责任、考核及奖惩条款均须进行审核。2.合同审批业务部门项目须经过技术质量、施工、物设、综合、安全、财务、人事等部门会签。单位须经过经营管理、法律部门的会签,并根据合同内容及单位机构设置情况自行选定其它会签部门。(二)合同起草部门应按照相关批示意见进行合同修订并重新上报审批。(三)工程类合同会签表(见附表1)应随同合同文件一起归档。第十六条工程类合同必须在公司OA合同管理系统(简称OA系统)中进行在线编报审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同时在“附件”中上传资格审核资料。第十七条工程类合同由项目经营部门通过公司OA系统报所属各单位经营部门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工程类合

14、同以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合同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时应在各单位审批后再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含经补充协议达到此数额时的合同)。所有工程类合同均须在线报备。(二)工程类补充协议1.当施工范围或桩号与原合同相比发生变化时,须另行签订合同,不能以补充协议续签; 2.当施工范围或桩号不变而新增工程项目时,须另行签订合同,不能以补充协议续签;3.合同仅发生数量增加时,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及审批程序如下:(1)可简化会签程序:项目仅需经营、工程、材料、项目经理会签后即可上报所属单位,单位经合同主管、经营科负责人以及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2)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当所有单项清单数量变化总金额超过原

15、合同价30%或增加总金额大于100万元时,经所属单位审核后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4.数量增加时清单细目单价原则上不超原合同,按照以量换价的原则,单价应该适当降低。5.已办理最终结算的合同,不得再签订补充协议。(三)奖励、补偿及处罚1.项目根据工程进展需要自行举办的“劳动竞赛”活动方案及其它形式的奖励,均须报所属单位审批,以单位批复文件为准执行。2.涉及补偿性质的协议:原则上不允许项目与协作单位签订费用补偿性的补充协议,特殊情况下(地质不符、自然因素及原合同中未明确的其他项目)发生调价或费用补偿时,项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说明调价或费用补偿的原因,核算协作单位额外的费用支出(即调价分析或费用补偿分析),召开项目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项目将协作单位的申请材料、项目调价或费用补偿分析,补偿谈判的会议纪要书面上报所属单位,经单位经营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后再上传OA系统,按照补充协议流程办理手续,单位保存项目上报的书面材料。(四)各单位合同审批周期不得大于7个工作日。第八章 合同签署第十八条项目应按公司或所属单位对合同的审批意见再次对合同内容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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