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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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统一固定资产会计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铁程财2007198 号)、中国中铁会计核算手册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可根据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 第四条 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

2、和使用情况分为七大类。 一、 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参与企业施工生产过程,保证生产活动持续进行所必须的各类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施工设备;运输设备;工业生产设备;试验设备及仪器;办公设备;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非生产领域的固定资产。 三、 租出固定资产。指经营性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专门从事租赁业务单位租出的固定资产应作为生产用固定资产。 四、 未使用固定资产。指新增的尚未使用、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由于生产经营任务变更等特殊原因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于季节性施工生产或大修理等原因而暂时停用的、在施工现场或

3、车间替换使用的固定资产,均应作为在用的生产用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五、 不需用固定资产。指目前和今后不再需用而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 土地。指过去按照规定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七、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取得的计价 第五条 各单位按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取得固定资产时,均要取得和填制有关凭证,经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后,由相关部门将“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及有关资料交由财务部门审核后列账建卡。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组固手续不齐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待办理组固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入账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提取的

4、折旧额。 第六条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置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还应包括安装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七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第八条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

5、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九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第十条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一条 通过债务重组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二条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

6、价值: 一、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固定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以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 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二、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

7、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二)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四条 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十五条 可直接归属于该项固定资产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单位间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七条 企业持有的待售固定资产,从

8、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 第十八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九条 各单位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需对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进行调整之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设备、改良装置、改变结构、变更建筑面积; 三、 将固

9、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 六、发现原入账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条 除下列情形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外,其他所有的固定资产必须计提折旧。 一、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 按照规定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 由于更新改造等原因转入在建工程期间的固定资产; 五、 由于处置等原因进入固定资产清理阶段或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

10、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其开始计提折旧的时间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的下月起。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工作量法和平均年限法。对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按国税发2003113号文自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 盾构、TBM掘进机、专用铺架设备等可以按工作量计量的隧道、桥梁设备,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残值率一律按 5%扣除(见附表一)。 采用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总工作量 月折旧额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二、 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11、固定资产残值率一律按5%扣除(见附表二)。 采用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使用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价值月折旧率 第二十三条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需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按照计提折旧在先,计提减值准备在后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和折旧方法必须按公司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本办法以前已提取的累计折旧不作追溯调整,在用固定资产按未来适用法计提折旧。 第五章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应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已提取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

12、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涉及替换原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时,且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期末计价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重要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发生实

13、体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第三十条 在固定资产检查中,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技术陈旧、发生实体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或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应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资

14、产减值损失。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出具“固定资产价值鉴定报告表”,并附有关固定资产价值减值的详细证据材料,报经批复后进行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查与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但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一致。对清查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毁损,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查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原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符

15、合以下情况之一且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废:一、使用期满或超过规定年限; 二、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坏;三、经长期使用,主要部件损坏严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附表一: 采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目录及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项、目 总工作量 一 施工机械 (一) 土石方机械 1 TBM 6500M 2 盾构 6500M 二 运输机械 1 运梁车 1000孔 2 箱梁运梁车 1000孔 附表二: 采用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目录及折旧年限表 类 别 折旧年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 1、房屋 (1)钢结构 30 (2)钢筋混凝土结构 30 (3)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20 (4)砖结构 20 (5)危害物品专用仓库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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