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隐患附带标准消防安全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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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4.3.1条: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2)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3)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通用)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GB 17945-2010第第6.15.16.15.1条条:电缆入口应适合于导线管(或电缆、软线)保护套引入,使芯线完全得到保护,并且当导线管(或电缆、软线)安装完成后,电缆入口的防尘或防水保护应与灯具的防护等级相同。(通用)消防安全消

2、防安全安全标志电线未做套管保护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通用)2.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GB 25201-2010第第4.24.2条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通用

3、)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应急照明灯不亮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0.7.11条: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民用建筑)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9.2.2条:应急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电源插座。(非防空地下室住宅建筑)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7条: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通用)消防安全消防安全消防应急照明灯使用插头连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4、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通用)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第5.4.5条: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人员密集场所)3.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GB 25201-2010第第4.24.2条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

5、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通用)火灾报警器脱落消防安全消防安全1.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5.1条: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 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通用)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6.4条: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

6、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按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通用)疏散标识方向混乱消防安全消防安全1.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6.10.1.1条: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干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通用)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5条: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通用)袋形走道未设置疏散指示消防安全消防安全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第4.4条: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条: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

8、,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通用)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消防安全消防安全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通用)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

9、十八条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通用)消防安全消防安全楼梯通道堵塞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通用)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3.6.4条: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通用)3.石油工

10、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SY 6516-2010SY 6516-2010第第5.4.25.4.2条条:焊接作业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料,作业场所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适用陆上石油化工)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灭火器失压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通用)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GB 50444-2008第第2.2.12.2.1.4.4条条: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

11、44-2008第5.3.1条: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灭火器腐蚀生锈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5.1.4条: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3.4.3条: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2.

12、3条: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室外灭火器未采取保护措施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5.1.3条: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3.2.7条: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

13、小于0.08m的规定。(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1.1条:建筑设计防火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应分别符合GB 50016和GB 50140的规定。(通用)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灭火器设置点过高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通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通用)3.机关、团

14、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通用)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圈占消火栓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一条第(八)款第三十一条第(八)款: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通用)2.消火栓箱GB/T 14561-2019第5.6.1条:消防水带以挂置式、盘卷式、卷置式、托架式置于消火栓箱内,不应影响其他器材的合理安置和操作使用。(通用)3.

15、消火栓箱GB/T 14561-2019第5.6.2条:挂置式消火栓箱的消防水带挂架相邻两梳齿的空隙不应小于20mm,挂置消防水带后挂架横臂不应出现可见的变形;盘卷式消火栓箱的消防水带盘从挂臂上或消防水带从盘中取出应无卡阻;托架式消火栓箱的消防水带托架应转动灵活,消防水带从托架中拉出应无卡阻。(通用)消防安全消防安全消火栓内部摆放无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通用)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4.8条: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

16、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通用)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4.0.13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应有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并应使系统处于随时满足消防的需求和系统处于安全状态。(通用)消防安全消防安全消火栓出水口方向有误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通用)2.消防水带GB 6246-2011GB 6246-2011第第4.1.14.1.1条条: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均匀,表面整洁,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通用)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2.2.3.15条:消防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得均匀,表面应整洁;应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衬里(或覆盖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折皱或其他缺陷(通用)消防安全消防安全消防水带损坏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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