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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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救援规程修订前后对照表现行规定(行业标准)(阴影加方框部分为删去内容)修订后(修订草案)(黑体字为修改部分)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援规程4 总则第一章 总 则4.1 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地实施矿山企业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标准。第一条 为快速、安全、有效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救护工作涉及的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矿山救

2、护队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矿山事故救援等各项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于石油和天然气、液态矿等。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以下统称矿山救援工作),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矿山救援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科学施救原则,全力以赴抢救遇险人员,确保救援人员安全,防范次生衍生事故。第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其主

3、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全面负责。4.2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种作业人员。4.5 矿山救护队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第五条 矿山救援队(以下统称救援队)是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兼职矿山救援队(以下统称兼职救援队)是由矿山企业职工兼职组成,参与处置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队、兼职救援队应当坚持“加强准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

4、的工作原则。4.3 矿山救护队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4.4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

5、不超过30min为限。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第六条 井工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救援队,救援队到达服务矿井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其中,规模较小、不具备建立救援队条件的矿山企业,所属矿井应当建立兼职救援队,并与就近的救援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救援队距离服务矿井应当不超过100km。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根据当地矿山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救援队。第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将本单位救援队的建立、变更、撤销及驻地、服务范围、主要装备、人员编制、主要负责人、接警电话等基本情况报

6、送属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矿山救援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辖区内救援队的基本情况报送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家矿山救援管理机构)。4.8 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所服务矿山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矿井主要系统图纸等有关资料。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山的灾害类型及有关资料,制订预防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与为其服务的救援队建立应急通信联系。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企业应当分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向救援队提供必要、真实、准确的

7、图纸资料。第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救援队接到服务矿山企业的救援通知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救援命令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5 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5.1 矿山救护队伍5.2 矿山救护队任务与职责第一节 救援队的组织与职责5.1.1 救护大队a)救护大队由2个以上中队组成。b)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矿山域救护指挥、培训、演

8、习训练中心的功能。c)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并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5.1.2 救护中队a)救护中队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b)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直属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3人,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人。救护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等人员。5.1.3 救护小队救护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

9、,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救护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第十一条 救援队的建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服务矿山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灾害程度等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大队或者独立中队;(二)大队和独立中队下设具备办公、战训、装备、党群和后勤等功能的业务科室,配备相应的管理和工作人员;(三)大队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设大队长1人、书记1人、副大队长不少于2人、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不少于1人;(四)独立中队和大队所属中队由不少于3个小队组成,设中队长1人、支部书记1人、副中队长不少于2人、技术员不少于 1人,以及救援车辆驾驶、仪器维修和氧气充填人员;(五)小队由不少于9人组成,

10、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是执行应急救援工作任务的最小集体。5.1.5 救护指战员条件a)大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少于5年,并经国家级矿山救护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b)大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大队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中级以上职称。c)中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d)中队长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队技术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初级以上职称。e)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

11、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井下工作在1年以上,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f)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正式入队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输送队员单位和队员本人三方签订服役合同,合同期为3-5年。队员服役合同期满,本人表现较好、身体条件等符合要求的可再续签合同,延长服役年限。g)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1)有传染性疾病者;2)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3)脉膊不正常,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4)强度神经衰弱,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5)尿内有异常成份者;6)经医生检查确认或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

12、;7)脸形特殊不适合佩用面罩者。救护队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企业应根据其自身状况安置工作。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但根据救护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指挥员和队员分别不超过1/3的)身体健康、能够下井从事救护工作、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超龄年度不大于5岁。超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符合条件方可留用。第十二条 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工作,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经过专业培训合格;(二)大队指挥员由在中队指挥员岗位工作不少于3年或者从事井工矿山

13、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不少于5年的人员担任,中队指挥员由从事矿山救援工作或者井工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小队指挥员由从事矿山救援工作不少于2年的人员担任;(三)大队指挥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小队指挥员和队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不超过应急救援人员总数的1/3)身体健康、有技术专长、救援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超龄年限不大于5岁;(四)新招收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中技、中职)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年龄在30岁以下。有矿山井下1年以上工作经历者优先录用,年龄可放宽至35岁。5.2.1 救

14、护队任务a)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b)处理矿山灾害事故。c)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爆破、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d)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e)负责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f)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的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第十三条 救援队的主要任务是:(一)抢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遇险人员;(二)处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灾害;(三)参加排放瓦斯、启封火区、反风演习、井巷揭煤等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四)开展服务矿山企业预防性安全检查,参加消除

15、事故隐患工作;(五)协助矿山企业做好职工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参加服务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六)指导服务矿井兼职救援队业务工作;(七)根据需要和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参加其他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5.2.3.1 救护指战员的一般职责a)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b)加强体质锻炼和业务技术学习,适应矿山救护工作素质需要。c)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d)爱护救护仪器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完好。e)按照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室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f)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十四条 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一)热爱矿山救援事业,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二)遵守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和救援专业技能训练,适应矿山救援工作需要;(四)爱护救援装备仪器,做好装备仪器的维修保养,保持装备完好;(五)按照规定参加应急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出动准备;(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任务。6 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第二节 救援队的建设与管理6.1 工作规范管理6.1.1 救护队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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