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国际知识产权法课件02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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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国际知识产权法产生的背景w一、国际知识产权法产生的经济基础w16世纪中期到18世纪中期,一些西欧国家普遍实现了从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的过渡;此后的一个多世纪,欧洲各国相继完成产业革命,封建制度被推翻,主要国家纷纷进入自由资本主要国家纷纷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主义阶段。自由经济空前发展,商品供应日益丰富,残酷的市场竞争使生产者越来越重视生产工艺的改进、生产者和销售者越来越重视生产工艺的改进、生产者和销售者则越来越重视产品标记的塑造和保护、出版商越来越重视对作则越来越重视产品标记的塑造和保护、出版商越来越重视对作品复制权的掌控。品复制权的掌控。近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孕而生。w在重商主义政策和巨额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国家不满足于国内市场的繁荣,开始谋求开拓海外贸易市场。19世纪世纪中后期,中后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逐步迈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国际贸易往来越来越发达。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贸易纠纷日益增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确立势在必行。二、国际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政治基础w民主的政治氛围:启蒙运动的推动w新型政治体制的确立:资产阶级革命在欧洲各国纷纷取得胜利,使得资产阶级和智力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得以伸张。w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国内法双边协定多边国际公约三个发展阶段三、国际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文化基础w文艺复兴运动(14-16世纪):破除宗教神学的禁锢,强调个人价值、提倡理性精神,推动了近代自然科学和文学、艺术的发展。w启蒙运动(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大力弘扬自由、平等的价值观,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w罗马法研究热潮(15-16世纪):罗马法中有关无体物的法律概念及相应的法律原则为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有益的法律依据。知识拓展: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w以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认为:财产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财产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财产作为人们生命和自由权的基础,财产作为人们生命和自由权的基础,既不是来源于君主的赋予,也不是来源于人们的协议,而是在劳动基础劳动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政府未经人民的同意不得取去人民财产的任何部分。只要通过劳动,人就在为人类所共有的自然物品上掺进了他的只要通过劳动,人就在为人类所共有的自然物品上掺进了他的劳力,从而排斥可其他人的共有权利,确立了对该自然物品的劳力,从而排斥可其他人的共有权利,确立了对该自然物品的财产权。财产权。w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不但为解释有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基础,而且为解释无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虽然由于其客体-知识产品的非物质特征让人们觉得它捉摸不透,但知识产品同样是人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产物。根据洛克的逻辑,既然知识产品是劳动的产物,所以人根据洛克的逻辑,既然知识产品是劳动的产物,所以人理所当然应对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理所当然应对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四、国际知识产权法产生的科技基础w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和大学的建立,科学知识得以广泛传播,以科学实验科学实验为基础的近代自然科学就此产生。w17世纪,近代数学和物理学近代数学和物理学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解析几何、微积分、牛顿运动三大定律和万有引力定律等纷纷提出,为机器的发明和工业革命的兴起奠定了理论基础。w从18世纪中叶在英国爆发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人类已经经历了蒸汽时代、电器时代、计算机时代,目前正处于以蒸汽时代、电器时代、计算机时代,目前正处于以网络技术、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浪潮中。网络技术、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浪潮中。w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技术成就不断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及权利内容等进行挑战,不但原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权利版图不断扩张,知识产权法的客体范围也不断丰富。计算机程序、植物新品种、传统计算机程序、植物新品种、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基因技术、数据库等纷纷成为知识产权知识和遗传资源、基因技术、数据库等纷纷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法保护的客体。第二节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演变w一、萌芽阶段:一、萌芽阶段:双边协定时期(18-19世纪)w优点优点:一些国家通过签订双边协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待遇,相互给予对方国民待遇,既保护了智力劳动者的利益,也能使本国国民在缔约国得到相同的待遇,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两个国家之间相互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品输出的需要。w缺点:缺点:双边协定越来越多,国家之间基于条约本身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日益复杂,两两国家之间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模式均无法统一,使得该类条约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二、产生阶段: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时期w正是由于双边协定这种繁琐低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导致了知识产权领域两个重要国际条约的产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也正是这两也正是这两个国际条约的签订,宣告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正是建立。个国际条约的签订,宣告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正是建立。w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签订于签订于1883年,最新文本是年,最新文本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其生效标着着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开始。文本,其生效标着着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开始。w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缔结,期间也经历了多次修改和补充,该公约是版权领域的第一个国际公约。w上述两个国际公约确立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若干基本原上述两个国际公约确立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若干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自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自动保护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最低保护原则及公动保护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最低保护原则及公共利益原则等主要原则。共利益原则等主要原则。知识拓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其他基本原则w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也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各成员各成员方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要增强透明度,要公布有普遍适用性质方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要增强透明度,要公布有普遍适用性质的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贸易协定、司法裁判及行政决定,、贸易协定、司法裁判及行政决定,除非有关信息除非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施、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正当的商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施、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正当的商业利益。业利益。w独立保护原则。所谓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独立保护原则。所谓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各个成员国之间互不影响,各个成员国之间互不影响,一国对某项智力成果是否给予保护不取决于其他成员国是否保护,也不以其他成员国是否给予保护为前提,只要符合其本国法的条件就应当给予保护,或者拒绝给予保护。独立保护原则意味着:知识产权在某成员国产生、独立保护原则意味着:知识产权在某成员国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国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国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知识拓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其他基本原则w自动保护原则(是在伯尔尼公约之中提出来)自动保护原则(是在伯尔尼公约之中提出来)自动保护原则仅适用于著作权的保护。自动保护原则仅适用于著作权的保护。所谓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只要完成作品的创造即取得著作权。w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即可以把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实际申请的日期。向其他成员实际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期限限制视不同的工业产权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之日起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个月。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授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TRIPs协定予以了肯定。三、发展阶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w1967年7月14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签订,1970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宣告成立,并设立了“知识产权国际局”取代原先的联合国际局,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w1974年12月,WIPO成为联合国的15个专门机构之一,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组织化。w不少发展中国家不少发展中国家借助WIPO这个平台维护本国的科技文化利益,抵制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积极参与国际立法,为建立一个更为公平、合理、广泛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贡献力量。w缺陷:缺陷:WIPO管理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都没有明确规定争端解管理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都没有明确规定争端解决办法,这类条约的执行只能向决办法,这类条约的执行只能向WIPO的仲裁和调解中心提出申的仲裁和调解中心提出申请,或向国际法院起诉,争端解决效率低下,使得这类条约的请,或向国际法院起诉,争端解决效率低下,使得这类条约的强制执行力不高。强制执行力不高。四、成熟阶段:TRIPS协议的签订w经过长达八年的艰苦谈判,1994年4月,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在马拉喀什签订。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5年1月1日成立,TRIPS协议即时生效。wTRIPS史无前例地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挂钩,并引入了争端解决机制,弥补了WIPO执行力低下的缺陷,使国际知识产权法从“弱法”走向“强法”。wTRIPS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国际知识产权法进入了历史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国际知识产权法进入了历史新纪元:新纪元:w(一)与国际贸易相结合。(一)与国际贸易相结合。商品贸易中技术含量剧增,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国际贸易的扭曲。w(二)争端解决机制的介入。(二)争端解决机制的介入。知识产权争端同其他国际贸易争端一样均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予以解决。包括:磋商、专家组裁定、上诉审裁定、在“合理期限”执行裁定四个阶段。如果败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执行裁定,胜诉方可通过补偿、报复措施补偿、报复措施等弥补损失。w(三)法律效力的提高。(三)法律效力的提高。TRIPS协议引入了争端解决机制,而且争端解决条款不得保留,大大增强了条约的强制执行力。w(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格局。(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格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形成“两足鼎立”的新格局。处理好WIPO与TRIPS协议之间的关系wTRIPS协议虽然会弱化WIPO在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的全球保护方面的权威,但却无法取代WIPO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原因有三:w其一,其一,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而与贸易无关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而与贸易无关的知识产权事务仍然属于的知识产权事务仍然属于WIPO保护的范围。保护的范围。w其二,WIPO所辖的诸多国际公约中的实质性条款,均为TRIPS协议所确认,后者是对前者的继承与发展。w其三,TRIPS协议弥补了WIPO的先天不足,今后,两个公约应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推进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完善和发展。五、反思阶段:后TRIPS协议时代的到来wTRIPS协议虽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推向了新的高度,但却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实施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人力、财力和技术上的现实困境;此外,TRIPS协议的调整范围和重点都在与“有形货物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上,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人权、传统知识、基因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问题,人权、传统知识、基因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问题,为为TRIPS协议的未来发展变革提出了新的命题。协议的未来发展变革提出了新的命题。w后后TRIPS协议时代,即对以协议时代,即对以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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