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电产品公司风险管理评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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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超电产品公司风险管理评估 超电产品公司 风险管理评估 目录 一、 公司概况 2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2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3 二、 产业环境分析 3 三、 锂离子电池材料在消费电池的应用概况 5 四、 必要性分析 5 五、 责任风险 6 六、 财产损失风险 12 七、 责任损失度量 14 八、 财产损失度量 19 九、 纯粹风险概念 22 十、 评价应对方案以及实施成本的评估 22 十一、 风险管理措施的分类 24 十二、 建立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27 十三、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28 十四、 决策树分析法 29 十五、 损失期望值分析法 31 十六、 风险的基本分类 34 十七、 纯粹风险的分类 36 十八、 风险管理的程序 37 十九、 风险管理的定义 42 二十、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 45 劳动定员一览表 45 二十一、 SWOT分析 47 一、 公司概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肖xx 3、注册资本:124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3-5-27 7、营业期限:2013-5-27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12月 2019年12月 2018年12月 资产总额 11312.72 9050.18 8484.54 负债总额 5818.12 4654.50 4363.59 股东权益合计 5494.60 4395.68 4120.95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22023.97 17619.18 16517.98 营业利润 3334.13 2667.30 2500.60 利润总额 3017.30 2413.84 2262.98 净利润 2262.98 1765.12 1629.3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262.98 1765.12 1629.35 二、 产业环境分析 面对国土空间需求不断加剧,水土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约束瓶颈作用不断增强的现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标准,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强化产业空间布局,重点打造天山北坡、天山南麓、北疆沿边三大产业带。推动天山北坡产业带率先发展,带动天山南麓、北疆沿边产业带协同发展。加快发展十四个块状产业集聚区,带动其他区域共同发展。形成重点突出、分工合理、良性互动、整体推进的产业空间发展新格局。 进一步优化天山北坡产业带。充分考虑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优先推动天山北坡产业带率先发展,重点布局发展石油化工下游、新型煤化工、电力、装备制造、有色金属下游、轻纺、现代中药民族药和生物制药等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和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加快乌鲁木齐、奎屯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重要经济增长极。结合哈密、吐鲁番的区位优势和资源特点,重点发展新能源及新能源装备、发展石油化工及下游、石材、盐化工、煤-电-化一体化产业、黑色及有色金属采选业、绿色食品健康产业,成为我区面向内地市场的资源产品深加工基地和能源大通道。 推动天山南麓产业带加快发展。南疆四地州以吸纳就业为导向,依托当地优势资源,调整优化南疆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能够带动南疆地区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大幅增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重点支持纺织服装、果品精深加工、电子产品加工组装、专用机械加工组装、民族医药等产业。巴州大力发展石油天然气生产加工及装备制造产业,钢铁、葡萄酒产业、纺织服装产业。在油气、煤炭、黑色金属等矿产和光热资源富集区,加快发展石油天然气化工、钾肥、光伏、新型建材等产业,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向西开放的加工制造业产品基地和商贸物流集散中心,使之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南通道新型工业化的重要增长极。 促进北疆沿边产业带发展。着力构建塔城地区新型煤化工、煤电、风电产业集聚区,阿勒泰地区有色黑色金属、水电产业集聚区。结合沿边地区的资源和区位特点,积极发展优势农牧产品精深加工业,使之成为我区沿边经济的重要带动区。 三、 锂离子电池材料在消费电池的应用概况 2012年以来,随着智能手机市场的兴起,消费电池的需求增长明显。尽管目前智能手机市场逐渐趋于饱和,但随着可穿戴设备、电子烟、无人机、无线蓝牙音箱等新兴电子产品的兴起,消费电池仍有广泛应用的场景空间;此外,5G技术的发展以及规模化商业应用,也对于消费电池的续航时间、充电速度等提出新的要求,预计将催生消费电池行业存量市场的更新换代需求。 四、 必要性分析 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 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五、 责任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因个人或单位的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企业经常面临的责任风险主要是民事责任风险,民事责任又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 责任风险中的“责任”,少数属于合同责任,绝大部分是指法定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保险中,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风险仅限于法律责任中对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它是由于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的财产毁灭或人身伤亡。在合同、道义、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又可细分为对人的赔偿风险和对物的赔偿风险。如对由于产品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所致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伤害,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依法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风险从其分摊原则来看,包括免责、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和连带责任五种。 1、免责 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对慈善机构和政府的行为实行免责。慈善事业的财产不能被用于支付判决,因此,很长时间以来慈善机构在进行自己的活动时不必因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担忧。但现代的普通法已经规定,慈善机构对以下两种情况要负责任:第一,因该机构挑选员工的过失,使得本应从机构活动中受益却受到伤害的人:第二,其他因该机构员工的行为或者过失而受到伤害的人。 对政府的一些行为实行免责,是为了维护与保持公众利益,如果政府总是因其过失与错误行为而被诉讼纠缠的话,这种经济负担就会使其不能提供有利于大众的服务。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政府所享有的相当广泛的豁免权开始不同程度地减弱,但大多数情况下,立法性的或纯粹的政府管理行为还是会受到法律的豁免。 2、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例如违章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肇事人就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过失责任是一种普遍的分摊责任的方法,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往往是侵权行为。 但过失行为属于非故意侵权行为,它与故意侵权行为不同。故意侵权行为是指有预谋或有计划,但不必事先预料到后果的行为,如非法侵占、侵占他人财产、胁迫、殴打、非法监禁、人格诽谤、侵犯他人隐私、诬告、破坏他人合同关系等。而过失侵权行为则表现为行为人“丧失他应有的预见性”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的一种不正常或不良的心理状态。过失分为两种:一种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另一种表现为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却轻信这种后果可以避免。在法庭上以过失为由起诉被告的时候,原告要举证说下述四个方面:被告具有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被告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对义务的违反是导致伤害的近因:这种伤害造成了实质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同时,被告拥有一定的抗辩权利。 3、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非在此归责原则下实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难后果与状态。在过失责任下,侵害人要承担由于自己的疏忽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人没有疏忽,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但由于许多行为的危险性较大,即使施加了合理的注意,侵害人也应该为损失负责。因此,很多情况下只要证明了行为的危险性,就可以起诉侵害人要求赔偿。这种情况下侵害人就承担了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责任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 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例如,在严格责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此种情形无论如何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第二,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第三,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部原因造成。严格责任在19世纪英美古典合同理论中也曾经是绝对责任,发展至后来,出现了诸如后发不能之类的免责事由,因而出现了严格但不绝对的严格责任。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可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4、绝对责任 绝对责任是指当某人需履行某项义务时,无论情况如何都必须承担责任。绝对责任常见于爆炸实例中。许多汽车法往往规定,即便被保险人有过失或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也必须对第三者承担责任。 某些法律明文规定这样一种责任:某种被认定为违禁的事件发生便可构成责任,无须考虑被告人注意程度或已采取的预防措施,也不需要提供有关过错的证据。绝对责任较之严格责任标准更高。承担严格责任的行为人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援引,而承担绝对责任的行为人不能援引任何抗辩事由。 5、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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