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杀虫剂原药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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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农药杀虫剂原药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析 农药杀虫剂原药项目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析 目录 一、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1 二、 招标事项的审批和核准 6 三、 确定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信息 7 四、 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11 五、 项目基本情况 17 六、 公司概况 22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22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23 七、 投资估算 23 建设投资估算表 25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26 流动资金估算表 27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28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30 八、 建设进度分析 30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31 一、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二)、(三)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一)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茵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如果某项目资金来源既不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又不属于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但该项目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则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 上述(1)至(3)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〇〇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货物供应商以及服务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国执行统一的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再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扩大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或缩小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四)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五)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 招标事项的审批和核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4)其他有关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三、 确定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信息 (一)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工程项目采用的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也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由招标人选择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主要在于:(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2)选择投标人的渠道不同;(3)竞争的范围不同;(4)公开的程度不同。 (二)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人在完成招标备案后,须根据已确定的招标方式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信息载体包括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发布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公开招标的第一个环节。招标公告在何种媒介上发布,直接决定了招标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而影响到招标的竞争程度和招标效果。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向三家以上特定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除在上述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但应确保公告内容一致。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发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主要目的是发布招标信息,使那些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知悉,前来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因此,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所载明的内容,对潜在投标人来说至关重要。根据这些内容,投标人才能确定招标项目的各项条件是否为他们所接受,进而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以及投标策略。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四、 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目的在于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招标工程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方式、内容及标准 资格审查方式 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复杂程度或技术难度、潜在投标人数量等具体情况,对投标申请人采取资格预审方式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格审查内容 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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