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血白蛋白项目工程管理【范文】

举报
资源描述
泓域/人血白蛋白项目工程管理 人血白蛋白项目 工程管理 目录 一、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2 二、 监督管理 5 三、 招标投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6 四、 招标事项的审批和核准 7 五、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8 六、 工程项目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含义 27 七、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步骤 30 八、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理解要点 33 九、 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的含义 38 十、 绿色设计 39 十一、 工程项目合同体系 43 十二、 工程项目合同的特点 47 十三、 货物采购合同的当事人 48 十四、 货物采购合同的标的 48 十五、 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49 十六、 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 50 十七、 公司概况 59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59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60 十八、 项目基本情况 60 十九、 产业环境分析 66 二十、 中国血制品市场 69 二十一、 必要性分析 69 二十二、 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69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70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71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73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75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78 二十三、 项目投资计划 79 建设投资估算表 81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82 流动资金估算表 83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84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85 一、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电子开标 开标时间。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文件解密。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开标记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二)电子评标 进行在线评标。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三)电子中标 公示中标候选人和公布中标结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异议与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电子签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①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③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④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合同;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监督管理 (一)行政监督和监察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二)信息记录和归档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设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并具备电子归档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记录和公布相关交换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并进行电子归档备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 (三)投诉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通过其平台发出的行政监督或者行政监察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三、 招标投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 即“信息透明”,就是要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具有高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一个投标人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提供了基础条件。 公平原则 即“机会均等”,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 公正原则 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就是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按照事先公布的标准公正地选择中标人。 诚实信用原则 即“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持招标投标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四、 招标事项的审批和核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4)其他有关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五、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11月12日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发布与施行,对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为主体,规定了各主体在安全生产中的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并对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包括: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及其他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资料。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在规定期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勘容、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勘察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 ①勘察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 ②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 ①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②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③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 (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 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至第38条的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的制度和制定有关安全的规章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施工单位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列入工程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单位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