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林病虫害防治》教学课件PDF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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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林业植物检疫是植物检疫的一部分,是林业生物灾害防治的重要环节。检疫御灾是通过实施风险评估、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引种审批等措施,达到有效防御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一项融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林业生物灾害防控手段。林业植物检疫是各地森防机构一项重要职能,是林业有害生物技术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之一。产地检疫 概念产地检疫是在植物或植物产品调运前,由植物检疫人员在其生长或生产期间到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和必要的监督除害处理,并根据检验、检测和除害处理结果出具相关证明的过程。产地检疫是我国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尤其是植物种苗检疫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的植物检疫条例中明确指出:“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已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末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在这些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植物检疫机构对种苗繁育基地的监督管理职责。产地检疫程序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程序包括产地检疫申报、产地检疫调查、产地检疫处理、产地检疫签证 个环节。()产地检疫申报需要进行产地检疫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年初将本单位当年的种苗繁育计划,包括种苗名称,品种、来源,繁育面积及地点、联系人等,呈报所在地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请求进行产地检疫。()产地检疫调查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调查方法按照国内森林动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在森林植物生长期和检疫对象发生期进行。调查对象是种子园、良种场、苗圃、花圃、采穗圃等生产基地和大棚、集贸市场、储木场等商品生产、储存、经营、加工等地的森林动植物及其产品,主要调查检疫对象及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产地检疫处理根据产地检疫现场调查检验、室内检验结果进行处理。如发现产地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染有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应签发除害处理通知单,督促并指挥生产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除害处理;如除害处理不合格,则令其停止调运,对目前尚无有效办法进行除害处理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令其改作他用或经省级森检机关批准后销毁。对新发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应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扑灭,以防其进一步传播蔓延,并依法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关报告疫情。()产地检疫签证产地检疫调查后(包括现场和室内检疫),对无森检对象的森林植物繁殖、生产场地及其产品,或除害处理后经复检合格场地,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在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森林植物检疫证书,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个月。经检疫检验未发现国内森检对象或贸易合同中规定的应检有害生物时,由省级森检机关或被授权的地(市)、县森检机关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放行;省内县(市)间调运的森林动植物及其产品,由所在地森检机关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放行。调运检疫调运森林植物检疫是指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调出原产地之前、运输途中及到达新的种植或使用地点之后,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检疫法规,由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措施。调运检疫是国内森林植物检疫的核心任务之一,是防止森检对象人为传播的关键。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省间调运苗木、种子、其他繁殖材料、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实施检疫,并由调出和调入的有关省、地、县(市)双方的检疫机构共同负责。即调入时须事先征得本地省级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持该检疫要求向当地省级森检机构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检疫,检疫合格或处理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如无法消毒处理时则不能调运。交通运输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森林动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地检疫机构应当查验证书并可进行复检。省内地区、县之间调运苗木、种子、森林动植物及其产品时,是否进行检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按照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的方向,可将其划分为调出检疫和调入检疫两部分。调出检疫程序国内的调出检疫工作程序包含受理报检、受理报检、现场检验、室内检验、检疫处理(若发现有害生物时必须进行)、结果评定与签证等环节。()报检在货物进境前,由货主、承运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所管辖地区的森检机构申请调运检疫,并必须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出示产地检疫合格证(未进行产地检疫除外);提交调入地有检疫要求时,还应出具调入地森检机构的植物检疫要求书。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系从外地调进后,又需要调出时,则应按照国内森林动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要求,出示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森检机关受理报检后,应及时安排实施检疫。()受理报检属省际调运时,由省级或经省级森检机关授权的地(市)、县森检机关受理货主的检疫申请;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时,由所在地的森检机关受理。检疫机关受理报检后,应仔细审核申报人提供的证件,根据报检单分析疫情,明确检验要求,准备检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天内),并通知报检人。邮包寄件人在报检时,要同时交验邮包。()现场检验除货主出示有相关检疫证件的可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外,其余的应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必须经过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疫时,首先应根据报检单,仔细核对受检的种类、数量、产地等,然后根据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查。若现场不能得出检疫结果,应抽取样品进行室内检验。抽取检验样品时,要给报检人签发采样凭证。()室内检验应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病原物和害虫的生物学特性、传播方式选用相应的检疫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试验样品不仅是检疫检验的材料,而且还是处理检疫纠纷的原始证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检疫处理对应施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现场检查和室内检验中发现携带有森检对象或其他应检有害生物时,应签发除害处理通知单,责令受检单位或个人、托运人按照森检机关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后,经复查合格时才能放行。对尚无有效办法进行除害处理的货物或有害生物,应停止调运,令其退回,改变用途或控制使用。若上述办法均无效时,应责令其就地销毁。但销毁货物的总值超过 元时,须经省级森检机构批准。()结果评定与签证现场检查和室内检验及除害处理结束后,应根据现行的森检法规或贸易合同中的检疫条款做出检疫结果评定。检疫机关在检疫检验,并进行检疫评定后,对符合有关检疫法规要求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森林植物检疫检验的最终结果是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通知单。植物检疫证书是检疫机关准予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法律文书,是检疫机关行使检疫执法权力的一种形式,是防止人为传播检疫对象的关键措施。调入检疫程序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省际调运森林动植物及其产品时,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动植物检疫机构同意。调入者还应从其所在地森检机构取得、向调出单位明确提出检疫要求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者将该要求书交调出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检疫。()检疫要求提出检疫要求的根据是国家颁布的森检对象、各省(自治区)补充的森检对象、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疫情资料。()复检当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后,调入地的森检机构(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木材检查站、森检检查站)应先查验调出地植物检疫证书,然后进行复检。当复检时发现货物携带有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有害生物时,应下达检疫处理通知单,立即采取相应的防范疫情扩散的措施,并监督、指导收货人进行除害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告调出地省级森检机构,双方的检疫机构应协商解决疫情的后续处理事项。如发现国内、省内尚未发生的危害性有害生物时,应立即采取除害处理措施,并报上一级森检机关。如发现一般性有害生物,应视其危害程度和可能对当地林业生产带来的危害性,建议货主做适当的处理。()补检过往森检检查站的应施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如无调出地的植物检疫证书,则必须到当地森检机构进行补检,补检合格后,补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准其调运,并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罚。邮包及携带物检疫邮包检疫是杜绝有害生物传播的又一途径,国外很多国家已采取了不允许携带和邮寄所有植物及其活品入境的检疫措施。国内邮寄应施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由邮寄单位或个人携带邮包到当地森检机构报检。经检疫检验,未发现森检对象时,由检疫单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寄件人持该证书到邮局办理邮寄手续;如检出有害生物,经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目前尚无有效办法进行处理的有害生物及其邮寄物,则要责令寄件人停止邮寄。对无植物检疫证书并邮寄至当地邮局的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邮局应给予暂扣,通知所在地的森林动植物检疫机构进行补检,并按有关法规处罚;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合格后再行运递,如无有效方法进行除害处理,责令其改变用途,销毁或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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