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项目工程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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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公共服务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公共服务项目 工程管理制度 x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优军服务保障方面 5 三、 必要性分析 6 四、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6 五、 工程项目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含义 25 六、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步骤 28 七、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理解要点 31 八、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36 九、 工程项目质量 38 十、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依据 41 十一、 设计阶段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 42 十二、 公司简介 47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48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48 十三、 投资方案分析 49 建设投资估算表 51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52 流动资金估算表 53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54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55 十四、 项目进度计划 56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57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十三五”时期,国内外环境仍然错综复杂,我国发展仍处于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抓好支持和改革开放新机遇,适应引领新常态,加快发展推进转型升级,是我市“十三五”期间的重要任务。 (一)发展机遇 政策支持凸显新优势。国家支持福建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设立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明确厦门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城市,批准厦门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确立厦门对台战略支点地位,我市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四化”同步激发新产业。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孕育着巨大发展潜能,国家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不断推进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和人才为本的战略,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培育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 全面深化改革释放新红利。推进改革创新,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有利于培育和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撑。 对外开放蕴蓄新潜力。对台战略支点城市、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海丝”战略支点城市建设的全面推进,有利于强化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打造互联互通、互利共赢的陆海经济大通道,将为我市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面临挑战 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技术创新应用为核心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发达国家纷纷再工业化,比我国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发展中国家加大力度承接产业转移;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还在持续,全球经济增长乏力,地缘政治经济博弈错综复杂。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传统要素优势正在减弱,结构调整矛盾依然突出,经济运行潜在风险加大,资源环境和气候变化约束趋紧。进入新常态后,我市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放缓;与先进城市相比,我市经济规模偏小,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优,岛内外和城乡发展不够均衡;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三个转型”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未来五年是我市的产业结构转型关键期、城市发展转型加速期和社会治理转型深化期。 产业规模偏小、龙头企业偏少,土地资源与环境约束进一步趋紧;劳动力成本上升,现有产业面临竞争力下降的压力;科技创新迅速发展,抢占新兴产业发展先机和制高点的竞争日益激烈,产业结构转型进入关键期。 本岛城市空间承载力接近饱和,岛外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与岛内仍有较大差距;岛内外均衡发展、城乡统筹压力增大;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与水平面临更多挑战,城市发展转型进入加速期。 社会利益格局和需求日益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社会治理体系和水平与市民群众的期望仍有较大差距,社会治理转型进入深化期。 二、 优军服务保障方面 完善退役军人保障制度。深化退役军人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改革,健全退役军人事务服务管理体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组织机构建设,科学设置内部机构,规范运转机制。二是统筹推进褒扬纪念工作。主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贯彻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健全工作体系、关心关爱烈属、加强设施建设管护、宣传弘扬英烈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褒扬纪念工作创新发展。三是完善退役军人安置服务体系。完善退役军人移交程序,规范退役军人档案审核移交方式,畅通移交渠道,建立沟通顺畅、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促进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人尽其才;充分考虑退役军人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职务等级;完善工作落实措施,确保安置工作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建立完善安置政策落实巡回督导机制。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11月12日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发布与施行,对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为主体,规定了各主体在安全生产中的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并对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包括: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及其他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资料。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在规定期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勘容、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勘察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 ①勘察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 ②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 ①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②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③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 (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 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至第38条的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的制度和制定有关安全的规章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施工单位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列入工程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单位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5)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6)施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自196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逐步充实和完善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价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制度、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含义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一个组织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本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①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方针的要求并要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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