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全国202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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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 2012 年 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 小题,每小题1 分,共 15 分)1古罗马亲属法中有关离婚的表述,正确的是(C)A离婚有严格的形式要件的要求B丈夫和妻子均享有离婚的自由C离婚存在一些很普遍的社会形式D离婚是婚姻终止的唯一原因2关于我国古代丧服制度,表述错误的是(C)A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B我国古代服制等级不仅仅以世数为依据,还受到尊卑、性别、名分等因素影响C我国古代服制能准确表达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D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3关于结婚要件的分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A结婚的形式要件即结婚程序 B结婚的形式要件分为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C禁止近亲结婚属于私益要件 D不同性质的国家,有关结婚要件的规定是相同的4我国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D)A一般共同制 B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C劳动所得共同制D婚后所得共同制5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该项规定体现了(B)A婚姻自由原则 B 男女平等原则C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D一夫一妻原则6甲与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甲后悔与乙结婚,如果甲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应采取的方式是(C)A宣告婚姻无效 B 调解 C离婚D撤销结婚登记7甲乙夫妻经协商同意离婚,乙因出差,故委托律师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有关法律,丙(

3、D)A可以代理B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C在取得乙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D 不能代理8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为(C)A3 个月 B 6 个月 C1 年D2 年9甲于 1996 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 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 万元购买商品房1 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 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C)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不用偿还10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是(C)A家父权 B夫权 C亲权D继承权1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调

4、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B)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5 页 -A诉讼外程序 B 必经程 C 任意程序D审前程序12各国法规定,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A管理权 B 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D处分权13根据我国收养法,以下属于收养无效的情形是(A)A甲为招募童工而收养子女 B被收养人乙为5 周岁的孤儿C收养人丙夫妻年龄均为35 周岁 D丁夫妻因生活困难将无力抚养的6 周岁儿子送给他人收养14下列关于扶养的特征,表述错误的是(D)A扶养具有身份属性 B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C扶养权利义务的关联性D扶养具有时效性15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在中国内

5、地自愿离婚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B)A香港居民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B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C婚姻期间共同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D婚姻缔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 小题,每小题2 分,共 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16我国婚姻法针对因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规定了刑事法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ABCD)A重婚 B实施家庭暴力 C遗弃家庭成员D虐待家庭成员17下列关于亲等的表述,正确的有(ABD)A亲等是亲属的等级 B 亲等的划分不适用于配偶 C亲等的划分不

6、适用于旁系亲D亲等以血亲为基准18下列属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有(BCD)A当事人应办理结婚登记 B 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C 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D当事人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19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ABD)A严重遗传性疾病 B 指定传染病 C性生理缺陷 D有关精神病20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其中“重大理由”包括(CD)A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B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C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

7、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D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5 页 -2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ACD)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2我国婚姻法第24 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ABCD)A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 C 养子女D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23在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

8、以下有关立嗣的表述,正确的有(ABD)A立嗣的宗旨是为了承继宗祧B男子无后才能立嗣C嗣子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地位24关于夫妻间的扶养,表述正确的有(ABC)A夫妻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B夫妻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C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强行性义务D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只包括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25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具体规定颇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ABCD)A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职工B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

9、少数民族居民C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D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 小题,每小题3 分,共 15 分)26 家庭: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27亲等: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28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29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30收养公证: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法作出的公证证明。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 小题,每小题6

10、 分,共 12 分)31简述计划生育原则的主要内容。答:(1)国家择偶或奖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凡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国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5 页 -家给予奖励。(2)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胎的,国家实行严格控制的政策,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生育第二胎。(3)凡是未经指定主管部门批准生育二胎或多胎的,均为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答:(1)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别居者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再婚。(2)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

11、被免除及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离婚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全部撤销。五、论述题(14 分)33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答:(1)对当事人的后果。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又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的除外。人民法院有关财产的判决,应依据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上

12、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对子女的后果。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以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为依据,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则是以相互间的血缘联系为依据。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在抚养、教育、保护、赡养、监护、代理、继承、送养等问题上,这些子女与覆膜的法律关系,同合法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无区别。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在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亦可适用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

13、2 小题,第34 题 8 分,第 35 题 16 分,共 24 分)34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由于甲经常出差,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从1999 年 5 月起,甲与女同学丙通奸,被乙发现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生活,甲乙为此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恶化,自2001 年初两人分居。2004 年1 月,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甲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述理由:(1)法院能否判决甲乙离婚?答:法院可以判决甲乙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甲与丙的同居行为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因

14、此法院可以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5 页 -判决离婚。(2)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答: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婚姻法第46 条规定,因夫妻一方有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4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作为无过错方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35甲乙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1992 年 5 月年夫妻二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名女弃婴丙,收养女儿丙后,妻子甲怀孕于1994 年生下了儿子丁。1996 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甲乙协议离婚,甲抚养女儿丙,乙抚养儿子丁,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用。

15、2000 年,乙与戊再婚,共同抚养丁。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甲乙与丙是什么关系?何时成立的?答:甲乙与丙是养父母与养女关系。1992 年 5 月甲乙与丙的养父母与养女关系成立,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时候就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2)丙与丁是什么关系?甲乙离婚对他们的关系有影响吗?答:丙丁是养姐弟关系。收养的拟制效力及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所以他们之间是养姐弟关系。甲乙离婚对丙和丁的关系没有影响。根据我国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子女不论由何方直接抚养,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甲乙并未解除与丙的收养关系,所以丙、丁的关系不因甲乙的离婚而发生变化。(3)丁和戊是什么关系?答:戊与丁是继母和继子的关系,是拟制血亲。乙与戊再婚时,丁只有 6 周岁,是未成年人,而且由乙和戊共同抚养,因此戊和丁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继子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5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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