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制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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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工作制度【8篇】第一篇: 保密工作制度1不准将国家的一切秘密文件私自带到公共场所; 2不准将秘密文件、密码电报等带出办公室; 3不准将秘密文件横传、积压或请人代交;4不准将秘密文件等私自给无关人员阅览;5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私抄和复制秘密文件等;6不准泄露由于工作之便获悉的秘密事项。第二篇: 保密工作制度为加强我局保密工作的管理,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做到“内外有别”、“既便于工作又确保秘密”,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二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一)绝密级事项1.各类人事录用考试的试题、试卷(含备用卷)、答案;2.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含备用卷)、标准答案及其评分标准;全国技工学校统一考试、全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试题和答案;3.含有“绝密”内容的密码电报;4.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中的有关涉外政策和经济技术资料。(二)机密级事项1.省、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干部档案、汇总名册;2.尚未出台的工资改革和调整;3.尚未公布的全国童工案件查处情况及统计数据;4.尚未公布的重大社会敏感政策的调整意见;5.全国企业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6.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

3、直辖市的企业工资调整政策、调整方案;7.社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的重大案件及案件举报人的有关情况;8.参加国际劳工组织会议及其他重要国际会议的计划、对策;9.非绝密级内容的密码电报;10.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三)秘密级事项1.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干部(公务员)的考察材料及未公布的任免、调动事项;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3.尚未公布的干部(公务员)录用计划、考试方案及候选人名册;4.尚未公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和接收安置计划;5.尚未出台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含任职资格)的评审事宜及有关统计资料;6.副科级干部(公务员)档案及考察材料,科级以下公务员的档案

4、及考察材料;7.干部调动和录用的审批材料;8.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人员材料,国家和省级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选拔材料;9.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统计数字和分析情况;10.尚未出台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待遇的方案;11.尚未公布的失业率、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测和计划数据;12.反映全国企业工资分配宏观状况的调查资料和统计数据。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应作为工作秘密管理,不得擅自扩散:(一)一般干部的档案;(二)人才交流机构代管的人事档案及出境人员的政审材料;(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中尚未公布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及调整方

5、案;(四)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资料、改革方案及办法;(五)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试题和答案;(六)本局在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工作事项。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五、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确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局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局领导任副组长,其它局领导及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六、认真执行保密法,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七、严格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下称密件)的登记和交接手续,阅后及时退还,不自行在科室、单位间横传。八、不擅自翻印、复制密件及内容,

6、不自行扩大阅读范围。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密件的,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复印份数实行保密监督和登记备案。查阅密件档案,须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九、涉密载体由局办公室定期统一收取销毁。十、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总结经验,堵塞漏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十一、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十不”规定: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保密文件、资料;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

7、事项;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十二、处理、保存重要信息的计算机,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切实消除泄密隐患,并限专人操作,所有信息的传递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门设备,防止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十三、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应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通过保密审查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或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密的保密措施。十四、使用政府协同办公系统的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和传输涉密信息。十五、严

8、格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发生失泄密事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第三篇: 保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镇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第四条党委、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第五条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

9、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六条在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各部门保密工作由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干事。各级保密组织的成员和各单位的保密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第八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和同级党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二)、制定修订学院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

10、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四)、负责审定我镇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五)、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二)、镇党委、政府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

11、指导和监督。(三)、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第十一条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部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第十二条保密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

12、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第十五条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六条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第十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

13、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第十八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第十九条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镇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第二十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复制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三)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第二十一

14、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第二十二条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第二十三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第二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15、。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第五章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第二十六条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第六章涉密会议保密规定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第二十八条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第二十九条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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