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国有公司改制(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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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职责国有公司改制(多篇)推荐第1篇:国有企业改制 方案制订 (一)国有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

2、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22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2资产清查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

3、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

4、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领导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

5、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股权多元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要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人,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 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4产权转让 方式(一)

6、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方式(二) 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

7、22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方式(三)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

8、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方式 (四) 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5权益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

9、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6相关信息 中国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启示录 第一集:红色警戒线 通过部分国有企业曾经发生的腐败案例,揭示少数企业经营管理者腐败的轨迹,反映了由于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履职不规范而发生的腐败问题,以及效能监察在完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集:崭新的轨道 回顾和总结国有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历程,以及效能监察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发展与创新。 第三集:绿色的航程 介绍效能监察在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四集:延伸的航线 反映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效能监察在

10、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五集:绚丽的乐章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论述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地位、作用、特点,指导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科学地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推荐第2篇: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调研报告 “十一五”期间,我县国有企业改革取得较大的进展,改制本实现了“债权债务处理到位、职工妥善安置到位、国有资本位”。但在改革进程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何实现国有资本有效退出和职工妥善安置,是一个事关我县国的重大问题。只有破难才能攻坚,下面在对我县国有企业的现认真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从分析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问

11、题和矛,就如何加快推进国企改革,提出一些意见。 一、我县国企改革现状 我县原有县办工商企业31户,其中国有企业19户,集体企。企业的基本情况是包袱重、债务大、问题多,大部分企业处和半停产状况。截止2022年底,已完成改制的企业9户(拍,破产1户,股份合作制2户,其它1户),其中国有企业8体企业1户。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6户,分别占企业总数的24%,改制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他企业也正在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寻求适合自身特点的改革方式和出路。 二、我县国企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然存在足之处。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和障碍错综复杂,既有观念上的体制上的;既有主观

12、因素,又有客观因素。集中反映了国有企制转轨时期的不适应症和各种矛盾问题的交织。必须认真加以研究。 推荐第3篇: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年月日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 / 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 股比例) ,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 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的基准 日 (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 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 制方案之

13、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 发 2022 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 和理顺 通知(国发2022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 2022 16 号)、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会关于规范国有 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22 96 号)、 国务院办 公厅

14、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知 (国办发 2022 60 号)、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 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中共广东省委 广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 2022 产监督范国有管理委企业改员制 15 号)、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粤府 1995 22 号)、中共 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 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知 (粤委办 2022 36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 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 府办 2022 25 号)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 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关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函 2022 396 号)、 关于做好企业 休通服务后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函 2022 560 号) 、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 案 (号) ,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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