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某工区煤矿瓦斯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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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州省某工区煤矿瓦斯爆炸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贵州省某工区,原为地方煤矿,平均日产煤100吨左右,有48千瓦涡轮发电机一台, 22千瓦扇风机一台,11千瓦局扇一台,55千瓦局扇二台,职工670人,工龄缺乏二至三个月的新工人占80以上。 7月13日,副井长辛某某指示搬迁18号上山风机。9时25分,因搬迁风机而停机停风。10时,辛下井检查工作,从17号上山而入,18号上山而出,12时出井口。期间瓦检员在18号上山工作面第一次测得瓦斯浓度为06,其次次增为66;在顺槽巷道内第一次测得瓦斯浓度95,其次次增为10。12点30分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爆炸面积达6000平方公尺,14处冒顶,共死亡51人,伤

2、12人。 二、事故缘由分析 1、工程处领导官僚主义严峻,思想麻痹,安全治理工作薄弱。 2、规章制度不全,治理混乱,瓦斯严峻超限,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3、矿井采掘系统混乱、通风不成系统,事故隐患多。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59年8月11日,黔南自治州人民法院判决: 1、井长刘某某有期徒刑5年; 2、副井长辛某某有期徒刑4年; 期间,黔南自治州委员会和省煤管局作出了处理打算如下: 工区党总支书记兼主任刘某某,赐予撤销党内一切职务,行政撤销县级干部职务,由行政17级降为18级; 2、工程处副处长雷某某,赐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3、工区副主任王某某,赐予撤销党总支委员,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配备懂业务的专业领导干部,建立与健全安全组织机构,转变领导工作作风。 2、组织技术人员对原矿井整改,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和监测报告瓦斯制度。 3、加强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干部和职工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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