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矿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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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榆家梁煤矿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榆家梁煤矿劳动合同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治理,标准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矿(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职责与权限 (一)矿长负责对员工劳动业绩的全面审查考核,并受公司董事长托付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营办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组织、合同期限的审查、台账的建立等日常治理工作。 其次章 治理方法 第四条 劳动合同治理组织与职责 (一)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矿长经董事长托付与本矿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 经营办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日常治理工作

2、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需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托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劳动者、鉴证机关、员工档案室各执一份。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三)劳动合同书使用公司统一的文本。矿与劳动者可以依法协商商定其他内容和签订岗位协议,但岗位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四)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合同分为短期(一年以下)、中期(1-3年)、长期(3-5年)。 1、有以

3、下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a、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b、全国劳动榜样、先进工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c、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就业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a、公费脱产培训一年以上的业务骨干。 b、技术工种、特别工种及关键性和重要性岗位人员。 c、从事井下作业的业务骨干。 d、工程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 (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签订1-3年劳动合同: 1、非技术一般岗位和娴熟性工种人员。 2、在本公司初次就业的一般性技术工种和治理人员。 3、对

4、于不宜长期使用的娴熟性工种和一般性岗位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0年。 4、临时性和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用工,签订一年以内的短期劳动合同。短期劳动合同期满一般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再商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6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在二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五)劳动合同的订立实行两级负责制,即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

5、由各单位审查后报公司人劳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公司人劳部门审核擅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律无效,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六)劳动合同书的填写要标准严谨,各单位对劳动者的姓名、诞生时间、参与工作时间、进入企业时间、学历、职称、岗位工种、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等进展严格审核。 (七)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九)劳动合同订立的方式: 1、矿党政“一把手”、工会主席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订

6、劳动 2、其他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托付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十)将拟签订对象报公司人劳部门审批后,将劳动合同书提前1周发给签订对象,就劳动合同内容条款与签订对象协商,并充分敬重其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权,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将签订劳动合同的花名册报公司人事劳资部备案。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可与其临时停顿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担当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7、)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峻失职,营私舞憋,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本条第(2)、(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将处理材料报公司人劳部备案。 (三)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被劳动教养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签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在合同期内,由于本人缘由不能上岗的待岗人员。 5、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改造过程中,与劳动者经协商的确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全都意见的,可以根据本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展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其次

9、十六条、其次十七第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丢失或者局部丢失劳动力量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使用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的。 (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员工原则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公费培训半年以上,为单位效劳未满三年的。 2、公费

10、派遣出国培训六个月以上,从回国工作之日算起为单位效劳未满五年的。 3、在单位担当重点工程建立、技术改造任务或科研任务的技术骨干,工作未完成的。 4、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 (九)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履行事前通知和事后送达制度。按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办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准时做好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手续。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商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消失,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满。 2、劳动合同商定的终止条件消失的。 3、劳动者到达法定离、退休条件

11、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6、由于本人缘由待岗时间满一年的。 7、员工获准出境定居的。 8、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伤被确认局部丢失劳动力量,用人单位根据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缘由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准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全都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全都,也可解除劳动关系。 (四)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

12、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五)终止劳动合同,应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准时给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手续。 (六)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全都,并经公司审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除劳动法其次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九条 劳动酬劳与保险福利待遇 以公司统一文本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 经济补偿与赔偿 (一)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

13、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的。 3、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未造成失业的。 4、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经协商全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全都,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非困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14、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不低于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展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必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状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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