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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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含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手段(2022年版)的通知 财金2022 90号 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创办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实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手段(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

2、创办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手段(2022年版)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审计署。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9月7日印发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手段(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模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巩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才能,促进金融企业健康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矩相关规定,制定本手段。 其次条 本手段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3、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手段执行。 第三条 本手段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受风险和损失,符合本手段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手段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打定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 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供给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根本原那么。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持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其次章 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

4、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处境,呆账形成理由,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

5、已实施的追索处境,抵质押物及处置处境,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处境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举行核销。 (二)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供给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观法书等内部证据举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明显、切实,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根本处境、形成呆账的理由、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律观法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

6、被核销债权举行的法律诉讼处境举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九条 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观法书核销。 第十条 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

7、(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观法书核销。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统筹风险管理、财务才能、内部操纵、审慎合规、尽职追偿等因素,实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打定中核销。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要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各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根据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组织核销处置、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律合规、内控等有关部门举行集体审议,由有权人审批。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手段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借款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8、 第三章 已核销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手段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金融企业依旧享有已核销债务或股权等合法权益,要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那么,比照表内债务和股权的管理方式加 强管理,建立保全和尽职追偿制度,实现核销前与核销后的管理的有效贯穿,最大限度裁减损失,充分维护资产权益。 第十五条 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手段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金融企业要履行清收职责,持续尽职追索,全面查找各项关联财产线索,察觉有效财产后,要实时举行资产保全;对可恢复的中止或终结裁定的,在获取财产线索证据后,实时向法院提请恢复执行。同时,金融企业要对已

9、核销资产做好台账记录、立卷归档、专人管理,加强追索维护权益。 第十六条 按法律法规及本手段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可完全终结,不纳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一) 列入国家兼并破产筹划核销的贷款; (二)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三)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者被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借款人 不承受(或者片面承受)责任,并且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四) 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 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五) 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六) 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

10、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 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借款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七) 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并经2 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八) 其他依法终结债务关系或投资关系的处境。 第四章 监视与问责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是呆账核销的责任主体,要不断健全呆账核销制度,模范审核程序,完善监视机制,强化责任和问责,有效防范各类道 德风险。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权按其公司治理要求和授权机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行使。金融企业管理层可根据管理才能、风控

11、水平,对下级分支机构实行差异化转授权。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对于核销的呆账,应查明呆账形成的理由,对于形成损失的,应当区分主观客观理由,确系主观理由形成损失的,应当在呆账核销后2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其次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对呆账核销的专项审计制度,对核销制度、核销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等举行定期 和不定期审计,并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金融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处境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其次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呆账核销风险防范机制,按规定核销呆账,在

12、内部举行运作,并做好风险隔离,核销后的管理按金融企业内部要求做好风险防范。 其次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通过对呆账核销的审查、审计,全面分析查找形成呆账和损失的理由,从中吸取有益阅历,形成以核销促进债权和投资管理机制不断改善的正向机制。 其次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视和管理,重点是呆账核销的制度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强化责任认定和问责等。对于在检查中察觉的违规行为实时予以校正,并按规定举行处理。 第五章 附那么 其次十四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手段制定实施细那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确定后实施。 其次十五条 本手段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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